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機關:最高人民法院
發(fā)文字號:法研〔2009〕146號
公布日期:2009.08.17
施行日期:2009.08.17
時效性:現行有效
效力位階:司法解釋性質文件
超鏈接:(2009年)關于被告人對不同種毒品實施同一犯罪行為是否按比例折算成一種毒品予以累加后量刑的答復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于被告人對不同種毒品實施同一犯罪行為是否按比例折算成一種毒品予以累加后量刑的答復
(法研[2009]146號 2009年8月17日)
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川高法[2009]390號《關于被告人對不同種毒品實施同一犯罪行為是否按比例折算成一種毒品予以累加后量刑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
根據《全國部分法院審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的規(guī)定,對被告人一人走私、販賣、運輸、制造兩種以上毒品的,不實行數罪并罰,量刑時可綜合考慮毒品的種類、數量及危害,依法處理。故同意你院處理意見。
此復。
附:
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被告人對不同種毒品實施同一犯罪行為是否按比例折算成一種毒品予以累加后量刑的請示
(川高法[2009]390號 2009年7月27日)
最高人民法院:
我省成都鐵路運輸法院在審理毒品案件中,就被告人對不同種毒品實施同一犯罪行為的情形如何量刑,是否可以將不同種毒品按比例折算成一種毒品予以累加后量刑,形成了不同意見,特向我院請示。
我院審判委員會討論后一致認為,處理該類案件應當將案件涉及的不同種毒品按一定比例折算后予以累加進行量刑。
鑒于該請示涉及的問題在刑事審判領域具有普遍性,其處理意見已超出省法院答復范圍,特向你院請示,請予批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