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某1等盜掘古墓葬案-古文化遺址、古墓葬不以公布為不可移動文物為限
人民法院案例庫 入庫編號:2023-11-1-323-005
關(guān)鍵詞
刑事/盜掘古墓葬罪/家族古墓群/犯罪既遂
基本案情
2021年6月,被告人廖某1、盧某2、李某3伙同吳某4(在逃),經(jīng)事先謀劃、商定,攜帶金屬探測儀和鐵鏟等工具,至廣西壯族自治區(qū)羅城仫佬族自治縣兼愛鄉(xiāng)某村附近一古墓群進行盜掘,挖開其中一座古墓,取出瓦壇、木條等物品。案發(fā)后經(jīng)鑒定,被盜掘墓葬系清代廖氏家族古墓群中的一座,為廖氏第六代廖某5之墓;該墓群保存較好,形制和碑刻具有地方特點,碑文清晰,對研究當?shù)厝丝谶w徙歷史及民族融合等問題具有重要價值,屬于受法律保護的不可移動文物。
廣西壯族自治區(qū)羅城仫佬族自治縣人民法院于2022年6月28日作出(2022)桂1225刑初33號刑事判決:一、被告人廖某1犯盜掘古墓葬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四個月,并處罰金五千元;二、被告人盧某2犯盜掘古墓葬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四個月,并處罰金五千元;三、被告人李某3犯盜掘古墓葬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四個月,并處罰金五千元。宣判后,被告人盧某2提出上訴。廣西壯族自治區(qū)河池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22年8月15日作出(2022)桂12刑終211號刑事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被告人廖某1、盧某2、李某3違反國家文物管理法規(guī),盜掘具有歷史價值的古墓葬,均構(gòu)成盜掘古墓葬罪。清代廖氏家族古墓群雖未公布為不可移動文物,但仍受法律保護。各被告人明知是古墓葬而實施盜掘,致使古墓葬本體完整性遭受了不可逆的破壞,即使沒有盜得有價值的文物,亦應受到相應刑事制裁。在共同犯罪中,三被告人均系主犯。三被告人均具有坦白情節(jié),且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輕處罰;其主動賠償廖氏族人,有悔罪表現(xiàn),可酌情從輕處罰。故一、二審法院依法作出如上裁判。
裁判要旨
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條規(guī)定的“古文化遺址、古墓葬”不以公布為不可移動文物的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為限。盜掘未被公布為不可移動文物的古文化遺址、古墓葬,亦可以構(gòu)成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罪。
關(guān)聯(lián)索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328條第1款
一審:廣西壯族自治區(qū)羅城仫佬族自治縣人民法院(2022)桂1225刑初33號刑事判決(2022年6月28日)
二審:廣西壯族自治區(qū)河池市中級人民法院(2022)桂12刑終211號刑事裁定(2022年8月1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