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檢察院鄭州鐵路運輸分院督促整治違建塘壩危害高鐵運營安全行政公益訴訟案
(檢例第113號)
【關鍵詞】
行政公益訴訟? 高鐵運營安全? 侵害危險? 跨區(qū)劃管轄
【要旨】
對于高鐵運營安全存在的重大安全隱患,行政機關未依法履職的,檢察機關可以開展行政公益訴訟。對于跨行政區(qū)劃的公益訴訟案件,可以指定鐵路運輸檢察機關管轄。涉及多級、多地人民政府及其職能部門職責的,對具有統籌協調職責的上級人民政府發(fā)出檢察建議。
【基本案情】
2016年2月以來,三門峽市陜州區(qū)菜園鄉(xiāng)、湖濱區(qū)交口鄉(xiāng)部分村民在鄭州到西安高速鐵路(以下簡稱“鄭西高鐵”)南交口大橋橋梁南北兩側距橋墩不足100米處,分別修路筑壩、填土造田,造成橋梁南側(上游)塘壩內蓄水約1萬立方米,存在汛期潰壩沖擊橋梁的風險;北側(下游)形成堰塞湖,浸泡高鐵橋墩,造成高鐵運營重大安全隱患。經河南省防汛抗旱指揮部協調,三門峽市相關部門采取了開挖排洪渠、人工抽水等臨時性解決措施,但仍未根本解決高鐵橋梁防洪安全隱患問題。
【調查核實和督促履職】
2017年3月至12月,最高人民檢察院組織開展推動解決鐵路線下安全隱患專項活動。河南省人民檢察院鄭州市鐵路運輸分院(以下簡稱“鄭州鐵檢分院”)發(fā)現該重大公共安全隱患線索,向河南省人民檢察院匯報相關情況。2018年1月8日,河南省人民檢察院指定鄭州鐵檢分院管轄該案。
鄭州鐵檢分院經現場勘驗,調取行政機關監(jiān)管職責及執(zhí)法情況的證據材料,詢問鐵路安全監(jiān)管部門、鐵路企業(yè)、沿線村民等相關人員,查明違建塘壩、堰塞湖浸泡高鐵橋墩,造成高鐵運營重大安全隱患的事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鐵路法》《鐵路安全管理條例》等規(guī)定,研判當地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負有的監(jiān)管職責和實際履職情況。鄭州鐵檢分院認為:三門峽市陜州區(qū)、湖濱區(qū)人民政府和市區(qū)兩級水利、國土、安全生產等相關職能部門未依法全面履行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防洪和保障鐵路安全職責,造成高鐵運營重大安全隱患,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受到嚴重威脅。三門峽市人民政府具有保障鐵路安全職責,由其對下屬兩個區(qū)人民政府和相關職能部門進行統籌調度,更有利于高效解決問題。
2018年3月7日,鄭州鐵檢分院依法向三門峽市人民政府發(fā)出行政公益訴訟訴前檢察建議:一是督促行政主管部門、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和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部門全面履行法定職責,對上下游填土筑壩、修建影響高鐵橋梁安全設施的行為依法進行處罰。二是制定符合鐵路安全標準的根本性整治方案,消除高鐵運營安全隱患。
檢察建議發(fā)出后,三門峽市人民政府對下屬兩個區(qū)級政府、多個職能部門進行統籌調度,由三門峽市委政法委、市水利局等部門組成專項整治工作組,市財政撥付資金240余萬元用于南交口大橋上下游堰塞湖除險工程。市政府對該工程“統一設計方案、統一組織施工、統一督導檢查、統一資金使用”,委托專業(yè)公司進行勘測設計,并邀請專家對設計方案進行評審,鐵路安全監(jiān)督管理部門審核后全面組織施工。2018年汛期前,堰塞湖除險工程如期完成。
2018年6月14日,受三門峽市人民政府邀請,河南省人民檢察院、鄭州鐵檢分院及鄭西鐵路客運專線有限公司、中國鐵路鄭州局集團有限公司、武漢鐵路監(jiān)督管理局等相關部門到現場查看、驗收,一致認為南交口大橋上下游堰塞湖除險工程施工質量良好,能夠滿足排洪泄洪條件,危及鄭西高鐵運營安全的重大風險得到排除。
【指導意義】
(一)高鐵運營安全是安全生產領域的重要組成部分,事關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檢察機關可以通過公益訴訟督促消除安全隱患。檢察機關積極、穩(wěn)妥探索辦理安全生產領域案件,有助于監(jiān)督解決安全生產活動中行政監(jiān)管缺失、不到位及執(zhí)法不嚴等問題,減少安全生產事故隱患。鐵路沿線存在的安全隱患,嚴重威脅出行群眾的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鐵路安全法律法規(guī),鐵路沿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防范和制止危害鐵路安全的行為,協調和處置保障鐵路安全的有關事項,做好保障鐵路安全有關工作。針對違法圍墾造田、攔河筑壩等危害鐵路運營安全問題等特殊領域,檢察機關應依法履行公益訴訟監(jiān)督職能,堅持預防為主的原則,在鐵路安全受到侵害或者存在侵害危險時即督促行政機關消除隱患、依法履職,及時制止侵害、消除危險,避免造成無法挽回的嚴重后果。
(二)對于跨行政區(qū)劃的公益訴訟案件,應綜合考慮案件性質、領域、公益損害程度、需協調部門等因素確定管轄檢察機關。對于跨多個行政區(qū)域涉鐵案件,需要協調鐵路部門、相關地方政府及其職能部門共同解決的,可以指定鐵路運輸檢察分院管轄,發(fā)揮專門檢察院跨行政區(qū)劃的管理體制優(yōu)勢和辦理涉鐵案件的專業(yè)優(yōu)勢,同時更有效凝聚鐵路、地方和相關行政部門的工作合力。
(三)對跨行政區(qū)劃、行政部門職能交叉的案件,涉及不同層級人民政府和多個職能部門的,人民檢察院應向其共同的上級行政機關發(fā)出檢察建議。兩個以上縣級人民政府和市縣兩級水利、國土、安全生產等多個職能部門均具有與案涉事項相關的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防洪和保障鐵路安全的法定職責,可以由人民檢察院對能夠發(fā)揮統籌作用的市級人民政府發(fā)送檢察建議,督促市級人民政府對下級政府及相關職能部門進行協調調度,以提高監(jiān)督效果,節(jié)約司法成本。
(四)檢察機關履行公益訴訟職責,應當持續(xù)跟進監(jiān)督,推動問題整改落實到位。行政機關雖然采取了部分行政監(jiān)管措施,但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受損問題沒有根本解決的,檢察機關應當督促其依法全面履職。針對重大疑難復雜案件,可以采取委托專業(yè)機構、組織評審會或邀請相關部門參與等方式對訴前檢察建議落實成效進行評估,提高評判結果公信力。
【相關規(guī)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二十五條第四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五十九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鐵路法》第七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第七條、第八條、第三十四條
《鐵路安全管理條例》第四條、第三十七條、第九十一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