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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條【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
來源: m.03j9n.cn   日期:2025-11-12   閱讀:

《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條【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銷售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違法所得數額較大(3萬)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銷售5萬),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或者單處罰金;違法所得數額巨大(30萬)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jié)的(銷售50萬),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第二百二十條 【單位犯侵犯知識產權罪的處罰】單位犯本節(jié)第二百一十三條至第二百一十九條之一規(guī)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節(jié)各該條的規(guī)定處罰。


由于法律法規(guī)司法解釋每年都會出現新變化,蘇義飛律師將在此網站頁面每年更新一次該罪名量刑標準:

蘇義飛:“違法所得數額”,是指行為人出售侵犯知識產權的產品后所得和應得的全部違法收入扣除原材料、所售產品的購進價款;提供服務的,扣除該項服務中所使用產品的購進價款。通過收取服務費、會員費或者廣告費等方式營利的,收取的費用應當認定為“違法所得”。

2021-12-20檢答網集萃-如何認定是否屬于“同一商品”:如果權利人超出核定使用范圍使用注冊商標,不受注冊商標專用權保護,若犯罪嫌疑人正好在該超范圍商品種類上使用注冊商標,則不構成刑法規(guī)定的“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

(2024年)法答網:商標權糾紛案件中,法院在審查被告所提合法來源抗辯是否成立時應當把握何種標準:對于在市場經營活動中處于較弱地位的個體零售經營者,考慮到其通常采取的交易方式較為靈活,專業(yè)程度不高等因素,不宜過于苛求其證據形式要件的完備,只要其提供的證據符合一般交易習慣,能夠指明被訴侵權商品供貨商的真實身份信息,以及系通過合法購貨渠道和合理價格購入,就應當認為該銷售者已經盡到舉證責任。對于主觀要件方面的審查,應當從審查被訴侵權商品合法來源的證據著手,結合銷售者的經營規(guī)模、專業(yè)程度、市場交易習慣等進行綜合判斷。銷售者提供的合法來源證據與其注意義務程度相當的,可以推定其主觀上不知道也不應當知道所銷售的系侵權商品。


(2024年)刑法修正案(十一)修改前后的刑罰適用:新法對涉案犯罪作出部分修改,提高了該罪的法定最高刑,在相關法律、司法解釋尚未明確具體定罪量刑標準的情況下,根據從舊兼從輕原則,應當適用舊法關于該罪的規(guī)定。

(2025年)鄧某城、某善食品(廈門)有限公司等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案-侵犯注冊商標類犯罪行為人主觀明知的認定與刑罰裁量:對于犯罪上下游的行為人之間存在偽造、使用虛假授權文書,以明顯低價進行交易,隱蔽包裝、運輸等異常交易行為的,可以作為推定行為人具有主觀明知的重要考量因素。

[第675號]如何結合證據準確認定實際銷售平均價格:存在兩次或兩次以上銷售價格的,取其平均值,以此作為實際銷售平均價格。

【第57號】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的認定標準:該罪是1993年2月22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懲治假冒注冊商標犯罪的補充規(guī)定(失效)(以下簡稱《補充規(guī)定》)中設立的罪名,1997年修訂刑法時將其吸收。與《補充規(guī)定》相比,1997年刑法對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的一個重要變化,就是將《補充規(guī)定》中的“違法所得數額”改為了“銷售金額數額”,即改變了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的數額計算方法和標準?!斑`法所得數額”是指行為人非法獲利的數額?!颁N售金額數額”是指銷售者實際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的全部所得貨款,即銷售收入。在現實經濟生活中,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的情況非常復雜,有的低進高出,獲利較大;有的低進低出,銷售金額很大,但獲利不多;還有的尚未全部銷售就被查獲,獲利很少甚至賠錢;特別是有的出于不正當競爭或者其他動機,銷售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主觀上并非為了營利,但卻給商標權利人造成重大損失,也嚴重損害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如果以違法所得數額的多少作為定罪量刑的標準,就難免放縱、輕縱犯罪,不利于保護商標權利人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2010年)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guī)定(二)

第七十條 [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案(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條)]銷售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銷售金額在五萬元以上的;

(二)尚未銷售,貨值金額在十五萬元以上的;

(三)銷售金額不滿五萬元,但已銷售金額與尚未銷售的貨值金額合計在十五萬元以上的。


(2025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四條  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條規(guī)定的“明知”,但有證據證明確實不知道的除外:

(一)知道自己銷售的商品上的注冊商標被涂改、調換或者覆蓋的;

(二)偽造、涂改商標注冊人授權文件或者知道該文件被偽造、涂改的;

(三)因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行政處罰,又銷售同一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的;

(四)無正當理由以明顯低于市場價格進貨或者銷售的;

(五)被行政執(zhí)法機關、司法機關發(fā)現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后,轉移、銷毀侵權商品、會計憑證等證據或者提供虛假證明的;

(六)其他可以認定為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的情形。

第五條  銷售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違法所得數額在三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條規(guī)定的“違法所得數額較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條規(guī)定的“其他嚴重情節(jié)”:

(一)銷售金額在五萬元以上的;

(二)二年內因實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條至第二百一十五條規(guī)定的行為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行政處罰后再次實施,違法所得數額在二萬元以上或者銷售金額在三萬元以上的;

(三)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尚未銷售,貨值金額達到本款前兩項規(guī)定的銷售金額標準三倍以上,或者已銷售商品的銷售金額不足本款前兩項標準,但與尚未銷售商品的貨值金額合計達到本款前兩項規(guī)定的銷售金額標準三倍以上的。

違法所得數額、銷售金額、貨值金額或者銷售金額與貨值金額合計達到本條前款相應規(guī)定標準十倍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條規(guī)定的“違法所得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jié)”。

第二十二條  明知他人實施侵犯知識產權犯罪,具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以共同犯罪論處,但法律和司法解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一)提供生產、制造侵權產品的主要原材料、輔助材料、半成品、包裝材料、機械設備、標簽標識、生產技術、配方等幫助的;

(二)提供貸款、資金、賬號、許可證件、支付結算等服務的;

(三)提供生產、經營場所或者運輸、倉儲、保管、快遞、郵寄等服務的;

(四)提供互聯網接入、服務器托管、網絡存儲、通訊傳輸等技術支持的;

(五)其他幫助侵犯知識產權犯罪的情形。

第二十三條  實施侵犯知識產權犯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酌情從重處罰:

(一)主要以侵犯知識產權為業(yè)的;

(二)在重大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wèi)生事件期間,假冒搶險救災、防疫物資等商品或者服務注冊商標的;

(三)拒不交出違法所得的。

第二十四條  實施侵犯知識產權犯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從輕處罰:

(一)認罪認罰的;

(二)取得權利人諒解的;

(三)以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yè)秘密后尚未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的。

犯罪情節(jié)輕微的,可以依法不起訴或者免予刑事處罰。情節(jié)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以犯罪論處。

第二十五條  實施侵犯知識產權犯罪的,應當綜合考慮犯罪違法所得數額、非法經營數額、給權利人造成的損失數額、侵權假冒物品數量及社會危害性等情節(jié),依法判處罰金。

罰金數額一般在違法所得數額的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確定。違法所得數額無法查清的,罰金數額一般按照非法經營數額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一倍以下確定。違法所得數額和非法經營數額均無法查清,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單處罰金的,一般在三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確定罰金數額;判處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一般在十五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確定罰金數額。

第二十六條  單位實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條至第二百一十九條之一行為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解釋規(guī)定的定罪量刑標準處罰。

第二十七條  除特殊情況外,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非法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侵犯著作權的復制品、主要用于制造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注冊商標標識或者侵權復制品的材料和工具,應當依法予以沒收和銷毀。

上述物品需要作為民事、行政案件的證據使用的,經權利人申請,可以在民事、行政案件終結后或者采取取樣、拍照等方式對證據固定后予以銷毀。

第二十八條  本解釋所稱“非法經營數額”,是指行為人在實施侵犯知識產權行為過程中,制造、儲存、運輸、銷售侵權產品的價值。已銷售侵權產品的價值,按照實際銷售的價格計算。尚未銷售侵權產品的價值,按照已經查清的侵權產品實際銷售平均價格計算。實際銷售平均價格無法查清的,按照侵權產品的標價計算。無法查清實際銷售價格或者侵權產品沒有標價的,按照被侵權產品的市場中間價格計算。

本解釋所稱“貨值金額”,依照前款規(guī)定的尚未銷售的侵犯知識產權的產品價值認定。

本解釋所稱“銷售金額”,是指行為人在實施侵犯知識產權行為過程中,出售侵權產品后所得和應得的全部違法收入。

本解釋所稱“違法所得數額”,是指行為人出售侵犯知識產權的產品后所得和應得的全部違法收入扣除原材料、所售產品的購進價款;提供服務的,扣除該項服務中所使用產品的購進價款。通過收取服務費、會員費或者廣告費等方式營利的,收取的費用應當認定為“違法所得”。

第二十九條  多次實施侵犯知識產權行為,未經處理且依法應當追訴的,定罪量刑所涉數額、數量等分別累計計算。

對于已經制作完成但尚未附著或者尚未全部附著假冒注冊商標標識的產品,有證據證明該產品將假冒他人注冊商標的,其價值計入非法經營數額。

第三十條  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自訴案件,對于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取得的證據,在提起自訴時能夠提供有關線索,申請人民法院調取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調取。


(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

一、關于侵犯知識產權犯罪案件的管轄問題

侵犯知識產權犯罪案件由犯罪地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必要時,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公安機關立案偵查。侵犯知識產權犯罪案件的犯罪地,包括侵權產品制造地、儲存地、運輸地、銷售地,傳播侵權作品、銷售侵權產品的網站服務器所在地、網絡接入地、網站建立者或者管理者所在地,侵權作品上傳者所在地,權利人受到實際侵害的犯罪結果發(fā)生地。對有多個侵犯知識產權犯罪地的,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機關或者主要犯罪地公安機關管轄。多個侵犯知識產權犯罪地的公安機關對管轄有爭議的,由共同的上級公安機關指定管轄,需要提請批準逮捕、移送審查起訴、提起公訴的,由該公安機關所在地的同級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受理。

對于不同犯罪嫌疑人、犯罪團伙跨地區(qū)實施的涉及同一批侵權產品的制造、儲存、運輸、銷售等侵犯知識產權犯罪行為,符合并案處理要求的,有關公安機關可以一并立案偵查,需要提請批準逮捕、移送審查起訴、提起公訴的,由該公安機關所在地的同級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受理。

八、關于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犯罪案件中尚未銷售或者部分銷售情形的定罪量刑問題

銷售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條的規(guī)定,以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未遂)定罪處罰:

(一)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尚未銷售,貨值金額在十五萬元以上的;

(二)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部分銷售,已銷售金額不滿五萬元,但與尚未銷售的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的貨值金額合計在十五萬元以上的。

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尚未銷售,貨值金額分別達到十五萬元以上不滿二十五萬元、二十五萬元以上的,分別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條規(guī)定的各法定刑幅度定罪處罰。

銷售金額和未銷售貨值金額分別達到不同的法定刑幅度或者均達到同一法定刑幅度的,在處罰較重的法定刑或者同一法定刑幅度內酌情從重處罰。

十四、關于多次實施侵犯知識產權行為累計計算數額問題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多次實施侵犯知識產權行為,未經行政處理或者刑事處罰的,非法經營數額、違法所得數額或者銷售金額累計計算。

二年內多次實施侵犯知識產權違法行為,未經行政處理,累計數額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定罪處罰。實施侵犯知識產權犯罪行為的追訴期限,適用刑法的有關規(guī)定,不受前述二年的限制。

十五、關于為他人實施侵犯知識產權犯罪提供原材料、機械設備等行為的定性問題

明知他人實施侵犯知識產權犯罪,而為其提供生產、制造侵權產品的主要原材料、輔助材料、半成品、包裝材料、機械設備、標簽標識、生產技術、配方等幫助,或者提供互聯網接入、服務器托管、網絡存儲空間、通訊傳輸通道、代收費、費用結算等服務的,以侵犯知識產權犯罪的共犯論處。

十六、關于侵犯知識產權犯罪競合的處理問題

行為人實施侵犯知識產權犯罪,同時構成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犯罪的,依照侵犯知識產權犯罪與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犯罪中處罰較重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


(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第三條 侵犯知識產權犯罪,符合刑法規(guī)定的緩刑條件的,依法適用緩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適用緩刑:

(一)因侵犯知識產權被刑事處罰或者行政處罰后,再次侵犯知識產權構成犯罪的;

(二)不具有悔罪表現的;

(三)拒不交出違法所得的;

(四)其他不宜適用緩刑的情形。

第四條 對于侵犯知識產權犯罪的,人民法院應當綜合考慮犯罪的違法所得、非法經營數額、給權利人造成的損失、社會危害性等情節(jié),依法判處罰金。罰金數額一般在違法所得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或者按照非法經營數額的50%以上一倍以下確定。

第五條 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由人民檢察院依法提起公訴。


(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非法生產、銷售煙草專賣品等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第三款 銷售明知是假冒他人注冊商標的卷煙、雪茄煙等煙草專賣品,銷售金額較大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條的規(guī)定,以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定罪處罰。

第五條 行為人實施非法生產、銷售煙草專賣品犯罪,同時構成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侵犯知識產權犯罪、非法經營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

第六條 明知他人實施本解釋第一條所列犯罪,而為其提供貸款、資金、賬號、發(fā)票、證明、許可證件,或者提供生產、經營場所、設備、運輸、倉儲、保管、郵寄、代理進出口等便利條件,或者提供生產技術、卷煙配方的,應當按照共犯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條 辦理非法生產、銷售煙草專賣品等刑事案件,需要對偽劣煙草專賣品鑒定的,應當委托國務院產品質量監(jiān)督管理部門和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產品質量監(jiān)督管理部門指定的煙草質量檢測機構進行。

第九條第一款 本解釋所稱“煙草專賣品”,是指卷煙、雪茄煙、煙絲、復烤煙葉、煙葉、卷煙紙、濾嘴棒、煙用絲束、煙草專用機械。


(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煙草專賣局關于辦理假冒偽劣煙草制品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問題座談會紀要

二、關于銷售明知是假冒煙用注冊商標的煙草制品行為中的“明知”問題根據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條的規(guī)定,銷售明知是假冒煙用注冊商標的煙草制品,銷售金額較大的,構成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

“明知”,是指知道或應當知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明知”:

1、以明顯低于市場價格進貨的;

2、以明顯低于市場價格銷售的;

3、銷售假冒煙用注冊商標的煙草制品被發(fā)現后轉移、銷毀物證或者提供虛假證明、虛假情況的;

4、其他可以認定為明知的情形。

四、關于共犯問題

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他人實施本《紀要》第一條至第三條規(guī)定的犯罪行為,仍實施下列行為之一的,應認定為共犯,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直接參與生產、銷售假冒偽劣煙草制品或者銷售假冒煙用注冊商標的煙草制品或者直接參與非法經營煙草制品并在其中起主要作用的;

2、提供房屋、場地、設備、車輛、貸款、資金、賬號、發(fā)票、證明、技術等設施和條件,用于幫助生產、銷售、儲存、運輸假冒偽劣煙草制品、非法經營煙草制品的;

3、運輸假冒偽劣煙草制品的。

上述人員中有檢舉他人犯罪經查證屬實,或者提供重要線索,有立功表現的,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六、關于一罪與數罪問題

行為人的犯罪行為同時構成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非法經營罪等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


(2004年)安徽省公安廳、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安徽省人民檢察院、安徽省煙草專賣局關于辦理違反煙草專賣管理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

四、關于銷售假冒煙用注冊商標趵煙草制品行為適用法律問題

銷售明知是假冒煙用注冊商標的煙草制品(以下簡稱銷售假冒煙草制品),銷售金額達到“數額較大”或者“數額巨大”的,分別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條規(guī)定的各量刑檔次定罪處罰。

個人銷售金額10萬元以上不滿100萬元的屬于“數額較大”,100萬元以上屬于“數額巨大”;單位銷售金額50萬元以上不滿500萬元的屬于“數額較大”,500萬元以上屬于“數額巨大”。

銷售假冒煙草制品的銷售金額達不到“數額較大”或者“數額巨大”,但與尚未銷售的假冒煙草制品的貨值金額合計達到“數額較大”或者“數額巨大”的,以犯罪未遂論處。

有證據證明被查獲的假冒煙草制品是準備銷售的,且貨值金額達到“數額較大”或者“數額巨大”的,以犯罪未遂論處。

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條規(guī)定的“明知”,是指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明知”:

(1)以明顯低于市場價格進貨的;

(2)以明顯低于市場價格銷售的;

(3)銷售假冒煙草制品被發(fā)現后轉移、銷毀物證或者提供虛假證明、虛假情況的;

(4)其他可以認定為明知的情形。

十九、其他問題

本《意見》所稱“雖未達到上述金額或者數額標準”是指接近上述數額標準且已達到該數額的80%以上的。

本《意見》所稱“以上”、“以下”均包括本數,“不滿”不包括本數。


(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審判第二庭關于集體商標是否屬于我國刑法的保護范圍問題的復函

一、我國《商標法》第三條規(guī)定:“經商標局核準注冊的商標為注冊商標,包括商品商標、服務商標和集體商標、證明商標;商標注冊人享有商標專用權,受法律保護?!币虼?,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條至二百一十五條所規(guī)定的“注冊商標”應當涵蓋“集體商標”。


(2022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進一步加強涉種子刑事審判工作的指導意見

四、立足現有罪名,依法嚴懲種子套牌侵權相關犯罪。假冒品種權以及未經許可或者超出委托規(guī)模生產、繁殖授權品種種子對外銷售等種子套牌侵權行為,經常伴隨假冒注冊商標、侵犯商業(yè)秘密等其他犯罪行為。審理此類案件時要把握這一特點,立足刑法現有規(guī)定,通過依法適用與種子套牌侵權密切相關的假冒注冊商標罪,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非法制造、銷售非法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罪,侵犯商業(yè)秘密罪,為境外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商業(yè)秘密罪等罪名,實現對種子套牌侵權行為的依法懲處。同時,應當將種子套牌侵權行為作為從重處罰情節(jié),加大對此類犯罪的懲處力度。


(2024年)商標侵權案件違法經營額計算辦法

第五條 已銷售的侵權商品的價值,按照實際銷售的價格計算。

尚未銷售的侵權商品的價值,按照已查清侵權商品的實際銷售平均價格計算;實際銷售平均價格無法查清的,按照侵權商品的標價計算。

無法查清實際銷售價格或者侵權商品沒有標價的,按照侵權發(fā)生期間被侵權商品的市場中間價格計算。

對于已經制造完成但尚未附著侵權注冊商標標識的商品,如果有確實、充分證據證明該商品將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的, 其價值應當計入違法經營額。

第六條 被侵權產品的市場中間價格按照被侵權人已公布的同種產品指導零售價格確定,沒有公布指導零售價格的,按照下列方法確定:

( 一)市場有多個商家銷售同種被侵權產品的,抽樣調取其中若干商家的零售價,取其平均值確定市場中間價格;只有一個商家銷售的,按該商家的零售價確定市場中間價格;

( 二)市場沒有同種被侵權產品銷售的,按照此前市場同種被侵權產品銷售的中間價格確定,或者按照市場有銷售的與侵權 產品在功能、用途、主要用料、設計、配置等方面相同或相似的 同類被侵權產品的市場中間價格確定。

按照前款規(guī)定難以確定市場中間價格的,可以由價格認定機 構認定后確定。

當事人陳述、商標權利人提供的被侵權產品市場中間價格, 經對其他關聯證據審查并查證屬實后可以作為參考。

當事人對被侵權產品市場中間價格計算結果有異議的,應當 提供證據證明。

第七條 包工包料的加工承攬經營活動中,使用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商品的,應當按照侵權商品實際銷售價格計算違法經營 額;侵權商品未獨立計價的,按照其在包工包料加工承攬經營活 動中的價值比例計算,無法區(qū)分價值比例的,按照被侵權商品的 市場中間價格計算違法經營額。

第八條 免費贈送的商品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的,應當按照贈品的實際購入價格或者制造成本計算違法經營額;贈品無法確定實際購入價格或者制造成本的,或者贈品屬于非標準商品的,按照標價或者被侵權商品的市場中間價計算違法經營額。


(2020年)刑法修正案(十一)

十八、將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條修改為:銷售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或者單處罰金;違法所得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ji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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