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布部門】 合肥市財政局,合肥市民政局,合肥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發(fā)文字號】 合財社[2010]331號 【發(fā)布日期】 2010.10.25
【實施日期】 2010.10.25 【時效性】 現(xiàn)行有效
【效力級別】 地方規(guī)范性文件 【法規(guī)類別】 農村農場財務管理
合肥市財政局、市民政局、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關于印發(fā)《合肥市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合財社〔2010〕331號)
各縣(區(qū))財政局、民政局(社會事業(yè)局、社區(qū)管理局、農村工作局)、人社局:
為規(guī)范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資金的管理,保證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健康運行,維護農村低保對象的合法權益,現(xiàn)將《合肥市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資金管理辦法》,印發(fā)給你們,請遵照執(zhí)行。
合肥市財政局
合肥市民政局
合肥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二○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合肥市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我市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資金(以下簡稱低保資金)的管理,規(guī)范資金的使用,保證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順利實施,根據(jù)《安徽省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要求,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低保資金,是指為保障農村居民維持基本生活水平,專項用于補助家庭年人均純收入低于當?shù)剞r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對象(以下簡稱低保對象)的補助資金。
第三條 低保資金來源
(一)各級財政預算安排的資金;
?。ǘ┥鐣M織和個人為低保捐贈的資金;
(三)農村低保資金專戶利息收入;
(四)其他資金 。
第四條 實施農村低保所需資金由省、市、縣(區(qū))級財政共同負擔,其中省定標準部分由省、縣(區(qū))財政按7:3比例負擔,省定標準超出部分低保對象所需資金,由市與縣按照1:1比例負擔;我市提標部分由市與縣按照7:3比例負擔,市與區(qū)按1:1比例負擔。
縣(區(qū))財政部門在金融機構開設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資金財政專戶,對農村低保資金實行專戶管理,確保??顚S?。各級要將本級財政預算安排的補助資金及其它資金,及時調入財政專戶,用于經審核、審批后的農村低保資金支出。農村低保資金實行專項調撥,封閉運行,社會捐贈的低保資金也要全部歸集至低保專戶。
第五條 農村低保資金由縣(區(qū))財政統(tǒng)一管理。使用時,由民政部門按季根據(jù)核定的享受人數(shù)和補助標準提出用款計劃,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核。
第六條 市財政補助資金撥付辦法。市財政每年年初對縣(區(qū))補助資金實行預撥,年末審核結算。縣(區(qū))財政部門收到上級專項補助后,要及時將補助資金調撥專戶。
第七條 低保資金實行社會化發(fā)放,由縣(區(qū))民政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委托金融機構按季度直接打卡發(fā)放到人。
?。ㄒ唬┛h級民政部門按季度向縣級財政部門提供經審核無誤的低保資金發(fā)放清冊。
?。ǘ┛h級財政部門收到低保資金發(fā)放清冊后,撥付低保資金。
?。ㄈ┙鹑跈C構統(tǒng)一制作專用存折,實行“一戶一折”。專用存折由民政部門直接發(fā)放到低保對象,不得代領代發(fā)。有條件的縣(區(qū)),可納入“一折(卡)通”發(fā)放。
第八條 根據(jù)國家民政部民發(fā)〔2007〕8號文件規(guī)定,金融機構受委托代發(fā)低保金時,其低保金專用存折賬戶一律免收賬戶服務費、掛失費以及代發(fā)手續(xù)費等費用。
第九條 低保資金專項用于低保對象的生活補助支出,不得用于工作經費和人員經費,不得用于節(jié)日慰問,必須??顚S茫瑖澜麛D占和挪用。必要的工作經費和人員經費由當?shù)刎斦{入預算予以安排。
第十條 各級財政、民政部門要定期或不定期的對低保資金的使用管理進行檢查,并接受各級紀檢、監(jiān)察和審計部門的監(jiān)督、審計。
第十一條 凡單位和個人發(fā)生騙取或貪污、挪用低保資金等違法違紀行為的,由有關部門對責任人視情節(jié)輕重給予政紀黨紀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十二條 對采取虛報、隱瞞家庭收入、偽造證明材料等不正當手段騙取農村低保待遇的居民,情節(jié)較輕的由縣(區(qū))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給予批評教育,追回冒領的低保金;情節(jié)嚴重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三條 各縣(區(qū))可根據(jù)本辦法,結合當?shù)貙嶋H,制定具體實施細則,并報市財政局、市民政局備案。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市財政局會同市民政局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下發(fā)之日起執(zhí)行。
【發(fā)文字號】 合財社[2010]331號 【發(fā)布日期】 2010.10.25
【實施日期】 2010.10.25 【時效性】 現(xiàn)行有效
【效力級別】 地方規(guī)范性文件 【法規(guī)類別】 農村農場財務管理
合肥市財政局、市民政局、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關于印發(fā)《合肥市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合財社〔2010〕331號)
各縣(區(qū))財政局、民政局(社會事業(yè)局、社區(qū)管理局、農村工作局)、人社局:
為規(guī)范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資金的管理,保證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健康運行,維護農村低保對象的合法權益,現(xiàn)將《合肥市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資金管理辦法》,印發(fā)給你們,請遵照執(zhí)行。
合肥市財政局
合肥市民政局
合肥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二○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合肥市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我市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資金(以下簡稱低保資金)的管理,規(guī)范資金的使用,保證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順利實施,根據(jù)《安徽省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要求,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低保資金,是指為保障農村居民維持基本生活水平,專項用于補助家庭年人均純收入低于當?shù)剞r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對象(以下簡稱低保對象)的補助資金。
第三條 低保資金來源
(一)各級財政預算安排的資金;
?。ǘ┥鐣M織和個人為低保捐贈的資金;
(三)農村低保資金專戶利息收入;
(四)其他資金 。
第四條 實施農村低保所需資金由省、市、縣(區(qū))級財政共同負擔,其中省定標準部分由省、縣(區(qū))財政按7:3比例負擔,省定標準超出部分低保對象所需資金,由市與縣按照1:1比例負擔;我市提標部分由市與縣按照7:3比例負擔,市與區(qū)按1:1比例負擔。
縣(區(qū))財政部門在金融機構開設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資金財政專戶,對農村低保資金實行專戶管理,確保??顚S?。各級要將本級財政預算安排的補助資金及其它資金,及時調入財政專戶,用于經審核、審批后的農村低保資金支出。農村低保資金實行專項調撥,封閉運行,社會捐贈的低保資金也要全部歸集至低保專戶。
第五條 農村低保資金由縣(區(qū))財政統(tǒng)一管理。使用時,由民政部門按季根據(jù)核定的享受人數(shù)和補助標準提出用款計劃,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核。
第六條 市財政補助資金撥付辦法。市財政每年年初對縣(區(qū))補助資金實行預撥,年末審核結算。縣(區(qū))財政部門收到上級專項補助后,要及時將補助資金調撥專戶。
第七條 低保資金實行社會化發(fā)放,由縣(區(qū))民政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委托金融機構按季度直接打卡發(fā)放到人。
?。ㄒ唬┛h級民政部門按季度向縣級財政部門提供經審核無誤的低保資金發(fā)放清冊。
?。ǘ┛h級財政部門收到低保資金發(fā)放清冊后,撥付低保資金。
?。ㄈ┙鹑跈C構統(tǒng)一制作專用存折,實行“一戶一折”。專用存折由民政部門直接發(fā)放到低保對象,不得代領代發(fā)。有條件的縣(區(qū)),可納入“一折(卡)通”發(fā)放。
第八條 根據(jù)國家民政部民發(fā)〔2007〕8號文件規(guī)定,金融機構受委托代發(fā)低保金時,其低保金專用存折賬戶一律免收賬戶服務費、掛失費以及代發(fā)手續(xù)費等費用。
第九條 低保資金專項用于低保對象的生活補助支出,不得用于工作經費和人員經費,不得用于節(jié)日慰問,必須??顚S茫瑖澜麛D占和挪用。必要的工作經費和人員經費由當?shù)刎斦{入預算予以安排。
第十條 各級財政、民政部門要定期或不定期的對低保資金的使用管理進行檢查,并接受各級紀檢、監(jiān)察和審計部門的監(jiān)督、審計。
第十一條 凡單位和個人發(fā)生騙取或貪污、挪用低保資金等違法違紀行為的,由有關部門對責任人視情節(jié)輕重給予政紀黨紀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十二條 對采取虛報、隱瞞家庭收入、偽造證明材料等不正當手段騙取農村低保待遇的居民,情節(jié)較輕的由縣(區(qū))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給予批評教育,追回冒領的低保金;情節(jié)嚴重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三條 各縣(區(qū))可根據(jù)本辦法,結合當?shù)貙嶋H,制定具體實施細則,并報市財政局、市民政局備案。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市財政局會同市民政局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下發(fā)之日起執(zhí)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