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點]
利用職務便利,隱瞞離退休人員已死亡的真相并虛構養(yǎng)老金發(fā)放地址以占有社保資金的行為構成貪污罪。
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yè)、事業(yè)單位、人民團體委托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國有財物的,以貪污論。
與前兩款所列人員勾結,伙同貪污的,以共犯論處。
[案件索引]
一審:內蒙古自治區(qū)呼和浩特鐵路運輸中級法院(2012)呼鐵中刑初字第8號(2012年12月27日)
二審:內蒙古自治區(qū)高級人民法院(2013)內刑二終字第7號(2013年3月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