辛某元猥褻兒童案-認罪認罰不予從寬的審查標準
(2020)渝0116刑初1499號
人民法院案例庫 入庫編號:2024-02-1-185-012
關鍵詞
刑事/猥褻兒童罪/認罪認罰/從寬審查標準/不予從寬
基本案情
2016年至2020年6月間,被告人辛某元以手機游戲、零食、零花錢為誘餌,長期、多次在重慶市江津區(qū)其經營的門市內和其駕駛的面包車上,對20名未滿十四周歲的男童實施親、摸生殖器,生殖器侵入肛門等猥褻行為。
重慶市江津區(qū)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6日作出(2020)渝0116刑初1499號刑事判決:被告人辛某元犯猥褻兒童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剝奪政治權利五年。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內沒有上訴、抗訴,判決已發(fā)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被告人辛某元的行為已構成猥褻兒童罪。本案爭議焦點在于,辛某元當庭自愿認罪認罰,是否應予從寬處罰?!吨腥A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規(guī)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愿意接受處罰的,可以依法從寬處理?!薄蹲罡呷嗣穹ㄔ?、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關于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指導意見》(高檢發(fā)〔2019〕13號)第五條規(guī)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認罪認罰后是否從寬,由司法機關根據案件具體情況決定?!北景副桓嫒嗽跀的陜葘?0名未滿十四周歲男童實施侵入式猥褻,情節(jié)惡劣,社會危害大,應當依法嚴懲,雖然認罪認罰,不足以從寬處罰。本案發(fā)生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十一)》施行前,適用2015年修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條第二款、第三款的規(guī)定,在五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幅度內依法從重處罰。故法院依法作出如上判決。
裁判要旨
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是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具體化,沒有適用罪名和可能判處刑罰的限定,但“可以”依法從寬處理不是“一律”從寬處理。應當根據犯罪的性質、情節(jié)、后果、社會危害性,被告人的主觀惡性、人身危險性以及認罪、悔罪表現(xiàn)等因素綜合考量,依法確定是否從寬和從寬幅度,做到當寬則寬、當嚴則嚴、罰當其罪,確保罪責刑相適應。
關聯(lián)索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37條第2款、第3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15條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關于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指導意見》(高檢發(fā)〔2019〕13號)第5條
一審:重慶市江津區(qū)人民法院(2020)渝0116刑初1499號刑事判決(2021年4月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