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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xx等非法吸收公眾存款一審刑事判決書
來源: 中國裁判文書網   日期:2021-10-24   閱讀:

審理法院: 北京市朝陽區(qū)人民法院
案  號: (2016)京0105刑初662號
案件類型: 刑事
案  由: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裁判日期: 2017-06-13
一審情況
北京市朝陽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Dxx伙同Zxx、Lxx、Jxx、Wxx、Sxx、JJx、WLx,于2013年至2015年5月在本市朝陽區(qū)雙井樂城國際A座25層及B座12層等地,以幸匯財富(北京)投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名義,對外公開宣傳“北斗衛(wèi)星投資基金”項目和“P2P債權基金”項目,并承諾定期返本付息,向投資人林某、付某等400余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人民幣2.5億余元。被告人Dxx、Zxx、Lxx、Jxx、Wxx、Sxx、JJx于2015年4月27日經北京市公安局朝陽區(qū)分局民警電話通知到案,被告人WLx于同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陽分局民警抓獲歸案。
北京市朝陽區(qū)人民檢察院向本院移送了投資人的證言、合伙協(xié)議書、銀行交易記錄等證據材料,指控被告人Dxx、Zxx、Lxx、Jxx、Wxx、Sxx、JJx、WLx的行為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提請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之規(guī)定,予以懲處。
一審答辯情況
被告人Dxx辯稱自己沒有參與涉案公司的經營,只是事后幫助杜某安撫投資人。其辯護人的意見為,Dxx不是幸匯財富的工作人員,沒有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故意,其與杜某是正常的賬目往來,指控被告人Dxx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證據不足。
被告人Zxx對公訴機關指控的內容不持異議。其辯護人的意見為,Zxx具有自首情節(jié),系從犯,其犯罪行為系犯罪中止,建議對其從輕處罰。
被告人Lxx對公訴機關指控的內容不持異議。其辯護人的意見為,Lxx具有自首情節(jié),系初犯、從犯,建議對其從輕處罰。
被告人Jxx對公訴機關指控的內容不持異議。其辯護人的意見為,Jxx有自首情節(jié),系初犯、從犯,取得部分投資人的諒解,建議對其減輕處罰。
被告人Wxx對公訴機關指控的內容不持異議。其辯護人的意見為,Wxx有自首情節(jié),系從犯,建議對其減輕處罰。
被告人Sxx對公訴機關指控的內容不持異議。其辯護人的意見為,Sxx有自首情節(jié),系從犯,建議對其減輕處罰。
被告人JJx對公訴機關指控的內容不持異議。其辯護人的意見為,JJx有自首情節(jié),退賠部分錢款,取得部分投資人的諒解,建議對其減輕處罰。
被告人WLx表示認罪,辯稱自己僅是在艮月集團處理賬目涉及幸匯財富。其辯護人的意見為,WLx只是負責賬目往來,沒有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故意,更沒有參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
本院查明
經審理查明,杜某是艮月投資管理集團有限公司及幸匯財富(北京)投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幸匯財富(北京)投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通過公開宣傳“北斗衛(wèi)星投資基金”、“P2P債權基金項目”并承諾返本付息來募集資金,并將募集來的資金劃到艮月投資管理集團有限公司賬戶或杜某的個人賬戶。被告人Dxx是“P2P債權基金項目”的負責人;2013年3月至2014年9月,被告人Zxx任幸匯財富(北京)投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總經理,負責管理該公司上述兩個項目的銷售團隊;2013年3月至2014年11月,被告人Lxx在幸匯財富(北京)投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職,負責帶領自己的銷售團隊銷售上述兩個項目;2013年3月至2015年3月,被告人Jxx在幸匯財富(北京)投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職,負責帶領自己的銷售團隊銷售上述兩個項目;2013年至2014年11月,被告人Wxx、Sxx在幸匯財富(北京)投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職,負責帶領自己的銷售團隊銷售上述兩個項目;2013年6月至2015年3月,被告人JJx在幸匯財富(北京)投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職,負責帶領自己的銷售團隊銷售上述兩個項目;2014年4月至2014年12月,被告人WLx在艮月投資管理集團有限公司任財務經理,負責該集團公司的財物及其子公司的內部轉賬、幸匯財富(北京)投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資人的返款。
2013年至2015年5月,被告人Zxx、Lxx、Jxx、Wxx、Sxx、JJx、WLx,在北京市朝陽區(qū)雙井樂城國際A座25層及B座12層等地,以幸匯財富(北京)投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名義,對外公開宣傳“北斗衛(wèi)星投資基金”項目,并承諾定期返本付息,向投資人付某等80余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人民幣1億余元。
2013年至2015年5月,被告人Dxx、Zxx、Lxx、Jxx、Wxx、Sxx、JJx、WLx,在北京市朝陽區(qū)雙井樂城國際A座25層及B座12層等地,以幸匯財富(北京)投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名義,對外公開宣傳“P2P債權基金”項目,并承諾定期返本付息,向投資人林某等400余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人民幣1.4億余元。
被告人非法吸收的上述存款有1600余萬元通過返息、退還部分本金等形式歸還投資人。查封部分財物,被告人JJx退賠人民幣6萬元,現(xiàn)在案。
被告人Zxx任職期間,該公司非法吸收公眾存款2.1億余元;被告人Lxx任職期間,為該公司非法吸收公眾存款3000余萬元;被告人Jxx任職期間,為該公司非法吸收公眾存款2000余萬元;被告人Wxx任職期間,為該公司非法吸收公眾存款1300余萬元;被告人Sxx任職期間,為該公司非法吸收公眾存款650余萬元;被告人JJx任職期間為該公司非法吸收公眾存款1100余萬元;被告人WLx在艮月集團任職管理幸匯財富(北京)投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賬目期間,該公司非法吸收公眾存款1.4億余元。
被告人Dxx、Zxx、Lxx、Jxx、Wxx、Sxx、JJx于2015年4月27日經北京市公安局朝陽區(qū)分局民警電話通知到案,被告人WLx于同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陽分局民警抓獲歸案。
上述事實,有以下證據予以證實:
1、投資人付某的證言證明:2013年7月左右,我接到北京幸匯中融投資中心(有限合伙)公司隨機撥打的電話,給我推薦該公司的項目。我覺得不錯就去公司實際考察了一下,該公司的李某7給我介紹該公司的概況,并向我推薦該公司的北斗衛(wèi)星投資項目,說該項目是以后開發(fā)GPS校車定位用,將來市場開發(fā)也廣。我在2013年8月,簽訂了一份100萬元的投資協(xié)議。2014年8月,合同到期,該公司按時把利息返給我了。我提出了到期退出申請,但是本金一直沒有給我,后來該公司的總監(jiān)韓某5、王某9到我家里動員我繼續(xù)投資,又增加了0.5%的利息。2014年8月29日,續(xù)簽了一份合同。在2015年2月底,按照公司要求我應該拿到半年的利息,但是遲遲沒有收到,于是我去找公司的負責人杜某,杜某接待了我,并給我寫了一份保證三天以后肯定把我的本金及利息返還給我,但是至今我也沒有收到,通過打電話及短信方式聯(lián)系杜某,她都一拖再拖。我后來知道該公司早已沒有兌付能力,還讓我續(xù)簽合同,我認為這個情況是被騙了,就來公安機關報案。
協(xié)議書是2014年8月29日在北京幸匯中融投資有限中心(有限合伙)辦公地北京市朝陽區(qū)東三環(huán)中路20號樂成中心B座12層簽訂的。我是刷卡支付投資款的,他們返款到我的銀行卡上。北京中融信合投資擔保有限公司的情況我不太清楚,但是北京幸匯中融投資中心(有限合伙)公司出了問題之后,有些投資人去擔保公司詢問過此事,但是擔保公司的工作人員否認這份擔保函是他們公司出具的,質疑擔保函的真實性。
2、投資人付某擔保函證明:付某在幸匯財富(北京)投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投資有寫北京中融信合投資擔保有限公司提供擔保的情況。
3、投資人林某的證言證明:2013年11月,我通過朋友介紹認識了張某8,她跟我說幸匯財富(北京)資本管理有限公司有個不錯的項目,利息又高。后來通過了解這個項目叫P2P理財,而且該公司的借款人都有抵押物在公司,我覺得比較放心,就把錢投入了該公司P2P理財,簽訂了《借款協(xié)議》。2013年11月28日簽訂的是30萬的,2014年9月16日簽訂的是60萬元本金的。公司承諾每年14.5%的利息,每半年返7.25%左右的利息;該理財一共返了我43500元的利息。2015年1月本金和利息沒有給我,后來就沒信了;我覺得事情不太對勁,就報案了。
幸匯財富(北京)資本管理有限公司在北京市朝陽區(qū)東三環(huán)中路20號樂成中心2B座12層,我見過公司的法人代表叫杜某,也見過負責財務的杜某的弟弟Dxx,并和他們談過協(xié)議的事情。
4、投資人林某提供的事情經過、收據、債權轉讓及受讓協(xié)議、信用咨詢與管理服務協(xié)議、債權回購協(xié)議、授權委托書、承諾函等證據證明:林某在幸匯財富(北京)投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資及約定收益等情況。
5、辨認筆錄證明:投資人謝某、曾某、張某9等25人認出杜某、認出Dxx。
6、投資人王某5、徐某6等80余人的證言、投資協(xié)議、收據等證據證明各投資人投資“北斗衛(wèi)星項目”的情況;共計投資人民幣1億余元,返還本息170余萬元。
7、投資人鐘某、吳某、許某等400余人(與北斗衛(wèi)星項目存在小部分重合)的證言、投資協(xié)議、收據、銀行交易記錄等證據證明各投資人投資“P2P”項目的情況;共計投資人民幣1.4億余元,返還本息1400余萬元。
8、證人杜某的證言證明:
我是幸匯財富(北京)投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也是實際控制人。幸匯財富(北京)投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12年11月21日成立,注冊資本3000萬,住所:北京市海淀區(qū)信息路甲28號B座13D-1室,法定代表人:杜某,經營范圍:非證券業(yè)務的投資管理、投資(不得從事下列業(yè)務:1.發(fā)放貸款;2.公開交易證券投資或金融衍生品交易;3.以公開方式募集資金;4.對除被投資企業(yè)以外的企業(yè)提供擔保)。我公司實際辦公地:朝陽區(qū)雙井悅城國際A座25層,實際主要經營:向社會發(fā)行銷售基金,我公司股東:馬某8(男,北京市人)、艮月投資集團(法定代表人楊某9)。這兩個股東在公司沒有實際投資,也沒有參加過實際經營。
幸匯財富(北京)投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目前公司有員工40人左右:基金市場部負責銷售公司發(fā)行的基金產品,負責人叫Zxx(2014年9月份離職);法務部負責公司的基金投向及風險控制,負責人是田律師;行政部負責公司行政事務,負責人是我。
我公司就發(fā)過2個基金,第一個是北斗衛(wèi)星投資基金,第二個是債權基金。所有投資者的投資款都匯到我公司的賬戶里。
北斗衛(wèi)星投資基金,2013年3月開始發(fā)行銷售,和客戶簽署了基金合同,募集的資金全部投資給了北京中興恒和衛(wèi)星應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用于該公司衛(wèi)星平臺項目的建設,該公司給我的年收益是16%,我給投資人的年收益是12%或13%,這些投資人有部分是我的朋友,還有兩三個人是別人介紹的。2014年10月,這個基金所有投資者的本息都已付清。
債權基金是投資者把錢借給我公司,我公司去做投資。我們公司會把投資者與我公司的債權關系轉給以前欠我們公司錢的一些公司。此基金,2013年3月份開始發(fā)行銷售,最短期是3個月、最長期是1年,募集了3000萬元人民幣,投資人有60人左右(20人是我的朋友、40人是我公司的員工,還有幾個人是在社會上找的客戶)。我們與投資人簽署了投資合同、債權轉讓合同。債權公司給我的年收益是18%左右,我給投資人的年收益11%左右。3個月到期的就剩下一個人的沒有兌付本息,我答應會在2015年1月8日一次性支付;1年期到期的所有投資者的本息我都給兌付了。我公司收回別人欠我公司的錢后,就兌付到期基金的投資者本息。我公司用戶名幸匯財富(北京)投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尾號8959的中信銀行賬號接收投資者的投資。
我公司的員工在超市門口向社會人員發(fā)放我公司基金產品的宣傳圖冊,給社會人員打電話宣傳我公司的基金產品(電話號碼都是員工自己找的)。公司給員工銷售額0.3%至1.5%的提成。
基金的劣后投資機構就是如果我公司拿不出錢兌付投資者本息,那么我公司的劣后投資機構就會出錢兌付給投資者本息。北斗衛(wèi)星投資基金沒有實際的劣后投資機構。我公司曾與陽光保險集團談過合作,讓他們當我們公司北斗衛(wèi)星投資基金的劣后投資機構,但是后來沒談成。我公司最開始認為能和陽光保險集團談成,所以在沒有簽合同的情況下就在北斗衛(wèi)星投資基金的宣傳圖冊上印了劣后投資機構為陽光保險集團。公司沒有和員工及時說清楚這事,所以有的員工在外面宣傳基金時,就將這個沒有更改的基金宣傳圖冊發(fā)出去了。后來,我公司就把沒有發(fā)出去的錯的基金宣傳圖冊都收回銷毀了。
9、證人金某(英國籍)的證言及辨認筆錄證明:我是香港鼎晟中信投資有限公司的實際經營人,公司做投資海外房產及一些基礎設施建設、高科技產品研發(fā)項目。我公司通過香港一些家族財團及香港民間基金募集投資資金。我的公司與幸匯財富(北京)投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艮月集團沒有任何關系,也沒有任何生意合作。
2013年底,我與杜某認識,一起做過幾次生意(錦州房地產項目、昌黎葡萄酒廠項目、我們共同投資建設這些項目掙了錢大家分)。幸匯財富(北京)投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總經理Zxx在2014年7月離開。2014年9月,杜某就讓我來這個公司做董事長,每月給我人民幣2萬元的工資。我只是掛名董事長,沒參與過實際經營,公司一切事務都是杜某管理。我將個人資料交給過公司,所以杜某在我不知情的情況下將幸匯財富(北京)投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她變更為了我。后來有投資人給我打電話問我公司的基金產品什么時間能兌付,說我是幸匯財富(北京)投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我才在網上查看資料知道杜某將我變更為了該公司的法人。我在該公司做過的事情就是在員工的工資表上簽字,這也是杜某審核完的。
幸匯財富(北京)投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實際辦公地朝陽區(qū)雙井樂城國際A座25層及B座12層,主要向社會公開發(fā)行銷售基金,實際經營人杜某。公司有六七個總監(jiān),各負責一個基金銷售團隊;有2個副總經理。公司發(fā)行的基金有房地產基金產品、葡萄酒基金產品、北斗衛(wèi)星投資基金產品、債權基金產品。我在公司聽說,北斗衛(wèi)星投資基金產品募集的資金投資給了北京中興恒和衛(wèi)星應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用于該公司衛(wèi)星平臺項目的建設;我還知道債權基金產品的總負責人是Dxx。該公司的業(yè)務員按號段隨機撥打電話聯(lián)系社會群眾宣傳公司及基金產品,約社會群眾來公司了解基金產品。我不清楚公司的賬戶和資金去向,許多投資人的錢款沒有兌付。目前都是Dxx在打理掌管公司事務,杜某在醫(yī)院治療癌癥。
幸匯財富(北京)投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是艮月集團的子公司。杜某是艮月集團董事長也是實際經營人,幸匯財富(北京)投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就是艮月集團的資金池,專門進行私募融資,艮月集團專門為資金尋找項目及被投資方。艮月集團有許多子公司,分別做P2P、基金產品保理研發(fā)制作、典當、擔保等,杜某也是這些子公司的實際經營人,所有賬目也是她掌控。艮月集團有一個總經理叫霍某參與實際經營。
Dxx參與幸匯財富(北京)投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及艮月集團的經營,財務簽字只有簽杜某和Dxx的名才可以從公司拿出錢來,幸匯財富(北京)投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及艮月集團除了杜某就是Dxx說了算。
金某辨認出杜某、Dxx。
10、證人霍某的證言及辨認筆錄證明:2014年10月23日,我入職艮月投資管理集團擔任副總裁職務,負責投行業(yè)務(投融資項目),2015年4月10日辭職。
杜某是艮月投資管理集團實際經營控制人。艮月投資管理集團具體有3個子公司:幸匯財富(北京)投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中恒信業(yè)融資租賃有限公司、中興恒和國際商業(yè)保理有限公司。艮月投資管理集團有行政部具體是做人事調配、物品采購及日常行政管理業(yè)務,負責人叫秦某;財務部負責所有財務事務,負責人是WLx;投行部負責項目的投融資,我是負責人。郭某7、劉某、褚某、楊某9、米某與杜某參與了艮月投資管理集團的實際經營,但具體情況不清楚。Dxx是否參與幸匯財富(北京)投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經營,我不清楚。
幸匯財富(北京)投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實際辦公地朝陽區(qū)雙井樂城國際A座25層及B座12層,法定代表人叫金某,實際經營操控人杜某。幸匯財富(北京)投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給艮月集團的項目等進行違規(guī)私募融資,大概募集了2億元人民幣左右,投資者400人左右。該公司的Wxx、Sxx、Jxx每人負責一個基金銷售團隊。該公司就是艮月集團的資金池,專門銷售基金產品進行私募融資,艮月集團專門為資金尋找項目及被投資方。艮月投資管理集團投資了典當行項目、地產項目、螢石礦項目、北斗衛(wèi)星項目。杜某投資到北京中興恒和衛(wèi)星應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有1億元人民幣左右。艮月投資管理集團基本就沒做過什么業(yè)務,全都是杜某操控,具體她都投資了什么項目我不清楚,也不清楚投資款的賬目往來。
霍某辨認出杜某、Dxx。
11、證人秦某的證言及辨認筆錄證明:2014年8月12日,我通過米某介紹來到艮月投資管理集團有限公司行政部門任職經理,負責行政、日常辦公用品的管理,不參與公司的業(yè)務工作。
杜某是艮月投資管理集團的實際經營控制人,艮月投資管理集團有4個子公司。艮月投資管理集團的部門分工中財務部負責所有融資財務記賬等事務,負責人是WLx。我不清楚Dxx是否參與了艮月投資管理集團的實際經營,我在集團里沒有見過他。
幸匯財富(北京)投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在杜某操控下向社會公開銷售基金產品、承諾高額返利從社會不特定人群那里攬錢,為艮月投資管理集團的項目進行私募融資。該銷售基金團隊負責人有Wxx、Sxx。許多投資人的投資款幸匯財富(北京)投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都沒有兌付。Zxx和張某4在幸匯財富(北京)投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負責過基金產品的銷售。杜某操控財務,具體為幸匯財富(北京)投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財務記賬整理財務的應該是艮月集團的財務WLx。
北斗衛(wèi)星項目的投資基金產品好像是投資到北京中興恒和衛(wèi)星應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中興恒和衛(wèi)星應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與艮月投資管理集團都在朝陽區(qū)安華橋黃寺后身36號院6號樓里辦公,兩家分別各自支付房租。北斗衛(wèi)星基金產品項目都是杜某和王某4談的。
秦某辨認出人杜某。
12、證人褚某的證言及辨認筆錄證明:2014年7月份,我入職到幸匯財富(北京)投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擔任總經理職務。該公司做P2P債權基金產品進行融資,我認為做得不正規(guī)就沒有參與。2014年10月,我就被杜某調到了艮月投資管理集團成立的投資部擔任總經理,自己在外尋找評估項目制作基金產品進行融資。
杜某是艮月投資管理集團的實際經營控制人,艮月投資管理集團有4個子公司。艮月投資管理集團的部門分工中財務部負責所有融資財務記賬等事務,負責人是WLx。霍某、米某與杜某參與了艮月投資管理集團的實際經營,他倆在集團的融資項目及基金產品上起草方案及具體細則,同時霍某也參與了幸匯財富(北京)投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P2P債權基金產品的融資。集團私募融來的資金及投資的項目都是杜某一個人操控,集團部門負責人輔助,具體將錢投資到了哪些項目我不清楚。我不清楚Dxx是否參與了艮月投資管理集團的實際經營。杜某癌癥住院后Dxx來過集團幫她兌付了部分投資人的一部分投資款。艮月投資管理集團的P2P債權基金項目資金鏈斷裂,不能兌付投資者投資本息。
幸匯財富(北京)投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為艮月投資管理集團的項目進行私募融資,兩個公司都是杜某實際操控。金某是幸匯財富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董事長,他不管理基金的銷售工作。幸匯財富(北京)投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有4個銷售基金團隊,銷售總監(jiān)有Wxx、Sxx、Lxx、還有一個我記不清楚,各負責一個。該公司就是做違規(guī)違法的私募,向社會公開銷售不備案登記的基金產品。該公司發(fā)行銷售了北斗衛(wèi)星項目的投資基金產品,P2P債權基金產品。幸匯財富(北京)投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財務由WLx負責,所有的融投資款都要經過他上報杜某。2015年2月份杜某被河南警方帶走協(xié)助調查后來被刑事拘留,Dxx就出面幫杜某解決投資者購買基金的事情。Zxx和張某4在幸匯財富(北京)投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負責過基金產品的銷售,現(xiàn)在不能兌付的P2P債權基金產品都是他倆負責參與經營的。該公司的投資者大部分都是社會上的不特定人群,基金銷售團隊打電話介紹公司產品及高額返利將他們約到公司簽署合同購買基金產品。
褚某辨認出杜某。
13、證人徐某的證言及辨認筆錄證明:2014年8月,我到北京世紀風情文化傳播有限公司擔任總經理職務,2015年4月辭職。北京世紀風情文化傳播有限公司是艮月投資管理集團的子公司,杜某是實際經營人,我在該公司沒有做過業(yè)務。
杜某是艮月投資管理集團實際經營控制人。艮月投資管理集團行政部負責人叫秦某;有一個副總叫霍某。我不清楚Dxx是否參與了艮月投資管理集團的實際經營。
幸匯財富(北京)投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是艮月投資管理集團的子公司,兩個公司都是杜某實際控制。幸匯財富(北京)投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銷售了北斗衛(wèi)星項目基金產品、P2P債權基金產品。該公司的投資者大部分都是社會上的不特定人群,基金銷售團隊打電話約到他們公司購買基金產品,承諾高額返利。該公司停業(yè)了,許多投資人的投資款都沒有兌付。張某4在該公司負責過基金產品的銷售,但是我沒見過她。
徐某辨認出杜某。
14、證人劉某的證言及辨認筆錄證明:我是中興恒和國際商業(yè)保理有限公司的總裁,負責團隊建設及業(yè)務管理、產品開發(fā)。中興恒和國際商業(yè)保理有限公司是艮月投資管理集團有限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杜某是實際操控人,公司的財務歸艮月投資管理集團統(tǒng)一管理。
Dxx只是中興恒和國際商業(yè)保理有限公司的掛名董事不參與實際經營。我這個團隊一共做了2筆這個業(yè)務,第一筆2014年3月份左右是用自有資金(杜某給公司的160萬美金)做了應收賬款的質押融資,將錢借給了天津恒豐達包裝制品有限公司,已收回本息。第二筆大概2014年11月份左右做了中建一局第六公司的保理業(yè)務,資金方中投國泰擔保有限公司委托我們將他們的1700余萬元人民幣借給融資方,這筆業(yè)務我們公司沒掙錢。中興恒和國際商業(yè)保理有限公司沒有參與了艮月投資管理集團杜某的私募融資。
艮月投資管理集團的實際經營控制人是杜某,有4個子公司。艮月投資管理集團的部門分工中財務部負責集團財務,負責人是WLx。杜某住院了以后,有什么事就找Dxx解決溝通。
幸匯財富(北京)投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實際辦公地朝陽區(qū)雙井樂城國際A座25層及B座12層,負責人叫金某。我和金某就見過一面,不清楚該公司的情況。Zxx管理過幸匯財富(北京)投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后來辭職了。
劉某辨認出杜某。
15、證人遲某(陽光保險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員工)的證言及提供的書證證明:我公司舉報幸匯財富(北京)投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
2013年6月,我公司發(fā)現(xiàn)幸匯財富公司在市場上公開銷售一款名為“北斗衛(wèi)星投資基金”的理財產品,并在該產品宣傳單上明確寫明我公司作為該產品的劣后投資機構,但我公司對此毫不知情。經了解,2013年3月,幸匯財富公司發(fā)行了“北斗衛(wèi)星投資基金”的理財產品,類型為封閉型,募集資金總規(guī)模為3億元人民幣,每期募集1億元。首期募集資金已在2013年4月完成,第二期募集資金將在2013年6月底完成。這款理財產品收益類型為穩(wěn)健型,存續(xù)期限24個月,滿一年可以申請退出,預期年收益率12.5?5%。幸匯財富公司的業(yè)務員稱我們公司作為這款理財產品的劣后投資機構,還稱他們公司是幸匯集團和另一股東投資成立的下屬企業(yè),幸匯集團實際控股。幸匯財富公司的員工稱他們公司只是資金的募集方,用錢單位是北京中興恒和衛(wèi)星應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說是用于北斗衛(wèi)星的附屬設備和研發(fā)上。
我公司聯(lián)系到了幸匯集團得知幸匯財富公司不是幸匯集團成立的下屬企業(yè)。我們聯(lián)系上杜某,杜某說幸匯財富公司與幸匯集團沒有任何關系,把我公司名稱寫在她公司理財產品宣傳單上只是個誤會,是由于印刷的錯誤,她只是準備與我公司談此理財產品合作。
我公司沒有作為劣后投資機構認購“北斗衛(wèi)星投資基金”這個理財產品。
遲某提供了幸匯財富(北京)投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在北斗衛(wèi)星投資基金宣傳時將陽光保險集團列為劣后投資機構的書面材料。
16、證人張某6的證言證明:我是中順源擔保有限公司的法人。艮月投資管理集團有限公司的杜某在2012年10月份找到我,跟我談收購我公司的事情。我們談好以2000萬元收購我名下的中順源擔保公司,后來杜某只給我交付了360萬元的定金,余款一直未到賬,因為未完成此次轉讓公司的交易。我與杜某都是口頭承諾,沒有收購合同。我和杜某及該公司沒有其他經濟往來。
我公司的公章一直在我公司存放。我從來沒有將公章借給艮月投資管理集團有限公司及杜某使用過。我不知道,艮月投資管理集團有限公司及杜某用你公司名義對外簽訂保障合同。我看了公安機關提供的六份艮月投資管理集團有限公司與他人簽訂的保障合同,我認為這些合同上的公章應系偽造。
17、北京中興恒和衛(wèi)星應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情況說明證明:北京中興恒和衛(wèi)星應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2011年6月至2014年12月期間,向杜某及其關聯(lián)企業(yè)總計借款人民幣5444萬元,并約定了利息。杜某作為資方實際控制人,在借款期間監(jiān)管接手北衛(wèi)公司的日常管理、財務,秦皇島中興恒和北斗衛(wèi)星運營服務有限公司的日常管理、財務。杜某在實際控制期間,利用前述兩公司的公章對外簽署的其他融資協(xié)議,北衛(wèi)公司以及秦衛(wèi)公司的股東及其他管理人員并不知情。前述兩公司也沒有對杜某及其關聯(lián)公司企業(yè)擅自使用公章的行為進行過授權。北衛(wèi)公司發(fā)現(xiàn)杜某擅自利用前述兩公司名義對外融資后,曾要求杜某停止擅自使用公司的公章對外簽署任何協(xié)議。
基于北衛(wèi)公司欠付杜某及其關聯(lián)企業(yè)的債務額度,北衛(wèi)公司已經與杜某及其關聯(lián)企業(yè)債權人簽署了《代為還款協(xié)議書》,代其向債權人償付債務,王某4作為法定代表人為《代為還款協(xié)議書》提供了無限連帶責任的擔保。北衛(wèi)公司已經超出實際欠付債務額度,向其債權人共計確認償付額度約為人民幣1.1億元。
18、北京中興恒和衛(wèi)星應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借款合同、業(yè)務往來明細、轉賬明細證明:王某4向杜某借款的情況,截止2015年5月6日該公司欠杜某及其關聯(lián)公司貸方余額:5955752元;欠杜某及其關聯(lián)公司利息3115999.79元;本息合計9071751.79元。
19、關于北斗項目投資的諒解協(xié)議備忘錄、合同目錄表證明:北京中興恒和衛(wèi)星應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與81名北斗衛(wèi)星項目投資人,達成還款協(xié)議,投資本金由該公司直接償還給投資人,王某4個人對此承擔無限連帶責任。該協(xié)議涉及人民幣9067萬元。
20、銀行交易明細證明:對杜某、Dxx、涉案企業(yè)等在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國農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銀行賬戶的查詢,及相關賬戶的交易記錄。
21、工商注冊資料證明:涉案企業(yè)的工商注冊情況,包括股東、變更記錄、營業(yè)場所,及其營業(yè)范圍等情況。
22、借條、借款合同、收條等證據證明:2012年至2014年,北京中汽億投物資貿易有限公司為支付購車費用由總經理陳某4,向杜某借款;以及陳某4多次向杜某借款的情況。
23、北京京誠會計師事務所有限責任公司關于Dxx等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司法鑒定意見書證明:通過對投資人報案情況的統(tǒng)計,在2013年10月至2015年5月投資P2P項目的共有422人,投資金額156277000元,返利返投資金額9571842.37元;在2013年3月至2014年12月投資北斗衛(wèi)星項目的有58人(26人投資兩個項目都投,此時未算人數(shù)),投資金額102400000元,返利返投資金額1794250元。
2013年3月至2015年1月,杜某介紹77人入資,投資金額90850000元。
2013年3月至2014年9月Zxx任職期間,投資金額212
947000元。
2013年11月至2014年10月,JJx介紹24人入資,投資金額11810000元。
2013年11月至2014年12月,張某4介紹12人入資,投資金額7040
000元。
2013年12月至2014年4月,Sxx介紹3人入資,投資金額270000元。
2013年12月至2014年12月,Jxx介紹19人入資,投資金額10950000元。
2013年12月至2014年10月,樊聰介紹12人入資,投資金額3010000元。
2014年1月至2014年12月,范建平介紹13人入資,投資金額1030000元。
2014年4月至2014年12月WLx任職期間,投資金額145
322000元。
涉案公司吸收的投資款除了退還投資人部分利息及投資外,還有381102820.73元,匯給12個單位和個人:匯給中鴻擔保有限公司北京東城分公司435000元;匯給北京德海華韻科技發(fā)展有限公司17042482元;匯給天津杰茂峰物流有限公司5000000元;匯給北京漢和元信投資管理有限公司200000000元;匯給深圳市新天時代投資有限公司15308298元;匯給北京居然之家順西路家居建材市場有限公司600000元;匯給山東博瑞格生物資源制品有限公司500000元;匯給北京中興恒和衛(wèi)星應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67216851.67元;匯給北京紫金回龍生物科技有限公司534700元;匯給北京中基利德投資顧問有限公司3000000元;匯給Dxx1800000元;匯給杜某70100489.06元。
24、查詢、凍結相關財產的材料證明:查詢杜某、Dxx、涉案企業(yè)等相關財產的情況,并查封杜某在北京市、深圳市的相關房產(部分有抵押、或輪候查封);查封Dxx在深圳市的相關房產(有抵押);查封北京德海華韻科技發(fā)展有限公司的房產(有抵押);昆明市部分房產已查封;北京艮月投資管理有限公司在錦州龍騰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的股權、股份已查封。JJx退款人民幣6萬元,現(xiàn)在案。
25、諒解書證明:投資人曾某、石某、張某3、李某3等9人對被告人JJx表示諒解。
26、房屋租賃合同證明:給幸匯財富(北京)投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租賃北京市朝陽區(qū)東三環(huán)中路24號的“樂成中心”B座12層01-09單元、北京市朝陽區(qū)東三環(huán)中路20號的“樂成中心”A座25層01、02單元的情況。
27、中國人民解放軍空軍總醫(yī)院出具的診斷證明書、病例、居民死亡醫(yī)學證明書等證明:杜某于2015年5月5日因雙乳腺癌,腦繼發(fā)惡性腫瘤,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
28、公安機關出具的到案經過、戶籍材料證明:2015年4月27日,民警電話通知Wxx、Sxx、Lxx、JJx、Dxx、Jxx六人到北京市朝陽區(qū)經濟犯罪偵查大隊接受調查詢問;上述六人后被拘傳到花家地派出所。同日,民警電話通知Zxx到花家地派出所接受調查詢問,Zxx到案后被拘傳。同日,民警在北京市豐臺區(qū)馬家堡西里28號樓5號樓1807號將WLx抓獲。八名被告人的身份情況。
29、被告人Dxx的陳述證明:我自己有3家公司:昊鵬澤遠裝飾設計有限公司做裝修業(yè)務、寶鼎通達投資擔保有限公司和銀行合作做個人的貸款房屋抵押業(yè)務、寶鼎通達網絡科技有限公司做網絡軟件開發(fā)及平臺建設信息服務業(yè)務,我是這三家公司的實際經營人。
我沒有在艮月投資管理集團工作過,這個集團是我姐姐杜某的,我不參與。杜某是艮月投資管理集團實際經營人。艮月投資管理集團出資720萬元與遼寧錦州的公司合作開發(fā)房地產項目,現(xiàn)在合作沒做成,錢也拿不回來了。艮月投資管理集團借給陳洪文1000萬元人民幣,他沒還。我聽米某說杜某投資了2800萬元人民幣,現(xiàn)在收不回來。杜某還借給一個叫張某的男子500萬元人民幣左右。艮月集團的很多子公司,都是杜某操控經營。艮月投資管理集團高管有米某、霍某、劉某。幸匯財富(北京)投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是艮月投資管理集團的子公司。
2015年1月,杜某讓河南警方帶走了。杜某通過律師讓我?guī)兔Π矒嵋幌滦覅R財富(北京)投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資者。我就拿出54萬元人民幣,在2015年2月份發(fā)給了一些投資者,是霍某和米某負責安排的投資者。我不清楚幸匯財富(北京)投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是做什么的,沒參與經營。我對幸匯財富(北京)投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內部結構、銷售基金進行私募融資,募集了多少資金,有多少投資人,資金的實際去向,杜某的賬戶信息等不清楚。有許多投資者的基金合同到期了,杜某拿不出錢來兌付。
我聽說杜某與北京中興恒和衛(wèi)星科技有限公司有一個合作項目叫北斗衛(wèi)星項目,但具體情況我不清楚。
30、被告人Zxx的供述和辨認筆錄證明:我在幸匯財富(北京)投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工作時間為2013年2月份至2014年3月份,在該公司的職務為總經理,負責管理基金銷售團隊工作。我除了領工資,杜某年底再按照公司總體的銷售額給我提成,一年大概50多萬。
幸匯財富(北京)投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是艮月投資管理集團的子公司,實際經營操控人都是杜某。杜某是艮月集團實際經營人。Dxx在艮月集團負責發(fā)放貸款的工作(都是些高利貸款),他發(fā)放貸款的錢都是杜某給他的,杜某的錢有些是幸匯公司銷售基金私募融資的錢。艮月集團的很多子公司,都是杜某操控經營。褚某后來在艮月集團負責項目及團隊管理。艮月集團的財務由財務經理WLx負責。幸匯財富(北京)投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銷售北斗衛(wèi)星項目基金、P2P債權項目基金為艮月集團私募融資。
幸匯財富(北京)投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實際辦公地朝陽區(qū)雙井樂城國際A座25層及B座12層,法定代表人:杜某,2014年9月份變更為金某。公司的經營范圍:非證券業(yè)務的投資管理、投資(不得從事下列業(yè)務:1.發(fā)放貸款;2.公開交易證券投資或金融衍生品交易;3.以公開方式募集資金;4.對除被投資企業(yè)以外的企業(yè)提供擔保)。該公司是一個家族式的企業(yè),負責人是杜某和Dxx,很多事情我們都是執(zhí)行命令。杜某和Dxx兩個人說了都算,我歸Dxx領導。我覺得公司的業(yè)務做的不正規(guī),所以離職了。
我不清楚金某是否參與了幸匯財富(北京)投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實際經營。我在時,公司向社會公開發(fā)行銷售基金私募融資,做的是北斗衛(wèi)星基金,P2P債權基金。我是總經理,負責整個基金的銷售;張某4和劉某4是管理我們基金銷售團隊的副總經理;有5個基金銷售團隊,團隊負責人是梁某、Lxx、Sxx、Wxx、薛某;他們下面還有銷售小組長帶領小組銷售基金私募融資。所有投資者的投資款都匯到公司的賬戶里。公司與投資者簽合同上有一個賬戶,戶名是幸匯財富(北京)投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中信銀行賬號尾號8959。
北斗衛(wèi)星投資基金大概2012年10月份開始發(fā)行銷售,大概發(fā)行銷售了一年多。我在時募集了大概2000余萬元人民幣,投資人數(shù)20多人,公司給投資人的年收益是12%至14%,與客戶都簽署了基金合同。募集的資金全部投資給了北京中興恒和衛(wèi)星應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用于該公司衛(wèi)星平臺項目的建設。北京中興恒和衛(wèi)星應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叫王某4(男,60歲左右),王某4和杜某談的這個項目?,F(xiàn)在有許多投資人的投資本息公司已經無法兌付。
幸匯財富(北京)投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P2P債權基金都是Dxx負責帶領基金銷售團隊進行私募融資的。他也和杜某一起參與了艮月集團的實際經營,他負責艮月集團發(fā)放貸款這些業(yè)務。公司給投資人3個月的收益是8%,6個月的收益是10%,年收益是12%至14%。宣傳時,公司讓我們對客戶說募集的資金全部投資給了一些中小企業(yè)的借款人,該基金私募融來的錢實際去向我不清楚。Dxx在幸匯財富露面,我認為幸匯財富公司經理一級的都知道Dxx是杜某的弟弟而且主管公司的P2P業(yè)務。
幸匯公司的投資者基本上是艮月集團給幸匯公司一些隨機號段讓業(yè)務員撥打的電話聯(lián)系客戶,客戶都是社會的不特定人員,什么年齡段的都有。業(yè)務員向對方宣傳介紹公司的實力及基金產品的投資及高額回報情況??蛻魜砦覀児竞?,公司會將制作的基金宣傳圖冊發(fā)給客戶,讓他們了解基金項目及公司的具體情況,同時也是顯示公司的實力讓客戶放心投資。公司怎么給員工提成都是歸艮月集團管理,負責人是艮月集團的財務經理WLx。
被告人Zxx后辯稱自己在該公司只是行政經理,不負責銷售業(yè)務,也沒拿過銷售提成。
Zxx辨認出杜某、Dxx。
31、被告人Lxx的供述及辨認筆錄證明:我在幸匯財富(北京)投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工作時間為2013年3月7日至2014年11月6日,職務是銷售總監(jiān),負責帶領4個基金銷售小組進行銷售北斗衛(wèi)星項目基金、P2P債權項目基金。除了工資,我從我的基金銷售團隊銷售額的0.4%,我自己銷售的北斗衛(wèi)星項目基金提銷售額的3.4%;我自己銷售的P2P債權項目基金提銷售額的2.65%。我拿到的提成是人民幣16萬元左右。
幸匯財富(北京)投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是艮月投資管理集團的子公司(營業(yè)范圍中明確不得公開方式募集資金),實際經營操控人是杜某。艮月投資管理集團的很多子公司,都是杜某操控經營,具體情況我不清楚。幸匯財富(北京)投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銷售北斗衛(wèi)星項目基金、P2P債權項目基金為艮月集團私募融資,這兩個基金都是Zxx(他從幸匯財富成立的時候就在任總經理,負責全面工作,2014年9月份離開公司)和張某4負責。艮月投資管理集團的財務由財務經理是WLx負責。金某在幸匯財富(北京)投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擔任董事長,但我不知道他具體做什么工作。幸匯財富(北京)投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財務由會計張某6負責記賬,財務都是歸艮月集團管理。Zxx、劉丹丹、張某4直接給我們這一層級下達各種任務,像杜某這一層級的人我基本上就接觸不到了。
幸匯財富(北京)投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向社會人員公開發(fā)行銷售基金私募融資,做的是北斗衛(wèi)星基金,P2P債權基金。公司在雙井辦公區(qū)有5個基金銷售團隊,我、梁某、Sxx、Wxx、薛某每人負責一個基金銷售團隊的銷售工作,下面還有銷售小組長帶領小組銷售基金私募融資。我主管4個銷售團隊,銷售經理是JJx、Jxx、許某3、張某2。我不清楚Dxx是否參與了幸匯財富(北京)投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基金銷售及艮月集團的實際經營,我聽客戶和我說他們找不到杜某兌付基金投資款,后來Dxx出面幫杜某處理基金投資款兌付問題。
北斗衛(wèi)星投資基金,大概發(fā)行銷售了一年多點的時間,我負責的團隊銷售額1500萬元人民幣左右,投資者10人左右。公司給投資人的年收益是13?5%,與客戶都簽署了基金合同,宣傳時公司讓我們對客戶說募集的資金全部投資給了北京中興恒和衛(wèi)星應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用于該公司衛(wèi)星平臺項目的建設,但實際杜某將私募融資來的錢用到了哪里我不清楚?,F(xiàn)在有許多投資人的投資本息公司已經無法兌付。公司組織我們去過秦皇島經濟開發(fā)區(qū)參觀考察北京中興恒和衛(wèi)星應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北斗衛(wèi)星基地及北斗衛(wèi)星技術展廳。北京中興恒和衛(wèi)星應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叫王某4,是王某4和杜某談的這個北斗衛(wèi)星項目。北斗衛(wèi)星基金這塊普通銷售員提銷售額的1.5?.8%,小組長提小組所有員工銷售額的1%,小組長提自己銷售額的3%;我們銷售總監(jiān)提自己帶領銷售團隊銷售額的0.4%,我們銷售總監(jiān)提自己銷售額的3.4%;張某4和Zxx提多少我不清楚。
P2P債權基金,我負責的團隊銷售額3000萬元人民幣左右,投資者100人左右。公司給投資人3個月的收益是8%,6個月的收益是10%,年收益是12%至14%,宣傳時公司讓我們對客戶說募集的資金全部投資給了一些中小企業(yè)的借款人。杜某是老板,她清楚資金去向。有一次杜某和我們所有員工說公司銷售基金產品一共募集了人民幣2億元左右。P2P債權基金這塊普通銷售員提銷售額的1.5%,小組長提小組所有員工銷售額的0.75%,小組長提自己銷售額的2.25%;我們銷售總監(jiān)提自己帶領銷售團隊銷售額的0.4%,我們銷售總監(jiān)提自己銷售額的2.65%;張某4和Zxx提多少我不清楚。
幸匯公司的業(yè)務員隨機號段撥打的電話聯(lián)系客戶,都是社會的不特定人員,什么年齡段的都有;還有就是在大街上或居民住宅小區(qū)里發(fā)放基金宣傳圖冊給社會不特定人員,還有一小部分客戶是公司員工的親戚朋友,我們宣傳介紹公司的實力及基金產品的投資及高額回報情況??蛻魜砦覀児竞蠊緯⒅谱鞯幕鹦麄鲌D冊發(fā)給客戶讓他們來了解基金項目及公司的具體情況,同時也是顯示公司的實力讓客戶放心投資。
Jxx2013年3月份到公司擔任我下面的銷售經理,后來2014年11月我離開之后就代替我的位置任銷售總監(jiān)。Wxx開始任銷售經理,2013年7、8月份升為銷售總監(jiān),2014年10月份升為副總經理。Sxx開始任銷售經理,2013年7、8月份升為銷售總監(jiān),2014年10月份左右升為副總經理。
我用妻子張某4的名義在公司投資88萬元,用張某1的名義在公司投10萬。
Lxx辨認出杜某、Zxx。
32、被告人Jxx的供述及辨認筆錄證明:我在幸匯財富(北京)投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工作時間為2013年3月至2015年3月,我入職時擔任銷售經理帶領6、7個銷售員,一直到2014年11月底我被升職為銷售總監(jiān)。我負責帶領3個基金銷售小組銷售北斗衛(wèi)星項目基金、P2P債權項目基金。除了工資,我提這3個基金銷售團隊銷售額的0.4%,我自己銷售的北斗衛(wèi)星項目基金提銷售額的3.4%;我自己銷售的P2P債權項目基金提銷售額的2.65%。這兩個基金銷售我一共拿到人民幣30萬元左右提成。
張某4是管理我們基金銷售團隊的副總經理,Zxx是管理我們基金銷售團隊的總經理,所有我們公司基金銷售工作都是他倆負責領導。幸匯財富(北京)投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是艮月投資管理集團的子公司(營業(yè)范圍中明確不得公開方式募集資金),實際經營操控人是杜某。幸匯財富(北京)投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銷售北斗衛(wèi)星項目基金、P2P債權項目基金為艮月集團私募融資。我知道WLx擔任過艮月投資管理集團的財務經理。金某在幸匯財富(北京)投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擔任董事長。Dxx自己說過P2P債權項目都是他負責的。幸匯財富(北京)投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財務由張某6負責記賬,之后又來了姓馬的財務經理。
幸匯財富(北京)投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向社會人員公開發(fā)行銷售基金私募融資,在雙井辦公區(qū)有5個基金銷售團隊,基金銷售團隊負責人是Wxx、梁某、Sxx、Lxx、薛某。我是在Lxx離職之后頂替他擔任的負責人。每個人負責一個基金銷售團隊的銷售工作,下面還有銷售小組長帶領小組銷售基金私募融資。
2013年初發(fā)行銷售北斗衛(wèi)星投資基金,大概發(fā)行銷售了一年多點的時間,募集的資金數(shù)額大概7000萬元人民幣左右。我擔任總監(jiān)時,有很多客戶的投資無法兌現(xiàn),我的團隊也沒有什么銷售額。我擔任經理時團隊銷售額300多萬人民幣,投資者3個人。公司給投資人的年收益是12%至15%,與客戶都簽訂了基金合同。公司讓我們對客戶說募集的資金全部投資給北京中興恒和衛(wèi)星應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用于該公司衛(wèi)星平臺項目的建設。
P2P債權基金是Dxx做的,都是他負責。我擔任經理時的團隊銷售額1700萬元人民幣左右,投資者40人左右。公司給投資人3個月的收益是8%,6個月的收益是10%,年收益是12?4%。公司讓我們對客戶說募集的資金全部投資給了一些中小企業(yè)的借款人。公司銷售基金產品一共募集了人民幣2.1億元左右,投資者大概500人左右,資金的實際去向我不清楚。
我以我愛人何某的名義購買了190萬元的產品,以我表弟原某的名義購買了20萬元的產品。
Jxx辨認出Dxx、杜某。
33、被告人Wxx的供述及辨認筆錄證明:我在幸匯財富(北京)投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工作時間為2012年10月至2014年11月,職務為銷售總監(jiān),負責帶領4個基金銷售小組進行銷售北斗衛(wèi)星項目基金、P2P債權項目基金。除了工資,我提這兩個基金銷售團隊銷售額的0.4%,自己銷售的北斗衛(wèi)星項目基金提銷售額3.4%;自己銷售的P2P債權項目基金提銷售額的2.65%。這兩個基金銷售我一共拿到人民幣8.4萬元提成。
張某4是管理我們基金銷售團隊的副總經理,Zxx是管理我們基金銷售團隊的總經理,所有的我們公司基金銷售的工作都是他倆負責領導。幸匯財富(北京)投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是艮月投資管理集團的子公司(營業(yè)范圍中明確不得公開方式募集資金),實際經營操控人是杜某。艮月集團提供項目資料,然后杜某讓我們幸匯公司對項目制作基金產品進行銷售私募融資。幸匯財富(北京)投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銷售北斗衛(wèi)星項目基金、P2P債權項目基金為艮月集團私募融資。艮月投資管理集團的財務由財務經理WLx負責。金某在幸匯財富(北京)投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擔任董事長,我很少看見他。幸匯財富(北京)投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財務由會計張某6負責記賬。
幸匯財富(北京)投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在雙井辦公區(qū)有5個基金銷售團隊,團隊負責人是我、梁某、Sxx、Lxx、薛某。我們每個人負責一個基金銷售團隊的銷售工作,下面還有銷售小組長帶領小組銷售基金私募融資。
2013年初發(fā)行銷售北斗衛(wèi)星投資基金,大概發(fā)行銷售了一年多點的時間。我的基金銷售團隊北斗衛(wèi)星基金的銷售額人民幣1800萬元左右,我自己沒有銷售,拿到的提成是人民幣7.2萬元左右。公司給投資人的年收益是12?5%,與客戶都簽署了基金合同。公司讓我對客戶說募集的資金全部投資給了北京中興恒和衛(wèi)星應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用于該公司衛(wèi)星平臺項目的建設。
P2P債權基金是Dxx做的,都是他負責。我的基金銷售團隊P2P債權基金銷售額人民幣300萬元左右,我自己沒有銷售,拿到的提成是人民幣1.2萬元左右。公司給投資人3個月的收益是8%,6個月的收益是10%,年收益是12?4%。公司讓我們對客戶說募集的資金全部投資給了一些中小企業(yè)的借款人。Dxx是發(fā)起人資金去向他清楚。幸匯財富(北京)投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銷售基金產品一共募集了人民幣2億元左右,投資者大概400人左右。
幸匯公司的業(yè)務員隨機號段撥打的電話聯(lián)系客戶,客戶都是社會的不特定人員什么年齡段的都有,我們宣傳介紹公司的實力及基金產品的投資及高額回報情況。有許多投資者的基金合同到期了,杜某拿不出錢來兌付,幸匯財富(北京)投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停業(yè)了。
Wxx辨認出Zxx、杜某、Dxx。
34、被告人Sxx的供述及辨認筆錄證明:我在幸匯財富(北京)投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工作時間為2012年11月至2014年11月,職務為銷售總監(jiān),負責帶領2個基金銷售小組進行銷售北斗衛(wèi)星項目基金、P2P債權項目基金。除了工資,我提這2個基金銷售團隊銷售額的0.4%,自己銷售的北斗衛(wèi)星項目基金提銷售額的3.4%;自己銷售的P2P債權項目基金提銷售額的2.65%。我一共拿了4萬多元的提成。
張某4和劉某4是管理我們基金銷售團隊的副總經理,Zxx是管理我們基金銷售團隊的總經理,所有我們公司基金銷售工作都是他倆負責領導。幸匯財富(北京)投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是艮月投資管理集團的子公司(營業(yè)范圍中明確不得公開方式募集資金),實際經營操控人是杜某。幸匯財富(北京)投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銷售北斗衛(wèi)星項目基金、P2P債權項目基金為艮月集團私募融資。我是執(zhí)行總經理Zxx和副總經理劉某4、張某4的命令。金某在幸匯財富(北京)投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擔任董事長負責管理公司。幸匯財富公司的財務由會計張某6記賬,公司的財務都歸艮月集團管理。
幸匯財富(北京)投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在雙井辦公區(qū)有5個基金銷售團隊,團隊負責人是我、梁某、Wxx、Lxx、薛某。我們每個人負責一個基金銷售團隊的銷售工作,下面還有銷售小組長帶領小組銷售基金私募融資。
2013年初發(fā)行銷售北斗衛(wèi)星投資基金,大概發(fā)行銷售了一年多點的時間。我負責的團隊銷售額1000萬元人民幣左右,投資者20人左右。公司給投資人的年收益是12?5%,與客戶都簽署了基金合同。公司讓我對客戶說募集的資金全部投資給了北京中興恒和衛(wèi)星應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用于該公司衛(wèi)星平臺項目的建設?,F(xiàn)在有許多投資人的投資本息公司已經無法兌付。
P2P債權基金是Dxx做的,都是他負責,因為有些債權是他的。我負責的團隊銷售額50萬元人民幣左右,投資者20人左右。公司給投資人3個月的收益是8%,6個月的收益是10%,年收益是12?4%。公司讓我們對客戶說募集的資金全部投資給了一些中小企業(yè)的借款人。公司銷售基金產品一共募集了大概人民幣1億元左右,投資者幾百人。Dxx在幸匯財富沒有職務,他是老板杜某的弟弟,主要負責P2P業(yè)務上有貸款需求的人員或公司。我在公司工作期間的P2P業(yè)務的貸款方基本上都是Dxx介紹的。公司與出借人簽訂債權人服務協(xié)議、轉讓協(xié)議和股權回購協(xié)議,其中服務協(xié)議是以公司名義和出借人簽訂,剩下的都是以杜某本人的名義簽訂,債權的出讓人全是杜某。
幸匯公司的業(yè)務員隨機號段撥打的電話聯(lián)系客戶,客戶都是社會的不特定人員什么年齡段的都有,我們宣傳介紹公司的實力及基金產品的投資及高額回報情況。在西城區(qū)國展館金融博覽會,公司租賃展臺帶領我們去參會宣傳我們的基金產品,客戶來我們公司后公司會將制作的基金宣傳圖冊發(fā)給客戶讓他們來了解基金項目及公司的具體情況,同時也是顯示公司的實力讓客戶放心投資。
Sxx辨認出Zxx、杜某。
35、被告人JJx的供述證明:我在幸匯財富(北京)投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工作時間為2013年6月24日至2015年3月,職務為基金產品理財經理,負責理財產品的銷售工作,負責6個銷售業(yè)務員。我的銷售提成是6萬元。
幸匯財富(北京)投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是艮月集團的子公司(營業(yè)范圍中明確不得公開方式募集資金),就是艮月集團的資金池專門進行私募融資,杜某是實際經營人。
幸匯財富(北京)投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市場部負責銷售公司發(fā)行的基金產品,負責人叫Zxx;法務部負責公司的基金投向及風險控制;公司的管理者與實際經營人是杜某,金某也是公司管理人,他也是聽杜某的管理。Dxx曾在公司替杜某接待過投資人。
北斗衛(wèi)星投資基金,大概是2013年初開始發(fā)行銷售,為期2年。公司與客戶都簽署了基金合同,募集的資金全部投資給了北京中興恒和衛(wèi)星應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用于該衛(wèi)星平臺項目的建設。公司給投資人的年收益是12%至15%,北斗衛(wèi)星投資基金基本上都到期了,具體的兌付情況我不清楚。
債權基金就是投資者把錢借給公司,公司去做投資,我們公司會把與投資者與我公司的債權關系轉給借我們錢的一些公司,這個債權基金就是這個意思,也是一種P2P。有協(xié)議寫明投資人的錢匯到公司的賬戶后過幾日會轉到杜某個人賬戶里由她操作借出。該債權基金2013年初開始發(fā)行銷售,最短期是3個月最長期是3年。公司與投資人簽署了投資合同與債權轉讓合同,債權公司給公司年收益是18%左右,公司給投資人的年收益14%左右。我的銷售團隊以P2P的形式吸納了人民幣600萬元左右,到現(xiàn)在為止沒有兌付的大概有10多個人,500多萬元,其中300萬元是我自己銷售的。這兩個基金一共募集了2.2億元人民幣左右,大概有投資者260人左右。
公司讓業(yè)務員隨機號段撥打的電話聯(lián)系客戶,宣傳介紹公司的實力及基金產品的投資及高額回報情況。我銷售的客戶基本上都是我自己的親戚和朋友。我的上級開始是Lxx,后變更為Jxx,他們的職務都是銷售總監(jiān)。Dxx和幸匯財富是什么關系我不清楚。
我以我母親張某7的名義投資26萬元。
36、被告人WLx的供述及辨認筆錄證明:2014年4月,我到艮月投資管理集團有限公司任職財務總監(jiān),2014年12月辭職。我負責集團財務進出帳的記賬工作,艮月投資管理集團幾個子公司內部轉賬老板杜某授權我負責簽字,如果錢出去到外面的公司就需要杜某直接簽字,我只是記賬。
杜某是艮月投資管理集團實際經營控制人。艮月投資管理集團具體有4個子公司,這些都是杜某直接經營控制的。艮月投資管理集團的財務是我負責,我負責指導會計、出納做賬。艮月投資管理集團有汽車項目,紅酒項目,北斗衛(wèi)星項目,P2P債權基金項目。
北斗衛(wèi)星項目好像2010年4月份左右開始運行至今,大部分投資款都是幸匯財富(北京)投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銷售基金產品私募來的資金,杜某將融資款大概7000余萬元人民幣投資到北斗衛(wèi)星項目方北京中興恒和衛(wèi)星應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這7000余萬元人民幣投資款都是從艮月投資管理集團賬戶、幸匯財富(北京)投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杜某個人賬戶里匯給北京中興恒和衛(wèi)星應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北京中興恒和衛(wèi)星應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諾給杜某24%的年息,但一直沒有將本金和利息支付給杜某。北京中興恒和衛(wèi)星應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負責人叫王某4,都是他一直在和杜某商談接洽做北斗衛(wèi)星項目。
P2P債權基金項目大部分投資款都是幸匯財富(北京)投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12年12月份至2014年12月份銷售P2P基金產品私募來的資金。P2P債權基金項目沒有實際的投資項目,融來的錢都兌付給以前購買集團、幸匯財富(北京)投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產品的投資者了。P2P債權基金有300多名投資者。杜某讓我安排艮月投資管理集團出納陳某3匯款,幸匯財富(北京)投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會計張某6和出納趙某4分配記賬工作。我在集團任職期間Dxx不參與艮月投資管理集團的實際經營。
幸匯財富(北京)投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是艮月投資管理集團的子公司,做私募融資。該公司實際辦公地朝陽區(qū)雙井樂城國際A座25層及B座12層,法定代表人叫金某,實際經營操控人杜某。杜某和我介紹說金某是幸匯財富(北京)投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董事長。公司有許多銷售基金團隊,團隊負責人有Wxx、Sxx。公司財務部門有馬某4、張某6、趙某4,還有一個姓侯的女子。公司的投資者大部分都是社會上的不特定人群,基金銷售團隊打電話介紹公司產品及返利情況將他們約到公司簽署合同購買基金產品。投資人將投資款匯到幸匯財富(北京)投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賬戶及杜某賬戶。
Zxx是幸匯財富(北京)投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總經理,主管業(yè)務,也就是銷售;張某4是副總經理;之后Zxx離職,褚某擔任過一段幸匯財富(北京)投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總經理,后來褚某調到了艮月集團。Zxx、劉某4、張某4拿的是整個幸匯財富銷售業(yè)績的提成。
北京中融信和投資擔保有限公司是杜某實際操作的一家用來做P2P資金過渡的一家公司。通過幸匯吸納過來的資金直接轉入北京中融信和投資擔保有限公司的賬戶,之后再轉入杜某的名下的兩張工商銀行的銀行卡,杜某通過這兩張銀行卡將錢款支出。北京中融信和投資擔保有限公司沒有實際業(yè)務,全部是用于杜某過渡資金使用。杜某實際控制下的北京德海華韻科技有限公司也沒有實際業(yè)務。我任財務經理期間,進入杜某個人戶的這些錢基本上全部用于兌付前期購買公司P2P產品的客戶的本息了。我們進行支出都是按照幸匯財富提供的投資人的名單及帳戶進行打錢,需要杜某審批。幸匯財富那邊先把返利的表做出來,然后由幸匯的總經理Zxx簽字,給我發(fā)掃描件,我打印出掃描件以后拿著給杜某審核,一般的杜某看到Zxx的簽字就簽字了,然后我們財務再按照表格打錢。每次操作都是杜某指示我或者出納,如果指示我也會指示出納進行網銀轉賬操作,所有能涉及到網銀U盾全部由出納保管,在出納支付完成之后我對其是否支付正確進行審核。
杜某和Dxx的個人賬戶有轉賬,但是都是有來有往。
杜某她在北京的昌平購買過一套別墅,是掛在一個公司名下;她還在深圳購買過12套辦公用房,是杜某的個人名義購買的。
WLx辨認出杜某。
另,被告人Dxx之辯護人出示了Dxx在中國工商銀行尾號為8855(后變更為9475)的賬戶交易記錄。
被告人Zxx之辯護人申請的證人趙某出庭證明Zxx在2014年6月讓趙某、竹某7、王某3贖回在該公司的投資(均不是報案投資人)。并提供了杜某和Zxx對話錄音的整理稿,Zxx為幸匯財富(北京)投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支出錢款的材料。
被告人Jxx之辯護人出示了趙某7、陳某3、原某對被告人Jxx的諒解書。
被告人WLx之辯護人出示了郭某的證言證明WLx是艮月公司的財務,沒聽說他負責幸匯財富的財務;出示工作交接表證明WLx于2014年12月離職。
以上證據,經庭審舉證、質證,本院認證如下:
1、被告人Dxx關于其不是P2P項目負責人的陳述及辯解,在案雖有部分人員證明不知道Dxx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關系,但幸匯財富(北京)投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職的高層人員Zxx、金某等人的證言及辨認筆錄均能證明Dxx負責P2P項目;Dxx和投資人亦能證明Dxx負責發(fā)放投資人部分款項;且Dxx的陳述和辯解,也跟涉案公司匯給Dxx個人賬戶180萬元的證據相矛盾,故本院對Dxx此部分的陳述和辯解不予采納。
2、關于被告人Zxx的任職期間,被告人Zxx當庭表示認罪對公訴機關指控的任職期間并無異議,且有證人證言等其他證據證明,足以認定Zxx在2013年3月至2014年9月在幸匯財富(北京)投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職。
3、本案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人數(shù)及金額:在案投資人的證言、投資材料、鑒定意見能夠證明各投資人的投資情況,本院依法予以確認。同時,本院結合投資人的投資材料、鑒定意見、被告人的供述發(fā)現(xiàn)鑒定意見中存在部分重復計算問題,重復部分本院依法予以減除;在案被告人有用親友名義投資的情況(300余萬元),此部分不是面向不特定公眾,本院亦依法予以減除。綜上,北斗衛(wèi)星項目非法向80余人非法吸收存款1億余元;P2P項目向400余人非法吸收存款1.4億余元。
4、各被告人的責任范圍:被告人Dxx是P2P項目負責人,應對該項目涉及的金額負全部責任;被告人Zxx是總經理應對任職期間,該公司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總額負責;被告人Lxx任應對其本人及其管理人員為該公司非法吸收公眾存款負責;被告人Jxx任職期間,為該公司非法吸收公眾存款負責;被告人Wxx應對其本人及其管理人員為該公司非法吸收公眾存款負責;被告人Sxx應對其本人及其管理人員為該公司非法吸收公眾存款負責;被告人JJx應對其本人及其管理人員為該公司非法吸收公眾存款負責;被告人WLx應對其管理幸匯財富(北京)投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賬目期間,該公司非法吸收公眾存款負責。
5、公訴機關指控八名被告人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相關證據,本院予以確認。
被告人Wxx退賠人民幣2萬元,被告人Sxx退賠人民幣15萬元,被告人JJx再次退賠人民幣10萬元,現(xiàn)在案。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Dxx、Zxx、Lxx、Jxx、Wxx、Sxx、JJx、WLx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數(shù)額巨大,八人的行為已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依法均應予以懲處。北京市朝陽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Dxx、Zxx、Lxx、Jxx、Wxx、Sxx、JJx、WLx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唯指控數(shù)額略有出入,本院根據證據依法予以變更。被告人Dxx、Zxx在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Lxx、Jxx、Wxx、Sxx、JJx在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從犯;被告人WLx在共同犯罪中起輔助作用,是從犯。被告人Dxx有自動到案情節(jié),本院對其酌予從輕處罰。被告人Zxx、Lxx、Jxx、Wxx、Sxx、JJx自動到案,如實供述主要罪行,系自首,且被告人Wxx、Sxx、JJx有退賠情節(jié),故對六名被告人依法予以從輕處罰并對被告人Sxx、JJx適用緩刑。被告人WLx如實供述主要罪行,系從犯,本院對其依法予以減輕處罰并適用緩刑。被告人Dxx及其辯護人關于其不構成犯罪的辯護意見,在案證據足以證明被告人Dxx的罪行,故此辯護意見本院不予采納。被告人Zxx之辯護人關于其系從犯及有犯罪中止情節(jié)的辯護意見,經查被告人在涉案期間在公司總體負責管理相關產品的銷售,且投資人的錢款均已被吸收,故此辯護意見本院不予采納;其他關于對被告人從輕處罰的辯護意見本院酌予采納。被告人Lxx之辯護人關對其從輕處罰的辯護意見本院酌予采納。被告人Jxx之辯護人關于對其減輕處罰的辯護意見,經查被告人Jxx自己及其團隊人員積極吸收公眾存款,數(shù)額巨大,故此辯護意見本院不予采納;其他關于對被告人從輕處罰的辯護意見本院酌予采納。被告人Wxx之辯護人關于對其減輕處罰的辯護意見,經查被告人Wxx自己及其團隊人員積極吸收公眾存款,數(shù)額巨大,故此辯護意見本院不予采納;其他關于對被告人從輕處罰的辯護意見本院酌予采納。被告人Sxx之辯護人關于對其減輕處罰的辯護意見,經查被告人Sxx自己及其團隊人員積極吸收公眾存款,數(shù)額巨大,故此辯護意見本院不予采納;其他關于對被告人從輕處罰的辯護意見本院酌予采納。被告人JJx之辯護人關于對其從輕處罰的相關辯護意見本院酌予采納。被告人WLx之辯護人關于其沒有吸收公眾存款的主觀故意也沒有參與的辯護意見,經查被告人明知是非法吸收來的公眾存款而按照他人要求轉移、分配,其行為已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故此辯護意見本院不予采納。依法責令被告人退賠投資人的經濟損失;在案查封財物,依法處理。
綜上,根據被告人Dxx、Zxx、Lxx、Jxx、Wxx、Sxx、JJx、WLx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jié)以及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本院對被告人Dxx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一、三款、第六十一條、第四十五條、第四十七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對被告人Zxx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一、三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六十一條、第四十五條、第四十七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對被告人Lxx、Jxx、Wxx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七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六十一條、第四十五條、第四十七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對被告人Sxx、JJx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七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六十一條、第四十五條、第七十二條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對被告人WLx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七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六十一條、第四十五條、第四十七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果
一、被告人Dxx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罰金人民幣二十五萬元(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27日起至2019年10月26日止。罰金于本判決生效后3個月內繳納)。
二、被告人Zxx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罰金人民幣二十五萬元(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27日起至2019年10月26日止。罰金于本判決生效后1個月內繳納)。
三、被告人Lxx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三個月,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27日起至2018年7月26日止。罰金于本判決生效后3個月內繳納)。
四、被告人Jxx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罰金人民幣十五萬元(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27日起至2018年4月26日止。罰金于本判決生效后1個月內繳納)。
五、被告人Wxx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罰金人民幣十五萬元(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27日起至2018年4月26日止。罰金于本判決生效后3個月內繳納)。
六、被告人Sxx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罰金人民幣十五萬元(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于本判決生效后1個月內繳納)。
七、被告人JJx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罰金人民幣十五萬元(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于本判決生效后1個月內繳納)。
八、被告人WLx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罰金人民幣十萬元(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于本判決生效后1個月內繳納)。
九、責令被告人Dxx、Zxx、Lxx、Jxx、Wxx、Sxx、JJx、WLx在各自范圍內退賠投資人的投資款(含在案被告人Wxx退賠的人民幣2萬元,被告人Sxx退賠人民幣15萬元,被告人JJx退賠的人民幣16萬元),發(fā)還投資人(名單另附)。
十、在案查封杜某在北京市朝陽區(qū)朝陽區(qū)公園西路9號1幢1至2層1812的房產,在北京市昌平區(qū)沙河鎮(zhèn)小寨村玫瑰園別墅185的房產(有抵押),在深圳市福田區(qū)新天世紀商務中心1棟B座4301(有抵押)、4302(有抵押,輪候查封)、4303(有抵押,輪候查封)、4304(有抵押,輪候查封)、4305(有抵押)、4306(有抵押)、4307(有抵押)、4308(有抵押)、4309(有抵押)的房產;被告人Dxx在深圳市福田區(qū)新天世紀商務中心1棟B座4310(有抵押)、4311(有抵押)、4312(有抵押)的房產;涉案單位北京德海華韻的科技發(fā)展有限公司在北京市順義區(qū)后沙峪鄉(xiāng)白辛村南(名都園)棕園東路8008號的房產(有抵押);涉案在昆明市世紀城望春苑4幢3單元101號的房產及地下車庫GI89號;涉案單位北京艮月投資管理有限公司在錦州龍騰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的股權、股份;均依法變賣后折抵發(fā)還投資人的投資款。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長丁旭
人民陪審員
周學芳
人民陪審員
秦雅輝
裁判日期
二○一七年六月十三日
書記員
書記員安斯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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