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某某等詐騙案-直播平臺從業(yè)者騙取用戶打賞構成詐騙罪
人民法院案例庫 入庫編號:2024-05-1-222-002
關鍵詞
刑事/詐騙罪/直播/主播/打賞
基本案情
2017年6月,被告人袁某某、徐某、李某成立某境公司并擔任法定代表人,該公司主要從事網絡直播業(yè)務。2020年6月,袁某在某境公司設立推廣部、主播部和運營部,由徐某擔任推廣部主管、李某擔任運營部主管,并招募了一些主播及推廣、運營人員。某境公司負責通過開設視頻直播間為主播量身打造固定“人設”、提供固定話術資料,并對推廣、運營人員進行入職培訓。推廣人員冒用各自對應主播的身份,通過陌陌等社交平臺吸引男性客戶進行聊天引流,誘導被害人至直播平臺觀看視頻直播,后在推廣、運營人員與主播用語音、視頻等方式的配合下,與被害人談感情、搞曖昧或確立虛假戀愛關系,虛構“輸了人氣PK賽會受懲罰”等事由,并采取由其他推廣、運營人員充當“狗托”虛假刷禮物烘托氣氛的方式,騙取被害人在直播平臺充值打賞,至案發(fā)共騙取被害人人民幣27萬余元。2021年3月,徐某、李某被抓獲歸案。同年6月,袁某被傳喚到案,后主動退繳全部贓款。李某家屬代為賠償了部分被害人經濟損失。
江西省南昌市東湖區(qū)人民法院于2022年3月7日作出(2021)贛0102刑初621號刑事判決:一、被告人袁某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十一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二、被告人徐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九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四萬元。三、被告人李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四、被告人袁某某退繳的涉案違法所得人民幣272074.56元,其中發(fā)還涉案被害人的經濟損失共計人民幣192589.93元(被害人陳某軍的經濟損失人民幣79015.39元、被害人段某萍的經濟損失人民幣5993.3元、被害人黃某錄的經濟損失人民幣81559.54元、被害人唐某某的經濟損失人民幣26021.7元),剩余違法所得人民幣79484.63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宣判后,袁某、徐某不服,提出上訴。江西省南昌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22年5月16日作出(2022)贛01刑終202號刑事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被告人袁某、徐某、李某伙同他人采取網絡直播的方式騙取多名被害人的財物,價值共計人民幣27萬余元,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被告人袁某系坦白,全部退贓,并取得諒解,可從輕處罰。徐某系坦白,自愿認罪認罰,且取得諒解,可從輕處罰。李某系從犯、坦白、自愿認罪認罰,且賠償部分被害人經濟損失并取得諒解,可從寬處罰。三人伙同他人通過互聯網多次實施詐騙,酌情從重處罰。公訴機關庭后調整的量刑建議適當,予以采納。某境公司主要以網絡直播活動對外實施詐騙活動,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單位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的規(guī)定,不能認定為單位犯罪。
裁判要旨
設直播公司,立女主播“人設”,推廣人員通過網絡交友軟件冒充女主播的身份挑選男性用戶,在女主播的配合下與男性用戶聊天,保持虛假的男女曖昧關系,最終將男性用戶引入女主播的直播間觀看直播,后虛構人氣直播挑戰(zhàn)比賽,公司內部人員假冒其他男性用戶參與直播間“哄托”比賽氣氛,讓被害男性用戶陷入認識錯誤而“自愿”充值購買禮物打賞,致使被害人的財產遭受損失,構成詐騙罪。
關聯索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66條
一審:江西省南昌市東湖區(qū)人民法院(2021)贛0102刑初621號刑事判決(2022年3月7日)
二審:江西省南昌市中級人民法院(2022)贛01刑終202號刑事裁定(2022年5月1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