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3-1-407-003
高某梅行賄案
——如何準確認定利用行賄手段獲取不正當利益的數(shù)額
關鍵詞:刑事 行賄罪 不正當利益 追繳犯罪所得
基本案情
2018年9月至2019年1月,某股權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先后在某城投公司承接 兩筆定融業(yè)務。2019年1月,被告人高某梅在承銷費率、綜合成本明顯高于某股 權投資基金管理公司的情況下,為謀取不正當競爭優(yōu)勢,請托某城投公司董事 長、總經理熊某某(另案處理)利用職權提前終止某股權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在 某城投公司的定融業(yè)務,擅自將定融業(yè)務交給高某梅承接,并將承銷費率提高 到2.5%-2.8%。為感謝熊某某的幫助并確保能夠在某城投公司獨家承接定融業(yè)務 ,高某梅主動向熊某某提出按照定融產品備案金額的2‰給予熊某某好處費。后 高某梅按照熊某某的要求,通過購買某城投公司發(fā)行的三年期定融產品形式,給予熊某某好處費共計1200萬元。
2018年10月至2020年12月,被告人高某梅通過掛靠合作及實際控制的公司 ,承接某城投公司16個定融產品,備案金額累計57億余元,承銷費累計2億余元 ,已結算承銷費1.67億余元。經審計,高某梅從某城投公司承銷定融業(yè)務獲得 凈利潤為1.02億余元。
江蘇省盱眙縣人民法院于2022年12月30日作出(2021)蘇0830刑初397號刑 事判決:一、被告人高某梅犯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并處罰金人民幣 一 百二十萬元。二、依法追繳被告人高某梅的違法所得人民幣一億零二百六十七 萬二千九百一十四元,上繳國庫。一審宣判后,高某梅不服,提起上訴。江蘇省淮安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23年4月26日作出(2023)蘇08刑終52號刑事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被告人高某梅在經濟活動中,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 予國家工作人員以巨額財物,情節(jié)特別嚴重,依法構成行賄罪。被告人高某梅 通過行賄手段,在承銷費率、綜合成本明顯高于已承接定融業(yè)務的某股權投資 基金管理公司數(shù)倍情況下,為謀取不正當競爭優(yōu)勢,請托熊某某利用職權提前 終止某股權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在某城投公司的定融業(yè)務,擅自將定融業(yè)務交給 其承接,非法獲得了巨額利潤。在對高某梅的承銷費進行審計時,已將業(yè)務成 本等合理費用予以扣除,法院判決認定其從城投公司承銷定融業(yè)務所獲利潤1.02億余元系行賄違法所得,并全額予以追繳。故法院依法作出如上裁判。
裁判要旨
賄賂案件中,對于行賄人利用行賄手段所獲取的不正當利益應當依法予以追繳。行賄所獲不正當利益是行賄人實際獲利數(shù)額。在確定行賄所獲不正當利益的具體數(shù)額時,應當將行賄人經營中的業(yè)務成本等合理費用予以扣除。
關聯(lián)索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389條
一審:江蘇省盱眙縣人民法院(2021)蘇0830刑初397號刑事判決(2022年 12月30日)
二審:江蘇省淮安市中級人民法院(2023)蘇08刑終52號刑事裁定 (2023年4月2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