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文機關最高人民檢察院
發(fā)文日期2023年10月23日
時效性現行有效
施行日期2023年10月23日
來源:(2023年)最高人民檢察院發(fā)布十起檢察機關全面履行檢察職能推動民營經濟發(fā)展壯大典型案例
上海市金某、劉某某、王某某等69人合同詐騙案
【關鍵詞】
合同詐騙 訴訟監(jiān)督 一體履職 追贓挽損
【要旨】
檢察機關辦理涉民營企業(yè)合同詐騙案件,要堅持一體履職,厘清刑民界限,準確認定以經營為名對大量民營小微企業(yè)實施合同詐騙的犯罪行為。辦案中要充分發(fā)揮立案監(jiān)督、適時介入、引導偵查等職能,確保檢察監(jiān)督及時,跟蹤督促有效。同時,著力追贓挽損,切實維護民營小微企業(yè)合法權益,優(yōu)化辦案效果。
【基本案情】
2014年7月起,被告人金某、劉某某等人成立A公司從事餐飲招商加盟活動。為牟取非法利益,2018年起,金某等人將A公司的網絡中心、話務中心、運營中心等部門拆分成立29家關聯公司,升級為A集團統一運營。通過A集團以“快招”形式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加盟費,在此過程中形成以金某為首要分子,各層級人員較為固定、分工明確的犯罪集團。
金某等人在A集團不具備運營能力及相關資質的情況下,通過自營或與王某某成立東某公司等合作,采用短期內頻繁更換品牌的方式對外招商加盟。招商過程中,A集團通過虛構20余個奶茶品牌影響力、虛構運營能力、提供虛假授權、聘請明星代言等方式誘使民營小微企業(yè)等市場主體簽約,騙取加盟費。為掩蓋詐騙真相,A集團對加盟商的正當運營需求敷衍了事,導致大量加盟商經營失敗,在產生加盟糾紛民事訴訟后,又通過轉移資金的方式逃避退款義務。至案發(fā),A集團累計騙取全國5800余名加盟商4.4億余元,造成大量加盟的民營小微企業(yè)遭受重大經濟損失。
2022年5月,上海市松江區(qū)檢察院以合同詐騙罪對金某、劉某某、王某某等69名被告人陸續(xù)提起公訴。2022年9月至2023年3月,上海市松江區(qū)法院以合同詐騙罪對金某判處有期徒刑十四年六個月,剝奪政治權利三年,并處罰金50萬元;對劉某某、王某某等其余被告人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至三年一個月不等,并處相應罰金。部分被告人提出上訴,二審維持原判,判決已生效。
【檢察機關履職過程】
(一)厘清經濟糾紛與刑事犯罪,依法對重大涉民營企業(yè)案件監(jiān)督立案。2021年3月15日,某加盟商就東某公司詐騙奶茶品牌加盟費一案向松江區(qū)檢察院申請立案監(jiān)督。松江區(qū)檢察院受理后通過民事裁判查詢發(fā)現有眾多加盟商存在類似情況,經審查認為,雖然從個案角度看,形式上表現為加盟合同糾紛,但大量同類糾紛反映出東某公司存在簽訂加盟合同后惡意違約騙取加盟費的行為,具有合同詐騙的犯罪嫌疑。松江區(qū)檢察院制發(fā)《要求說明不立案理由通知書》,并建議公安機關對與東某公司存在合作關系的A集團一并進行偵查。公安機關于2021年3月22日決定立案偵查。
(二)持續(xù)引導偵查,發(fā)揮檢察一體作用,構建指控犯罪的證據體系。由于本案涉案人數多、金額大、證據材料繁雜,且在罪與非罪、經濟糾紛與經濟犯罪的認定上存在重大分歧。松江區(qū)檢察院報請市分院共同研究論證焦點問題,逐一厘清法律關系,同時介入偵查引導取證。一是查明犯罪手法,引導公安機關從海量電子數據中提取A集團“傍名牌”招商的網頁快照、虛假授權書以及各品牌加盟合同中梳理查證出加盟環(huán)節(jié)均存在虛構運營團隊、推廣服務等“套路”。二是查明履約意愿和能力,引導公安機關梳理人員結構,查實A集團系由同一班人馬不斷更換公司、品牌、地點經營,完成招商后即消極應對,通過與知名品牌加盟流程進行對比,證明A集團開展加盟的虛假性。三是明確取證方法,針對被害人數多、分布廣、取證難的問題,及時引導公安機關采用被害人自述、調取民事判決書等方式固定證據。
(三)保護被害人權益,多維度做好追贓挽損工作。松江區(qū)檢察院堅持打擊犯罪與追贓挽損并重,協同公安機關全面查明涉案資金去向。一是加大追贓力度,引導公安機關凍結A集團涉案資金4000萬余元、查封房產10套,督促被告人在檢察環(huán)節(jié)主動退贓近200萬元。二是拓寬挽損渠道。松江區(qū)檢察院經審查認為,某明星為涉案品牌代言未能盡到審慎義務,存在過錯,據此,松江區(qū)檢察院向該明星所在經紀公司制發(fā)檢察建議,從規(guī)范明星廣告代言活動、維護廣告市場秩序、保障消費者合法權益方面提出建議。經紀公司遂主動退還代言費,該明星通過微博向社會公眾道歉并作出停止代言的聲明。
【典型意義】
(一)加強檢察履職,確保全面、及時發(fā)揮監(jiān)督作用。本案系上海市首例“套路加盟”合同詐騙案,行為迷惑性強。對于刑民交織案件,檢察機關注意準確把握犯罪構成,通過對是否存在詐騙行為、非法占有目的等關鍵性問題加強審查,注重實質判斷,厘清案件定性,及時監(jiān)督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同時,適時介入偵查,全程引導公安機關取證,將證明思路轉化為取證方向和證據標準,不斷夯實事實及證據認定基礎。持續(xù)發(fā)揮訴訟監(jiān)督職能,成功追捕追訴20余人。
(二)加強一體履職,確保定性準確、指控有力。在疑難復雜新類型案件辦理中堅持三級院上下聯動、一體履職。三級院共同審查、接力研商,全面論證犯罪指控思路,認定A集團故意夸大運營能力、虛構品牌信息等行為符合合同詐騙特征;其抽逃轉移資金、惡意逃避民事訴訟執(zhí)行等行為充分反映被告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符合合同詐騙罪構成要件。為確保精準指控,還查明該團伙以金某為首要分子,重要成員及一般成員固定,層級架構清晰,橫向分工明確,共享非法獲利,可以認定系犯罪集團。最終,金某等七名主犯均被法院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受到法律嚴厲制裁。
(三)加強能動履職,確保追贓及時、挽損全面。堅持打擊犯罪與追贓挽損并重,努力為加盟被害民營小微企業(yè)挽回損失。辦案中,檢察機關引導公安機關在收集固定定罪量刑證據的同時,加強對資金流向證據的收集固定,對使用違法所得購買的房產等財產及時查封扣押。充分運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做好釋法說理,督促被告人主動退贓退賠。多措并舉,對不當代言的行為予以規(guī)制,督促退還代言費用,最大限度挽回經濟損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