發(fā)文機關司法部
發(fā)文日期1995年02月17日
時效性現(xiàn)行有效
發(fā)文字號司發(fā)通〔1995〕008號
施行日期1995年02月17日
效力級別部門規(guī)范性文件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司法廳(局):
今年1月1日、20日,我駐新加坡使館來電,反映國內(nèi)女歌星大量涌入新加坡,在夜總會賣唱,喪失國格、人格的事時有發(fā)生,在當?shù)匾鸸姾洼浾摰年P注,建議國內(nèi)有關部門采取措施予以嚴控。為此,特通知如下:
一、 今后公證處辦理有關演唱證、演唱經(jīng)歷等公證事項必須嚴格按照公證事務管轄權有規(guī)定,境外使用的,必須由具有涉外公證權的公證處承辦。
二、 根據(jù)文化部《關于堅決制止向境外派遣歌星及其他演職人員、藝術團組到夜總會等場所演出的緊急通知》(文外函(1995)6號)的規(guī)定精神,不得為以任何名義和形式向境外派遣歌星及其他演職人員、藝術團組到夜總會、餐飲及色情場所演出辦理有關公證。
三、 為出境演出申辦有關公證時,當事人除必須提供由文化主管部門頒發(fā)的歌手及其他演員演出資格證件外,還必須提供文化主管部門批準出境演出的證明。
四、 此類公證因涉及當事人的具體行為能力,一般應由本人到公證處提出申請,不得委托他人代理申請;藝術團組的工作人員為團組演出申辦有關公證時應持有文化主管單位的授權委托書。
五、 公證書應注明使用目的和使用地范圍,有效期不得超過一年。
請及時通知所屬各公證處,并嚴格遵照執(zhí)行。
附:文化部《關于堅決制止向境外派遣歌星及其他演職人員、藝術團組到夜總會等場所演出的緊急通知》(文外函(1995)6號)
文化部關于堅決制止向境外派遣歌星及
其他演職人員、藝術團組到夜總會等
場所演出的緊急通知
(1995年1月4日
文外函(1995)6號)
本部各司局、各直屬單位,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文化廳(局):
據(jù)我駐新加坡使館反映,近年來我女歌星正大量涌入新加坡,在形形色色的夜總會賣唱,喪失人格、國格的事時有發(fā)生,已引起當?shù)毓姾洼浾摻绲年P注。其中,一些經(jīng)辦此事的新加坡經(jīng)紀人持我公證處出具的歌星公證書及我有關省文化廳出具的同意赴新演唱的證明到我駐新使館辦理認證手續(xù)。有些證明的受文單位居然寫明是新加坡移民局,落款處蓋著我有關省文化廳的公章,這是外事紀律所不容許的。
對此,特通知如下:
一、文化部所屬各司局、所屬各企事業(yè)單位,各地文化廳(局)及所屬單位,必須嚴格執(zhí)行監(jiān)察部等六單位《關于堅決制止和嚴肅查處利用勞務輸出等非法移民和向境外派遣女青年從事色情服務的通知》(監(jiān)發(fā)[1994]3號),不得以任何名義和形式向境外派遣歌星及其他演職人員、藝術團組到夜總會、餐飲及色情場所和變相色情場所演出。對涉嫌從事此類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拒辦手續(xù),并及時查明情況,向上級和監(jiān)察機關報告。同時要積極協(xié)同其他有關部門共同搞好管理工作。
二、文化部所屬各單位、各地文化廳(局)及有關部門在發(fā)放歌手及其他演員演出資格證件時,要注明:“此件對外無效”。如要辦理出國演出,必須按正常途徑報批并嚴格審批手續(x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