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布機關:最高人民檢察院
發(fā)布日期:2022.06.08
實施日期:2022.06.08
時效性:現行有效
效力級別:司法解釋性質文件
法規(guī)類別:檢察機關 老少婦幼殘保護
節(jié)選自:2022年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檢察機關打擊整治養(yǎng)老詐騙犯罪典型案例
戴某平等人集資詐騙、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以預定養(yǎng)老公寓床位為名向老年人非法集資
【關鍵詞】
預定養(yǎng)老公寓 集資詐騙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 非法占有目的 從嚴懲治
【基本案情】
2010年,戴某平開始對外經營夕陽紅老年公寓,收取費用作為日常經營資金。戴某平還通過民間借貸和銀行貸款融資經營其他工程項目,但因經營不善而背負債務。為償還上述民間借貸、銀行貸款本息,戴某平與魏某升、徐某強、徐某剛、戴某擎分別設立夕陽紅老年公寓市場部、夕陽紅孝德廣場、夕陽紅旅行社,自2013年1月起開始非法集資。魏某升、徐某強、徐某剛、戴某擎等人分別組織營銷團隊,通過發(fā)放“投資養(yǎng)老”傳單、開展講座、組織聚餐等方式,宣傳其名下養(yǎng)老公寓等項目,推廣所謂“投資高回報+優(yōu)惠享受養(yǎng)老服務”投資項目,即簽訂床位預定合同、繳納預定金能夠獲得年化7%-12%的利息,后期入住可享受優(yōu)惠價格,吸引中老年人簽訂預定養(yǎng)老服務合同、繳納預定金。
至2018年3月,戴某平與魏某升、徐某強、徐某剛、戴某擎等人通過上述方式共向2100余人吸收資金1.36億余元。上述資金中,絕大部分被戴某平個人任意支配使用,僅有744萬元用于養(yǎng)老公寓等日常經營活動,其余資金用于支付集資參與人本息、歸還所欠的民間債務和銀行貸款、銷售團隊提成以及個人揮霍使用,給集資參與人造成本金損失9300萬余元。
2021年2月1日,湖北省黃石市黃石港區(qū)人民法院以集資詐騙罪判處戴某平有期徒刑十五年,并處罰金四十萬元;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魏某升等4名被告人有期徒刑八年十一個月至二年八個月不等,并處罰金。一審判決后,被告人上訴,2021年7月6日,黃石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檢察機關履職過程】
2018年12月29日,公安機關刑事立案后,湖北省黃石市黃石港區(qū)人民檢察院介入偵查,并建議公安機關發(fā)布公告,通知未報案登記的集資參與人,查明非法集資金額及損失情況。公安機關采納檢察機關建議,對1700余名集資參與人的報案材料進行收集、整理、核對,核實贓款去向,查詢、凍結涉案人員及單位的財產,聘請審計部門出具審計報告。2019年6月28日,公安機關以戴某平等人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移送起訴。檢察機關審查起訴后兩次退回補充偵查,引導公安機關從主觀目的、贓款去向等方面進一步補充收集相關證據。2019年12月25日,黃石市黃石港區(qū)人民檢察院認為在案證據尚不足以證明戴某平等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遂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對戴某平等人提起公訴。
提起公訴后,黃石市黃石港區(qū)人民檢察院繼續(xù)要求公安機關補充提供涉案資金去向相關證據。公安機關最終補充提供了相關證據。檢察機關審查認為,戴某平個人實際控制集資款并將絕大部分集資款用于歸還銀行貸款及民間借貸本息、支付集資參與人本息等,只有極少部分投入夕陽紅老年公寓等養(yǎng)老機構的日常經營活動,與所籌集資款規(guī)模明顯不成比例,足以證明戴某平在非法集資過程中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構成集資詐騙罪。其余被告人主要負責實施非法吸收公眾存款,不參與集資款的使用,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2020年11月23日,黃石市黃石港區(qū)人民檢察院對戴某平變更起訴為集資詐騙罪。法庭審理中,檢察機關發(fā)表公訴意見指出,本案犯罪對象是老年人,性質惡劣,社會危害性大,建議法院對戴某平等人酌情從重處罰,法院予以采納。
【典型意義】
(一)注重對非法集資款實際去向的引導取證和全面審查,準確判斷非法集資人有無非法占有目的。非法集資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直接關系其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還是集資詐騙罪,進而影響其刑罰輕重。辦理非法集資案件過程中,檢察機關要注意引導公安機關加強對集資款實際去向相關證據進行全面?zhèn)刹槿∽C,通過對集資款實際去向的審查,準確判斷非法集資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對于明知沒有歸還能力,仍然以非法集資方式吸收資金,集資款主要用于歸還個人債務、還本付息、業(yè)務員提成等非經營用途的,應當認定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二)對于以老年人為犯罪對象的非法集資案件,應當依法從嚴懲治。老年人的積蓄是老年人幸福生活、安度晚年的重要保障,針對老年人的欺詐犯罪性質惡劣,檢察機關在辦理涉養(yǎng)老領域非法集資案件時,應當堅持依法從嚴的主基調。專門以老年人為犯罪對象的,可以結合犯罪手段惡劣程度、追贓挽損情況等,提出酌情從重處罰的量刑建議。此外,還要注意準確把握罪與非罪、輕罪與重罪的界限,對于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移送起訴、提起公訴的案件,經過認真審查和補充偵查等工作發(fā)現構成集資詐騙罪的,應當及時變更罪名,做到不枉不縱。
(三)養(yǎng)老服務行業(yè)要依法規(guī)范經營,老年人要防范以繳納預定金享受養(yǎng)老服務的推銷陷阱。養(yǎng)老公寓、養(yǎng)老旅游等養(yǎng)老服務行業(yè)關系老年人晚年生活的幸福,國家出臺了一系列規(guī)范文件和扶持政策,從業(yè)者應當依法規(guī)范經營。以享受定期高額回報,或者若干年后返還全部預定金并享受免費入住、免費度假旅游等為幌子,收取預定金、投資款等養(yǎng)老“促銷”,實際是吸收公眾資金的金融活動,沒有取得國務院金融管理部門依法許可,不能擅自開展。對于此類非法營銷,老年人要抵制誘惑、謹防受騙,否則這些預先繳納的資金因不受任何監(jiān)管,可能被經營者隨意支配使用,給資金安全帶來重大風險隱患,容易遭受巨大損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