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2-1-182-014
李某某強奸案
——對“違背婦女意志”的審查判斷
關鍵詞:刑事 強奸罪 違背婦女意志
基本案情
2019年2月18日晚,被告人李某某與他人酒后至江蘇省鹽城市某娛樂會所,在該會所包廂內與該會所員工陳某某(被害人,女)喝酒娛樂。次日凌晨,陳某某起身前去包廂衛(wèi)生間,李某某即跟隨陳某某至衛(wèi)生間,強行與陳某某發(fā)生了性關系。2月19日下午,陳某某報警稱被李某某強奸。經鑒定,陳某某損 傷程度為輕微傷。次日,李某某被抓獲歸案。
江蘇省鹽城市經濟技術開發(fā)區(qū)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25日以(2019)蘇0991刑初73號刑事判決,認定被告人李某某犯強奸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宣 判后,被告人李某某提出上訴。江蘇省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31日 以(2019)蘇09刑終779號刑事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本案焦點問題是被告人李某某與被害人陳某某發(fā)生性 關系是否違背陳某某意志。經全面、綜合考量全案事實、證據,足以認定李某 某違背婦女意志,強行與陳某某發(fā)生性關系,理由如下:
一、李某某與陳某某發(fā)生了性關系。陳某某陳述李某某與其發(fā)生性關系,在陳某某身體多部位及李某某棉毛褲襠部內側均檢出陳某某和李某某的DNA, 證人孫某某、戴某某均證實事后陳某某向二人講述被李某某強奸,李某某偵查 期間多次穩(wěn)定供認其與陳某某發(fā)生了性關系。
二、李某某采用暴力手段強行與陳某某發(fā)生性關系,違背了陳某某的意志 。陳某某陳述在包廂衛(wèi)生間內被李某某控制、拉拽內褲,強行發(fā)生性關系;李某某供述其拽陳某某內褲,強掰陳某某雙腿,與陳某某發(fā)生性關系;鑒定意見 、傷情照片證實陳某某全身多處瘀斑,損傷程度為輕微傷;陳某某明確陳述其不愿與李某某發(fā)生性關系,系被強迫;李某某亦供述發(fā)生性關系時陳某某并不愿意,一直在哭。
三、李某某及其辯護人的相關辯解和辯護意見不能成立。李某某一審當庭翻供稱不記得與被害人發(fā)生性關系,辯護人提出李某某的供述前后不一致,存在偵查機關誘供可能。經查,同步錄音錄像證實,訊問中李某供述自然、流暢 ,前后供述穩(wěn)定一致,不存在非法取證的情況;李某某的有罪供述與被害人陳 述等在案證據相互印證,無矛盾之處;李某某翻供無合理理由。故法院依法作出上述裁判。
裁判要旨
強奸犯罪中,在案發(fā)環(huán)境相對封閉,行為人與被害人各執(zhí)一詞的情況下,對是否“違背婦女意志”,應當全面、綜合考量全案事實、證據,進行嚴格審查。主要審查:案發(fā)前行為人與被害人的相識經過、平時關系、交往模式,這一方面不能局限于行為人供述、被害人陳述,還要審查雙方交往的證據,如雙方的微信、短信,證人證言等;案發(fā)時行為人與被害人所處場景、接觸事由,重點考察有無暴力、脅迫跡象;案發(fā)后行為人、被害人各自的反應,如報案時間情況等;對于行為人否認或者翻供尤要重點審查,要看行為人的否認或者翻供是否有合理的根據、理由,是否與其他證據存在矛盾,是否符合一般邏輯、常理。對行為人提出女方自愿的辯解,要嚴格把握,一般必須確有證據或合理根據,或者在案證據顯示行為人已足夠審慎但仍產生錯誤認識,才能采納其辯解。
關聯索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36條
一審:江蘇省鹽城市經濟技術開發(fā)區(qū)人民法院(2019)蘇0991刑初73號刑事判決(2019年10月25日)
二審:江蘇省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2019)蘇09刑終779號刑事裁定 (2019年12月3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