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文機關合肥市人民政府
發(fā)文日期1998年12月01日
時效性現行有效
施行日期1998年12月01日
效力級別地方規(guī)范性文件
各縣、區(qū)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合肥市市政建設征地拆遷補償暫行辦法》(合政[1988]85號)自頒布實施以來,為促進我市市政設施建設發(fā)揮了重要作用。因市人大常委會已通過了《合肥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1998年9月市政府第70號令廢止了《合肥市市政建設征地拆遷補償暫行辦法》。鑒于市政建設征地補償標準尚未制定,為保障市政建設征地工作的順利進行,特制定《合肥市市政建設征地補償暫行辦法》,現印發(fā)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zhí)行。
合肥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一日
第一條 為加快市政設施建設,促進城市經濟和社會發(fā)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的有關規(guī)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合肥市市政建設的道路、橋梁(含立交)、排水設施(含污水處理及管網工程)、城市防洪設施(含南淝河、大房郢水庫)、環(huán)衛(wèi)設施(含垃圾處理廠、垃圾中轉站、公廁)、停車場等建設工程的征地補
第三條 市政工程紅線范圍內的國有土地無償劃撥使用;已形成的城鄉(xiāng)道路路幅以內的土地無償使用。
第四條 市政工程征用鄉(xiāng)村土地,其土地補償費按該耕地被征用前三年的平均年產值的三倍計算。征地轉戶的可提高到四倍。三年平均年產值現行標準是:郊區(qū)農田400元/畝,菜地700元/畝;市轄三縣農田350元/畝,菜地600元/畝。
第五條 市政工程征用鄉(xiāng)村土地,不安排招工,由用地單位付給安置補助費。其數額按該耕地被征用前三年的平均年產值的九倍計算;征地轉戶的可提高到十倍。
第六條 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補償標準:郊區(qū)農田250元/畝,菜地400元/畝;市轄三縣農田200元/畝,菜地300元/畝。回收征而未用、借給農民耕種的土地上的青苗補償,比照以上標準,酌情付給。青苗補償費直接付給種地農。
第七條 征用魚塘、藕塘、菱角塘及宅基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屬菜地范圍的,比照菜地標準;屬農田范圍的,比照農田標準。復建房屋用地不予補償。
第八條 征用農民生活用水塘及主要灌溉塘如確需復建的,土方費按每立方土(包括運距)1.3元計算,一次性付給被征地單位,由被征地單位自己復建。
第九條 征用城市郊區(qū)的菜地,按實際栽種面積每畝交5000元新菜地開發(fā)建設基金,用于新菜地建設。
第十條 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一律交給其所在鄉(xiāng)(鎮(zhèn))政府,用于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生產和生活。
第十一條 本暫行辦法自《合肥市市政建設征地拆遷補償暫行辦法》(合政[1988]85號)廢止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