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審判參考》(2016 年 6 月·總第 103 集 )
[第1079號]都某過失致人死亡案-實施一般毆打?qū)е绿禺愺w質(zhì)被害人死亡的行為如何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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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主要問題
行為人因民間糾紛與被害人互相廝打,對被害人實施輕微暴力,導致有特異體質(zhì)的被害人發(fā)病死亡,對該行為應當如何定性?
二、裁判理由
在本寨訴訟過程中,針對被告人都某的行為如何定性,主要存在以下三種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被害人死亡的直接原因是有高血壓并冠狀動脈粥樣硬化性心臟病, 被告人的行為與被害人的死亡結(jié)果之間不存在刑法上的因果關系,被告人也不可能預見到被害人的特異體質(zhì)進而預見到危害結(jié)果的發(fā)生,因此,本案屬于意外事件,被告人的行為不構(gòu)成犯罪,不應當負刑事責任。
第二種意見認為,被告人對被害人實施了故意傷害的行為,并產(chǎn)生了致人死亡的后果, 行為與后果之間存在刑法上的因果關系,其行為符合故意傷害罪的結(jié)果加重構(gòu)成要件,因此, 應當以故意傷害罪定罪處罰。
第三種意見認為,被告人作為一名具備相當社會生活經(jīng)驗的成年人,應當能夠預見拳擊他人頭部可能導致他人死亡的危害后果,但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到,導致發(fā)生了被害人死亡的危害后果,故應當以過失致人死亡罪定罪處罰。
我們同意第三種意見,對被告人都某應當以過失致人死亡罪定罪處罰。具體理由如下:
(一)被告人都某的行為與被害人的死亡結(jié)果之間具有刑法上的因果關系
本案的尸體鑒定意見表明,被害人陳某死亡的原因是有高血壓性并冠狀動脈粥樣硬化性心臟病,因糾紛后情緒激動、頭面部(鼻根部)受外力作用等導致機體應激反應,促發(fā)有病變的心臟驟停而死亡。由該鑒定意見可知,本案被害人的死亡屬于多因一果情形。死亡的直接原因是心臟病,而引發(fā)心臟病的原因是糾紛后情緒激動,以及頭面部(鼻根部)受外力作用等導致機體應激反應。因此,雖然被害人的特異體質(zhì)是其死亡的內(nèi)在原因,但不可否認的是,正是因為被告人的暴力行為導致被害人的身體產(chǎn)生應急反應,促發(fā)病變心臟驟停而死亡,并非被害人自身原因促發(fā)死亡。因此,被告人的行為是被害人死亡結(jié)果發(fā)生的必要條件, 兩者具有刑法上的因果關系。
(二)被告人都某沒有造成他人身體器官損傷的主觀故意
司法實踐中,常見的攻擊、打斗行為表現(xiàn)為兩種不同的情形:一種是一般爭執(zhí)過程中旨在造成他人身體一時疼痛的一般毆打行為;另一種是意圖造成他人身體器官損傷的故意傷害行為。實踐中,不能將所有的“故意”毆打致人死亡的案件,都認定為故意傷害致死。如有學者所言:“一般生活意義上的‘故意’不等同于刑法上的故意。行為人只具有一般毆打的意圖,并無傷害的故意,由于某種原因或者條件引起了被害人死亡的,不能認定為故意傷害致死;如果行為人對死亡結(jié)果有過失,就應認定為過失致人死亡罪?!?/p>
綜合本案主客觀方面的情況來看,被告人的行為屬于一般毆打行為,并不屬于意圖造成他人身體器官損傷的故意傷害行為,因此,不宜認定被告人存在造成他人身體器官損傷的主觀故意。具體理由是,從被告人的行為及其造成的后果來看,被告人在與被害人發(fā)生爭執(zhí)后互相毆打,被告人拳擊、腳踹被害人頭部、腹部,其中用拳頭毆打被害人鼻根部的行為導致被害人鼻根部及右眼下方見軟組織出血,上述身體損傷只是一般的損傷,后果并不嚴重, 鑒定意見也顯示,被告人的行為并未造成嚴重的傷害結(jié)果。打斗結(jié)束后,被害人抓住被告人衣領不放,不讓被告人離開,被告人也并未繼續(xù)實施毆打行為,可見,從被告人打擊被害人的部位、力度和造成的后果來看,被告人實施的尚屬一般毆打行為,這表明被告人并沒有積極追求造成被害人身體器官損傷的主觀故意。綜上,可以認定被告人只有毆打他人的故意, 但不能認定被告人存在意圖造成被害人身體器官損傷的刑法上的傷害故意,故不能認定被告人的行為構(gòu)成故意傷害罪。如果行為人對被害人故意施暴,力度失控進而導致被害人死亡, 就要結(jié)合案件情況承擔故意傷害(致死)罪相應的刑事責任。本案不屬于此種情形。
(三)被告人都某對其行為導致被害人死亡的結(jié)果存在疏忽大意的過失
被告人對其行為導致被害人死亡的結(jié)果存在疏忽大意的過失。具體理由如下:
在一般爭執(zhí)過程中,行為人實施的暴力行為屬于帶有加害風險的行為,行為人通過毆打他人發(fā)泄憤怒情緒的同時,伴有導致他人受傷或死亡的可能。由于此類毆打行為源于憤怒情緒,不僅具有攻擊性且力度容易失控,故致人受傷或者死亡的風險具有客觀性,加之行為人通過毆打他人發(fā)泄情緒的行為應受譴責,不具有合法性,因此必然要求行為人承擔避免因毆打行為力度較大而導致對方處于危險狀態(tài)的注意義務,一旦發(fā)生危害結(jié)果,行為人就可能因未履行注意義務而構(gòu)成過失犯罪。從本案情況來看,人的頭部是敏感且較為脆弱的區(qū)域, 被告人作為一個精神健全、身體健碩的成年人,應當預見到用拳頭擊打他人頭部可能造成他人受傷或者死亡的風險,但其由于疏忽大意沒有預見,最終導致被害人因糾紛后情緒激動、頭面部(鼻根部)受外力作用等導致機體應激反應,促發(fā)有病變的心臟驟停而死亡,故被告人應當承擔過失致人死亡的責任。也正是基于此,被告人都某提出的無罪主張不能成立。當然,如果行為人只有一般的毆打行為,并未毆打被害人重要部位且毆打力度輕微,并未導致被害人產(chǎn)生機體應激反應并促發(fā)特殊疾病等原因死亡的,結(jié)合案件具體情況,行為人對被害人死亡結(jié)果沒有過失的,則應當認定被告人無罪。
(四)認定被告人的行為構(gòu)成過失致人死亡罪更符合公眾的一般心理預期
為了合理明確刑法處罰范圍,對于處在罪與非罪、重罪與輕罪邊緣的行為,應適當結(jié)合一般人的生活和社會常理作出判斷。在一般爭執(zhí)和毆打致人死亡案件中,被告人的行為并未直接造成被害人輕傷以上的后果,而是因被害人原有病癥發(fā)作等復雜因素導致死亡,因果關系方面具有“多因一果”的特征,死亡結(jié)果具有某種程度的偶發(fā)性,對此種情形以過失致人死亡罪定罪處罰更能獲得社會認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