鄧某某組織未成年人進行違反治安管理活動案-組織未成年人進行盜竊的性質(zhì)認定
2023-02-1-219-001
關(guān)鍵詞
刑事/組織未成年人進行違反治安管理活動罪/盜竊/未成年人
基本案情
2010年8月至2011年2月,被告人鄧某某先后在廣東省翁源縣城內(nèi)多家賓館開房給未成年人楊某某、林某某、張某某、劉某甲、李某某、劉某乙、朱某某(年齡在12周歲至15周歲不等)住宿,并提供吃、玩等條件,多次組織、指使他們采取爬墻、踢門、撬門、撬鎖等方式入室盜竊財物,具體如下:
1.2010年8月8日19時許,在被告人鄧某某的組織、指使下,楊某某、林某某采取威嚇的方式迫使黃某某(12歲)帶楊某某到自己家中,楊某某盜得黃某某爺爺房間抽屜里的現(xiàn)金200元及其四嬸的金鵬牌手機一部(未估價)。后楊某某將現(xiàn)金和手機交給鄧某某。
2.2010年9月29日10時許,在被告人鄧某某的組織、指使下,楊某某、林某某去到翁源縣朝陽路劉某丙家,爬墻入室盜得黑色尼康牌相機一部(價值1 200元)和手鐲一只(未估價)。后兩人將贓物交給鄧某某。
3.2011年1月6日16時許,在被告人鄧某某的組織、指使下,張某某、劉某甲、朱某、劉某乙到縣城教育路何某某的住處,踢開木門入室盜得現(xiàn)金200多元及松下相機一部,諾基亞、三星、海爾牌手機各一部和香煙等物,贓物共計價值1 900元。后何某某回到家中,張某某持菜刀對何某某進行威嚇,并與同伙逃離現(xiàn)場,將上述物品交給鄧某某。
4.2011年1月12日10時許,在被告人鄧某某的組織、指使下,張某某、劉某甲等人去到翁源縣建設(shè)一路甘某某家,撬門入室盜得現(xiàn)金2 900多元和組裝電腦(價值2 500元)等物,后將上述款物交給鄧某某。
5.2011年1月22日15時許,在被告人鄧某某的組織、指使下,張某某、劉某甲、朱某某、李某某到翁源縣龍英路黃某某家,撬門入室盜得佳能、索尼牌數(shù)碼相機各一部,飛利浦、諾基亞牌手機各一部,勞力士手表一塊及酒、茶葉等物一批,贓物共計價值4 950元。后將茶葉、手表交給鄧某某,酒、相機、手機被朱某某、張某另外處理。
廣東省韶關(guān)市翁源縣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16日作出刑事判決,以被告人鄧某某犯組織未成年人進行違反治安管理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犯敲詐勒索罪(事實略),判處有期徒刑三年零九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七年零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千元。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內(nèi)未上訴、抗訴,判決已發(fā)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判決認為:被告人鄧某某采取為未成年人開房、提供吃、住、玩等方式,籠絡(luò)7名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追隨自己,并多次指使上述未成年人進行盜竊,其行為已構(gòu)成組織未成年人進行違反治安管理活動罪;鄧某某還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伙同他人采取威脅的方法強行索取他人財物,其行為又構(gòu)成敲詐勒索罪,應(yīng)依法予以并罰。鄧某某多次組織多名未成年人進行入戶盜竊,情節(jié)嚴重,所犯敲詐勒索罪,數(shù)額巨大,均應(yīng)依法懲處。鄧某某在組織楊某某等人在黃某某家盜竊財物時未滿18周歲,依法可以對其此次犯罪從輕處罰。故一審法院依法作出如上判決。
裁判要旨
組織未成年人進行盜竊、詐騙、搶奪、敲詐勒索等違反治安管理活動的,構(gòu)成組織未成年人進行違反治安管理活動罪。上述所說的盜竊、詐騙、搶奪、敲詐勒索行為,是未成年人實施的,違反治安管理,不構(gòu)成犯罪的行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