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5-1-407-001
袁某行賄案
——配合檢察機關調查他人受賄案件時,交代向他人行賄事實的,應當認定為被追訴前主動交代
關鍵詞:刑事 行賄罪 不正當利益 追訴 主動交代犯罪事實
基本案情
2010年5月,被告人袁某通過同學沈某某的介紹,與負責拆遷安置房開發(fā)建設的劉某某(國家工作人員,另案處理)相識,并委托沈某某向劉某某索要其使用的銀行卡號,多次向該卡存入人民幣,總計124000元。在劉某某的幫助下 ,袁某未經(jīng)招標程序,以掛靠單位某某建筑設計研究院的名義承攬了某市安置 小區(qū)的規(guī)劃設計項目。2011年4月11日,袁某在配合檢察機關調查劉某某問題時 ,交代了向劉某某行賄的事實。
江蘇省興化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26日作出(2011)泰興刑初字第304號 刑事判決:被告人袁某犯行賄罪,判處免予刑事處罰。宣判后,被告人未提出 上訴,檢察機關亦未抗訴,判決已發(fā)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被告人袁某在經(jīng)濟往來中,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 ,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構成行賄罪。關于袁某的辯護人提出袁某沒有以為謀取不 正當利益為目的送錢給劉某某的意見,經(jīng)查,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 法》的規(guī)定,袁某是從業(yè)多年的國家注冊建筑師,應當知道投資某市安置小區(qū)項目必須進行招標,然而通過承諾送錢的方式非法獲得其規(guī)劃設計項目,其行為違反了國家規(guī)定,故不論被告人是否具有謀取不正當利益或者出于感謝的目的,均應以行賄論處。關于袁某的辯護人提出某某建筑設計研究院有謀取不正當利益的故意的意見,經(jīng)查,袁某掛靠于該公司,是承攬?zhí)┠呈邪仓眯^(qū)項目 的規(guī)劃設計項目的主要受益者,某某建筑設計研究院是否具有謀取不正當利益的故意不影響本案的認定。關于袁某的辯護人提出袁某在配合檢察機關調查劉某某案件的時候,就已主動交代送錢給劉某某的事實,不僅符合刑法第六十七 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更符合刑法第三百九十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建議對其免除處罰的辯護意見,經(jīng)查,袁某在檢察機關立案前即已交代其行賄行為,其行為符合刑法第三百九十條第二款規(guī)定的情形,故對此辯護意見予以采信,結合本案的具體情況,決定對袁某免予刑事處罰。
裁判要旨
1.在配合檢察機關偵辦受賄案件時主動交代自己的行賄事實,屬于在追訴前主動交代行賄行為。行賄人在紀檢監(jiān)察部門查處他人受賄案件時,交代(承認)向他人行賄的事實,屬于被追訴前主動交代行賄行為的情形。
2.行賄犯罪中“不正當利益”既包括謀取各種形式的不正當利益,也包括 以不正當手段謀取合法利益?!爸\取不正當利益”既包括謀取各種形式的不正 當利益,也包括以不正當手段謀取合法利益,既包括實體違規(guī),也包括程序違 規(guī),其中程序違規(guī)是指國家工作人員或有關單位為行賄人提供違法、違規(guī)或違 反國家政策的幫助或者便利條件,即利益取得方式不正當,其可罰性基礎并不 在于利益本身的違法,而是基于為謀取利益所提供的“幫助或者方便條件”違規(guī)。
關聯(lián)索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389條、第390條
一審:江蘇省興化市人民法院(2011)泰興刑初字第304號刑事判決 (2011年9月2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