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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皖1302刑初289號張某交通肇事一審刑事判決書
來源: 中國裁判文書網   日期:2025-08-17   閱讀:

張某交通肇事一審刑事判決書

宿州市埇橋區(qū)人民法院

(2024)皖1302刑初289號

2024年05月30日

案件概述

宿州市埇橋區(qū)人民檢察院以宿埇檢刑訴(2024)257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張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24年3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訴,并建議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本院受理后適用普通程序,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宿州市埇橋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姚遠出庭支持公訴,被害人近親屬劉咪咪、被告人張某某及其辯護人張娟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控辯方主張

宿州市埇橋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2023年11月29日17時20分許,被告人張某某駕駛電動三輪車,在宿州市埇橋區(qū)××鎮(zhèn)××道上由西向東行駛至4公里加59米處時,與由南向北橫過道路的行人高某發(fā)生碰撞,造成高某受傷后經醫(yī)院搶救無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發(fā)生后,高某之子劉某隨即將高某送往醫(yī)院,張某某隨后同他人趕往醫(yī)院。當日23時許,劉某撥打110報警,后交警部門前往事故現場調查,并電話通知張某某到場。經宿州市公安司法鑒定中心鑒定,高某符合失血性休克死亡。經宿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隊三大隊認定,張某某承擔本次事故的全部責任。

被告人張某某經公安機關傳喚主動到案,于2024年1月2日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張某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因而發(fā)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的規(guī)定,應當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張某某經公安機關傳喚到案,并如實供述全部犯罪事實,系自首,依法可從輕處罰。其認罪認罰,建議對被告人張某某在有期徒刑十個月至一年二個月幅度內量刑。公訴機關提交了鑒定意見、視聽資料、相關書證、證人證言、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等證據予以證實。

被害人近親屬提出的意見是:被告人張某某的行為致高某死亡的后果,給其家庭造成巨大傷害,且至今沒有足額賠償,應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被告人張某某對公訴機關的指控無異議。其辯護人提出的辯護意見是:被告人張某某具有自首情節(jié),已部分賠償被害人近親屬的經濟損失,其認罪認罰,建議對其從輕處罰并酌情適用緩刑。

一審法院查明

經審理查明:2023年11月29日17時20分許,被告人張某某駕駛電動三輪車載乘其孫子、孫女,沿宿州市埇橋區(qū)××鎮(zhèn)××道由西向東行駛至4公里加59米處時,與由南向北橫過道路的行人高某發(fā)生碰撞,致高某受傷。事故發(fā)生后,被害人高某之子劉某即將高某送往灰古醫(yī)院救治,被告人張某某隨后同他人趕往醫(yī)院,案發(fā)當日,被害人經灰古醫(yī)院檢查后,需要轉往宿州市第一人民醫(yī)院治療,被告人張某某讓其兒媳留在醫(yī)院配合救治傷者,其將小孩送回家中。當日晚23時許,劉某在醫(yī)院撥打110報警,交警部門隨后前往事故現場調查,并電話通知張某某到場。事故發(fā)生次日凌晨,被害人高某經醫(yī)院搶救無效死亡。2023年12月4日,劉某向公安部門提交相關書面報案材料,被告人張某某于同年12月6日自行到公安機關接受調查。經宿州市公安司法鑒定中心鑒定,高某符合失血性休克死亡。經宿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隊三大隊認定,張某某承擔本次事故的全部責任。

該起交通事故宿州市公安局于2023年12月18日刑事立案,2024年1月2日,被告人張某某被宿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其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

另查明:被告人張某某與被害人高某系同村村民。案發(fā)后,被告人張某某家人已支付給被害人近親屬人民幣十萬元。被害人近親屬就民事賠償事宜已向本院單獨提起民事訴訟,目前該案正在審理中。

上述事實,有公訴機關提交,并經法庭質證、認證的下列證據予以證實:

一、書證

(一)受案登記表及事件單,證明事故發(fā)生后,宿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隊三大隊事故中隊于2023年11月29日23時14分接到110指令(被害人之子劉某報警)后趕赴現場處置的事實。

(二)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勘查筆錄、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刑事拍照,證明宿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隊三大隊事故中隊接警后于2023年11月30日00時10分至00時55分對事故現場進行了勘驗檢查,并對事故現場進行拍照、繪制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發(fā)生現場的路況(東西走向)、事故接觸點、現場遺留物及肇事車輛的相關情況。

(三)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證明經宿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隊三大隊認定,被告人張某某夜間駕駛電動三輪車對前方路面疏于觀察,碰撞行人的違法行為是本次事故的形成原因,應承擔本次事故的全部責任;高某本次事故無責任。

(四)報案材料,證明被害人高某之子劉某于事故發(fā)生當晚在醫(yī)院向公安機關報警,因該起交通事故屬于事后報案,2023年12月4日,劉某到交警部門提交書面報案材料的事實。

(五)居民死亡醫(yī)學證明材料,證明事故發(fā)生次日凌晨,被害人高某經醫(yī)院搶救無效死亡的事實。

二、鑒定意見

(一)安徽龍鑫司法鑒定所皖司龍鑫鑒(2023)痕鑒字第1374號司法鑒定意見書及附件,證明1、無號牌電驅動三輪車車身前側左部與柔性客體(如著裝人體)發(fā)生過碰撞成立;2、無號牌電驅動三輪車視頻畫面中通過參照線時的行駛速度約為31-32公里每小時。

(二)宿州公安司法鑒定中心(宿)公(司)鑒(死因)字(2023)188號鑒定書,證明高某符合失血性休克死亡。

三、視聽資料,證明事故發(fā)生的過程。

四、證人劉某的證言,證明2023年11月29日17時20分左右,他在家里做飯,他母親高某去外面扔垃圾,過了兩三分鐘,門前路上傳來撞擊聲,他跑出去看見他母親被一輛電動三輪車撞倒在地,下半身在電動三輪車車頭下面,電動三輪車駕駛員是本莊一名50多歲的婦女,對方說把車停好與他們一起去醫(yī)院,當時他母親頭部一直在流血,他開車帶他母親去了灰古醫(yī)院,隨后對方駕駛員帶著其兒媳也到了醫(yī)院,因灰古醫(yī)院的醫(yī)生說要第二天才能做手術,他撥打了急救電話,120救護車將他母親送往宿州市第一人民醫(yī)院,對方駕駛員就帶著兩個小孩回家了,但對方駕駛員的兒媳跟著他們去了宿州市第一人民醫(yī)院。當日22時40分許,醫(yī)生說他母親的傷情比較嚴重,有生命危險,隨后他在醫(yī)院撥打110報警。2023年12月4日,他們向交警部門提交了書面報案材料。事故發(fā)生后,張某某家人給了他們十萬元現金。

五、被告人張某某的供述,稱當天下午五點多鐘,她駕駛電動三輪車從灰古鎮(zhèn)碾盤小學接孫子和孫女回家,沿著100鄉(xiāng)道由西向東行駛至灰古鎮(zhèn)碾盤村下劉橋莊路段時,突然與一名過馬路的行人發(fā)生碰撞,她停車下來看見對方是本莊西南側的鄰居(女性),當時傷者側躺在地上頭部流血,傷者的兒子從路對面跑過來,說先救人,接著就開車帶傷者去了灰古醫(yī)院,隨后她和她兒媳及傷者家屬也趕往灰古鎮(zhèn)醫(yī)院,傷者檢查完身體,她兒媳又和傷者兒子一起送傷者去了宿州市第一人民醫(yī)院,然后她帶著小孩回了家。當天23時30分左右,交警打電話通知她去現場,向她詢問事發(fā)經過,并檢查了事故現場。事故發(fā)生后,她只顧著救人,沒有撥打報警和急救電話。

六、本案其他證據材料

(一)案發(fā)與抓獲經過,證明本案由證人劉某報警而案發(fā)。宿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隊三大隊事故中隊接警后到現場處置,對事故現場進行了勘查檢查。案發(fā)當日,被告人張某某經公安機關電話通知到事故現場。2023年12月6日,被告人張某某自行到公安機關接受調查。

(二)戶籍信息,證明被告人張某某1966年9月19日出生,公民身份證號碼34220119********。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張某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因而發(fā)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負事故全部責任,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事故發(fā)生后,被告人張某某在他人將被害人送去醫(yī)院后趕到醫(yī)院,后在被害人需轉院治療時,讓其兒媳留在醫(yī)院配合救治傷者,其將小孩送回家中,當日經公安機關通知到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應以自首論,依法可從輕處罰。案發(fā)后,被告人張某某已支付給被害人近親屬經濟損失十萬元。故對被告人張某某的辯護人提出被告人張某某具有自首情節(jié),部分賠償被害人近親屬經濟損失,建議對其從輕處罰的辯護意見,本院予以采納。對被告人張某某的辯護人提出建議對被告人張某某酌情適用緩刑的辯護意見,經查,案發(fā)后,被告人張某某雖已部分賠償被害人近親屬經濟損失,但結合該起交通事故造成的后果及被告人張某某的悔罪態(tài)度和悔罪表現,尤其是未足額賠償被害人近親屬經濟損失,未取得被害人近親屬的諒解,對其不適用緩刑,故對該辯護意見,本院不予采納。綜上,根據被告人張某某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jié)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六十一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第一款第一項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零一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果

被告人張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

(刑期自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4年1月2日起至2025年3月1日止。)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宿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長耿乾

審判員黃亞洲

人民陪審員荀燕

二〇二四年五月三十日

書記員寧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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