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11-1-340-021
長興某環(huán)保科技公司等污染環(huán)境案
——違法投加“COD去除劑”干擾自動監(jiān)測設施排放化學需氧量的,構成污染環(huán)境罪
關鍵詞:刑事 污染環(huán)境罪 干擾自動監(jiān)測設施 行政執(zhí)法證據(jù) 提級管轄
基本案情
2015年9月9日,被告單位長興某環(huán)保科技公司成立,2018-2021年被確定為 湖州市重點排污單位,經(jīng)營范圍包括污水處理及相關技術咨詢。被告人夏某某 系該公司生產經(jīng)營負責人,直接負責該公司污水處理工作。根據(jù)《城鎮(zhèn)污水處 理廠污染物排放標準》(GB18919—2002)規(guī)定,經(jīng)處理后,長興某環(huán)??萍脊?nbsp;司排放的廢水中化學需氧量(Chemical Oxygen Demand,簡稱COD)應符合標準 ,限值為50mg/L,該公司曾因COD等指標超過限值,于2019年3月11日、2019年 7月8日、2020年5月28日被行政處罰,累計罰款128萬余元。
2020年12月至2021年1月份,為逃避監(jiān)管、防止被處罰,長興某環(huán)??萍脊?nbsp;司先后七次從他人處購買“COD去除劑”水劑、粉劑共3.275噸,由夏某某或夏 某某指使的其他員工投加至污水處理的末端,干擾自動監(jiān)測設施,致使所排放 廢水中污染物化學需氧量的監(jiān)測值比實際偏低。其中,水劑系藍色塑料桶裝,該桶上無任何標識內容;粉劑系白色蛇皮袋裝,該袋上載有“COD去除劑”等 字樣,但無生產廠家、作用、成分等信息。
2021年5月12日,湖州市生態(tài)環(huán)境局長興分局在長興某環(huán)??萍脊粳F(xiàn)場檢 查時,發(fā)現(xiàn)該公司廢水出水口、二沉池等處存有可疑物品水泵、噸桶等,并搜 查出尚未使用的剩余水劑、粉劑“COD去除劑”,進而查獲該公司違法投加“COD去除劑”的事實。經(jīng)檢測,長興某環(huán)保科技公司購買、使用的“COD去除劑 ”粉劑氯酸鈉檢測值為66.2%,水劑氯酸鈉檢測值為0.064%。經(jīng)查明,氯酸鈉作 為“COD去除劑”并不能真正去除廢水中的COD物質,只是干擾COD測定過程,從 而造成測定的COD值偏低,影響COD自動監(jiān)測結果。
公安機關于2021年5月19日抓獲夏某某,夏某某歸案后,如實供述了購買“ COD去除劑”并予以投加的事實。
浙江省湖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22年6月2日作出(2022)浙05刑初7號刑事 判決:一、被告單位長興某環(huán)保科技公司犯污染環(huán)境罪,判處罰金人民幣二十 萬元(罰金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一個月內繳納);二、被告人夏某某犯污染 環(huán)境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緩刑 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一個月內繳納 );三、扣押的記事本1本,由扣押機關依法發(fā)還;扣押的其余物品由扣押機關 依法處理。宣判后,被告單位、被告人均未提出上訴,一審判決已發(fā)生法律效 力。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被告單位長興某環(huán)??萍脊咀鳛槁殭嗖块T確定的重 點排污單位,其通過投加含有氯酸鈉成分的“COD去除劑”的方式,干擾自動監(jiān) 測設施,排放含有污染物化學需氧量的廢水,其行為已構成污染環(huán)境罪,被告 人夏某某系被告單位直接負責污水處理的主管人員,其行為亦已構成污染環(huán)境 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應予懲處。被告單位作為環(huán)保企業(yè)卻實施 污染環(huán)境的行為,社會危害性更為惡劣,酌情從重處罰。被告人夏某某到案后 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節(jié),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被告單位、被告人 均自愿認罪認罰,并簽署了認罪認罰具結書,依法可以從寬處理。公訴機關提 出的量刑建議適當,應予以采納。故審理法院依法作出如上裁判。
裁判要旨
行為人違法投加“COD去除劑”干擾自動監(jiān)測設施排放化學需氧量的,構成污染環(huán)境罪;行為人是否知道其購買、使用的“COD去除劑”的具體成分和所謂降低COD值的原理,以及所排放廢水中COD的具體含量、排放的時長、投加“COD 去除劑”的數(shù)量、對水體具體造成的危害等,均不影響行為定性,但可以在量刑時予以考慮。
關聯(lián)索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338條
一審:浙江省湖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22)浙05刑初7號刑事判決(2022年 6月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