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審判參考(2024.12 第141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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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20號]戴某隆催收非法債務案-“軟暴力 ”催收入刑的規(guī)范適用
二 、主要問題
(1)如何把握催收非法債務罪中的“非法債務 ”?
(2)如何把握非法催收行為中的“軟暴力 ”?
(3)刑法修 正 案 (十 一)施 行后 , 對于行為人之前實施 的 “ 軟暴力 ”非法催收行為,如何論處?
三 、裁判理由
(一)“軟暴力 ”催收入刑之背景歷程
自2021年 3 月1 日起施 行 的刑法修 正案 (十 一)新增 了17 個 罪名 , 其中第二百九十三條之一將 “ 軟暴力 ”催收入刑 ,增設了催收非法債務 罪 ??v觀我國以往及現有立法解釋 、 司法解釋和刑法修正案 ,對 “ 軟暴 力 ”行為的概括最早出現在2000年頒布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黑社 會性質組織犯罪的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法釋〔2000〕42 號)中 ,其中第一條第四項將黑社會性質組織的行為特征概括為“暴力、 威脅 、滋擾等手段 ” 。這是繼1997年刑法以來 ,首次將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一款中黑社會性質組織的行為中的 “ 其他手段 ”, 以 “ 暴力 ” 以 外的形式明確列舉出來 。在此之后 ,2009年12 月9日發(fā)布的《最高人民 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辦理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案件座談會紀要 》 (法〔 2009〕382 號)對 “ 其他手段 ”進行了列舉式規(guī)定 , 即采取所謂的“談判 ”“ 協(xié)商 ”“ 調解 ”,滋擾、哄鬧、聚眾等其他干擾、破壞正常經濟、社會生活秩序的非暴力手段 ??梢园l(fā)現,在該紀要中“滋擾 ” 連同更多的行為方式被囊括在了 “ 其他手段 ”之中 ,但此劃分并沒有明確地為理論 以及實踐操作提供 “ 軟暴力 ”的區(qū)分方法 。 2002年通過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一款的解釋 》 以及2011年通過 的刑法修正案 (八)雖然與此略有不同 ,但都具備了 “ 滋擾 ”這一核心特征 。2018年1月16日印發(fā)的《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關于辦理黑惡勢力犯罪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 》 (法發(fā)〔 2018〕1 號)對 “ 軟暴力 ”進行了專門規(guī)定, 明確指出, “軟暴力 ”是一種不同于傳統(tǒng)有形物理暴力的新形式暴力,包括但不限于所謂的“談判 ”“ 協(xié)商 ”“ 調解 ” 以及滋擾、糾 纏、哄鬧、聚眾造勢等手段 。 同時,該指導意見規(guī)定 ,為強索不受法律保護的債務或者因其他非法目的 ,雇傭、指使他人有組織地采用上述手段(指 “ 軟暴力 ”手段)尋釁滋事 ,構成尋釁滋事犯罪的 ,對雇傭者 、指使者 ,一般應當以共同犯罪中的主犯論處 。2019年4月9 日出臺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于辦理實施“軟暴力 ” 的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 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分別對“ 軟暴力 ”的定義、表現形式以及具體認定辦法進行了詳細規(guī)定; 第五條規(guī)定,采用 “ 軟暴力 ”手段 ,使他人產生心理恐懼或者形成心理強制,屬于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規(guī)定的“恐嚇 ”,符合其他犯罪構成要件的,應當以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
2020年是“掃黑除惡專項斗爭 ”的收官之年,作為重點工作之一,依法懲處黑惡勢力利用“軟暴力 ”實施犯罪行為取得了經驗積累 。2020 年12月26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了刑法修正案 (十一),在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尋釁滋事罪后增加一條,作為第二百九十三條之一: “有下列情形之一,催收高利放貸等產生的非法債務,情節(jié)嚴重的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管制 ,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一)使用暴力 、脅迫方法的; (二)限制他人人身自 由或者侵入他人住宅的; (三)恐嚇、跟蹤、騷擾他人的。 ”
從上文敘述可以窺見“軟暴力 ”一詞進入刑事法律規(guī)范之過程, “軟暴力 ”催收非法債務歷經了以尋釁滋事罪論處至以催收非法債務罪入刑的過程。
實踐中,非法債務雖然基于雙方合意形成,但債務形成時的意思自治并不能昭示后續(xù)催收手段的合法性 。行為人為謀取不正當利益通過 “軟暴力 ”的方式進行催收,嚴重滋擾被害人的正常生活,極大地刺痛了社會公眾的安全神經 。例如,本案中被告人戴某隆為催收非法債務,強占被害人經營公司的辦公場所,在內留宿長達一周余,后又私自更換門鎖、安裝地插銷等,安排保安把門,致使被害人公司員工無法進入公司工作,無法及時申報工商年報等,公司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嚴重影響公司經營 。 因此,將“ 軟暴力 ”非法催收行為納入犯罪并輔之以輕罰, 既能規(guī)制非法催收債務行為,又可避免處罰過重; 既能將私力救濟控制 在合理邊界,又能對越過邊界損害他人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進行規(guī)制,具有實踐理性。
( 二 ) “ 軟暴力 ”催收入刑之規(guī)范適用
根據刑法修正案(十一)對催收非法債務罪的罪狀表述 ,對 “ 軟暴力 ”催收入刑需要準確把握非法債務與非法催收行為,對于行為人在刑 法修正案(十一)施行前實施的 “ 軟暴力 ”非法催收行為 ,應當根據從 舊兼從輕的刑法原則作出規(guī)范認定。
1.準確把握非法債務,即該債務是否為法律所保護
催收非法債務罪法條中將非法債務規(guī)定為“催收高利放貸等產生的 非法債務 ”。非法債務作為犯罪構成要件要素,應當結合保護法益對其進 行規(guī)范詮釋 。2000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對為索取法律不予保護的 債務非法拘禁他人行為如何定罪問題的解釋》 表明非法債務為高利貸、 賭債等法律不予保護的債務 。 因此,非法債務應當解釋為法律不予保護 的債務,包括高利放貸、賭債、毒債等違法犯罪行為產生的債務。
具體而言,高利貸產生的債務由放貸利率高低決定。我國民法典第 六百八十條第一款規(guī)定: “禁止高利放貸,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 規(guī)定。 ”因此,只有違反國家規(guī)定借貸利率的高利放貸才能評價為非法債 務,當利率低于民法典中規(guī)定的標準時,該債務并不能評價為非法債務, 因為此種情況并沒有突破法律的禁止性規(guī)定,屬于正常的財產交易 。 同 時需要注意的是,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之一中的“產生 ”既包括因高利 放貸等非法行為直接產生 ,也包括由非法債務產生 、延伸(所謂孳息、 利息等)。
本案中,首先,被告人戴某隆借款給王某某主要發(fā)生于2015年3月至2018年6月,根據2015年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 (以下簡稱《民間借貸規(guī)定》)第二十六 條之規(guī)定,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的,超過部分的利息約 定無效。戴某隆于2015年3月16日出借給王某某800萬元,約定每日利 率0.2%,即年利率73%,該年利率遠高于民間借貸中受國家保護的利率 上限。雖然戴某隆為避免其放貸收益不受法律保護,于2018年6月4日 提議重新簽訂借款800萬元借條,約定月利率3%,然而戴某隆基于每日 0.2%的利率已經收取王某某本息總計超1400萬元,且此次雙方約定的債 務本金實系由之前按每日0.2%利率收取的利息轉化而成。其次,《民間 借貸規(guī)定》第二十八條規(guī)定:“借貸雙方對前期借款本息結算后將利息計 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債權憑證,如果前期利率沒有超過年利率 24%,重新出具的債權憑證載明的金額可認定為后期借款本金;超過部分 的利息不能計人后期借款本金。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24%,當事人主 張超過部分的利息不能計入后期借款本金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按前 款計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間屆滿后應當支付的本息之和,不能超過最初 借款本金與以最初借款本金為基數,以年利率24%計算的整個借款期間 的利息之和。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支付超過部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本案中,在王某某已歸還部分本金和利息的情況下,戴某隆于2016年12 月至2018年4月三次將王某某未歸還的錢款按每日0.2%利率計算的利 息轉為本金,追加簽訂新的借條。至2018年3月,王某某已支付本息之 和共計1454.12萬元。最后,王某某及其妻子均稱所寫的把上海市淮海 東路××號18層全權委托戴某隆租賃,收入的租金支付戴某隆部分利息的 承諾書系在戴某隆脅迫之下簽訂的,上述房產并未就王某某歸還戴某隆 借款辦理抵押登記。并且,上述房產有四名產權人,王某某或其妻子作 為產權人之一無權單獨對上述房產作出處分。
結合上述三點,被告人戴某隆不僅向王某某收取高額利息,而且多 次將高額利息計入本金,且在王某某已支付超出以年利率24%計算的利 息與本金之和的情況下,授意他人起訴要求王某某再歸還本金800萬元及利息160萬元等,應當認定戴某隆高利放貸,催收的債務及利息為非法債務。
2.準確把握非法催收行為 , 即 “ 軟暴力 ”是否足以擾亂社會管理秩序
刑法對催收非法債務罪中的非法催收行為具體規(guī)定了三種情形,除 第一種情形中的暴力之外,其他手段為“軟暴力 ”。催收非法債務罪作為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之一設置于第二百九十三條尋釁滋事罪之后,歸類 于擾亂社會管理秩序罪內 。 由于“軟暴力 ”的內涵和外延并不具有確定 性,故對該要素應當結合社會管理秩序這一法益維度進行規(guī)范認定,只 有達到足以擾亂社會管理秩序的程度才能評價為“軟暴力 ”。也只有如 此,才能使該罪中的暴力與“軟暴力 ”處于同一層次,統(tǒng)一于擾亂社會管理秩序, 以實現犯罪手段的類型化評價。
具體而言,第一種情形中的“脅迫 ”,是指對被害人施以威脅、壓 迫,進行精神上的強制,迫使被害人就范,不敢抗拒。例如,威脅傷害 被害人及其親屬, 以披露被害人及其親屬的隱私相威脅,利用被害人危 難或者孤立無援的境地迫使其服從,等等。
第二種情形 , 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侵入他人住宅 。此種情形應當 達到“情節(jié)嚴重 ”的標準,才能構成催收非法債務罪,例如,采取拘禁 方式或者多次、 以惡劣手段進行限制人身自由,侵入他人住宅,具有嚴 重危害性的 。如果實施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行為或者實施侵入他人 住宅的行為,只造成一般危害的,可以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條的 規(guī)定,給予治安處罰。 同時需要注意的是,應當甄別行為人行為的目的。 行為人為脅迫他人履行合法債務,而嚴重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或者非法 侵入他人住宅,具有嚴重危害性的,應當分別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 非法拘禁罪、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條非法侵入住宅罪定罪處罰 。如果行為 人實施相關行為 的 目 的是催收非法債務 , 則按照催收非法債務罪定罪 處罰。
第三種情形,恐嚇、跟蹤、騷擾他人。這里的“恐嚇 ”“跟蹤 ”“騷 擾 ”可以有多種形式,如以郵寄恐嚇物、子彈等威脅他人人身安全,對他人及其親屬實施尾隨、守候、貼靠、盯梢等行為,破壞生活設施,貼報噴字,驅趕從業(yè)人員,派駐人員控制廠房、辦公區(qū)、經營場所等。上述行為如對他人造成巨大的心理負擔,形成心理強制,影響他人正常生活生產,危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則應當評價為情節(jié)嚴重, 以催收非法 債務罪定罪處罰。如果實施恐嚇、跟蹤、騷擾他人的行為,只造成一般危害,可以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的規(guī)定,給予治安處罰。
本案中,被告人戴某隆為催收非法債務,與他人一同前往王某某經營公司的辦公場所,并在內留宿長達一周余,強占公司辦公場所;后又 私自更換門鎖、安裝地插銷等,安排保安把門,致使王某某公司員工無法進入公司工作,無法及時申報工商年報等,公司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 戴某隆所實施的上述強占他人公司營業(yè)場所,毀壞他人公司設施行為, 已對他人造成巨大的心理負擔,形成心理強制,嚴重影響他人公司經營, 明顯超過合理限度,應當認定為情節(jié)嚴重。
3.準確把握從舊兼從輕原則,即根據我國刑法第十二條作出認定
刑法修正案 (十一)于2020年12 月26 日 公布 , 自202 1年3月1 日 起施行 。正如前文所述 ,刑法修正案(十一)施行前 ,根據《最高人民 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于辦理黑惡勢力犯罪案件若 干問題的指導意見》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 關于辦理實施“軟暴力 ”的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 的規(guī)定,對于使 用“ 軟暴力 ”催收非法債務,情節(jié)嚴重的行為以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 刑法第十二條規(guī)定: “ 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為,如 果當時的法律不認為是犯罪的,適用當時的法律; 如果當時的法律認為 是犯罪的,依照本法總則第四章第八節(jié)的規(guī)定應當追訴的,按照當時的 法律追究刑事責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認為是犯罪或者處刑較輕的,適用 本法 。本法施行以前 ,依照當時的法律已經作出的生效判決 ,繼續(xù)有 效 。 ” 因此 ,刑法修正案(十一)施行后 ,對于行為人之前實施的采用 “軟暴力 ”催收非法債務,情節(jié)嚴重,判決尚未生效的行為,應當根據刑 法第十二條的規(guī)定,按照從舊兼從輕的原則處理 。另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刑法第十二條幾個問題的解釋》 的規(guī)定,刑法第十二條 規(guī)定的“處刑較輕 ”,是指先比較具體犯罪行為應當適用的法定最高刑, 如果法定最高刑相同,則比較法定最低刑。
本案中,被告人戴某隆催收非法債務的行為主要發(fā)生于2019年3月 至9月 , 一審法院作出一審判決時間為2020年12月29 日 。 由于一審法 院作出判決時,刑法修正案(十一)尚未施行,故原判根據查明的事實, 認定戴某隆構成尋釁滋事罪并無不當 。二審法院審理本案時,刑法修正 案(十一)已經施行 ,戴某隆采用脅迫 、騷擾等方式催收高利放貸等產生的非法債務,情節(jié)嚴重的行為符合催收非法債務罪的構成要件 。 由于 催收非法債務罪的法定最高刑為三年有期徒刑,而戴某隆的行為所應當適用的尋釁滋事罪的法定最高刑為五年有期徒刑, 因此,對戴某隆適用催收非法債務罪的處刑較輕 ?;谛谭◤呐f兼從輕的原則,對戴某隆的行為應以催收非法債務罪論處。
(撰稿: 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沈言
審編: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審判第三庭鹿素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