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布部門】 最高人民法院
【發(fā)布日期】 1991.03.12
【實施日期】 1991.03.12
【時效性】 失效
【效力級別】 司法解釋性質文件
【失效依據(jù)】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廢止1980年1月1日至1997年6月30日期間發(fā)布的部分司法解釋和司法解釋性質文件(第九批)的決定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于設置圈套誘騙他人參賭獲取錢財?shù)陌讣绾味ㄗ飭栴}的電話答復
(1991年3月12日)
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川法研〔1990〕45號《關于設置圈套誘騙他人參賭獲取錢財?shù)陌讣绾味ㄗ锏恼埵尽肥障ぁ=浳以簩徟形瘑T會討論認為:對于行為人以營利為目的,設置圈套,誘騙他人參賭的行為,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應以賭博罪論處。
附:
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設置圈套誘騙他人參賭獲取錢財?shù)陌讣绾味ㄗ锏恼埵?br/>(川法研〔1990〕45號)
最高人民法院:
我省一些地方不斷出現(xiàn)設置圈套誘騙他人參賭從中獲取錢財?shù)陌讣@種案件一般都是多人結伙在公共汽車、火車等公共場所公開進行的,常見的是猜紅、藍鉛筆,以猜中者贏,猜不中為輸誘騙他人參賭,由于設賭人在紅、藍鉛筆上做手腳,設機關,以致猜紅變藍,猜藍變紅,參賭者有輸無贏,設賭者包贏不輸。設賭者為騙取參賭者的信任,還常以同伙參賭“贏錢”為誘餌,誘使他人就范。對這種案件如何定罪的問題,我們在討論中有兩種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在賭博活動中常有設置圈套弄虛作假的情況,帶有欺騙性,但其客觀行為是實施的賭博行為,設賭人和參賭人均以非法營利為目的,應以賭博罪論處。
第二種意見認為,這種設置圈套誘騙他人參賭從中騙取錢財?shù)男袨橐巡煌谝话愕馁€博,更符合詐騙罪的特征,設賭只是一種詐騙的手段其實質仍屬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使人信以為真。
采取弄虛作假進行欺詐,應定詐騙罪,而不能定賭博罪。
我們傾向于第二種意見,當否,請批復。
1990年11月12日
相關鏈接:
(1995年)最高院關于對設置圈套誘騙他人參賭又向索還錢財?shù)氖茯_者施以暴力或暴力威脅的行為應如何定罪問題的批復
(1990年)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于設置圈套誘騙他人參賭獲取錢財?shù)陌讣绾味ㄗ飭栴}的電話答復(失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