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某盜竊罪一審判決書
淮南市田家庵區(qū)人民法院
(2024)皖0403刑初187號
2024年05月21日
案件概述
淮南市田家庵區(qū)人民檢察院以田檢刑訴(2024)133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劉某犯盜竊罪,于2024年5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淮南市田家庵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金璨璨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劉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控辯方主張
淮南市田家庵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劉某1伙同水某(現(xiàn)在監(jiān)獄服刑)、劉某(現(xiàn)在監(jiān)獄服刑)、郭某(另案處理)密謀,將郭某銀行卡提供給上線轉移違法犯罪所得資金,待違法資金進入銀行卡后,趁上線不備,以逃跑的方式將卡中的錢款占為己有。2022年12月14日,由劉某1駕駛車輛,四人一同前往合肥市包河區(qū)幫助上線轉移違法犯罪所得資金。期間,郭某獨自上前與上線對接,劉某1、水某、劉某三人駕車在附近接應。當被害人葉某被詐騙資金70000元錢轉賬至郭某卡號為6216********的中國銀行卡內后,郭某趁機逃離現(xiàn)場,并與劉某1、水某、劉某匯合,隨后四人一起駕車回到淮南市田家庵區(qū)。因涉案銀行卡內70000元被公安機關凍結,四人多次取現(xiàn)未果?,F(xiàn)70000元錢款已由公安機關返還。
針對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實,公訴機關提供了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戶籍證明、違法犯罪經歷查詢、判決書、歸案經過說明、銀行流水、判決書、認罪認罰具結書、社區(qū)評估意見書等書證;證人劉某、水某、郭某的證言;被害人葉某的陳述;被告人劉某1的供述和辯解;淮南市公安局田家庵分局制作的提取筆錄、檢查筆錄及辨認筆錄等證據(jù)材料予以證實。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劉某1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盜竊他人財物,數(shù)額巨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構成盜竊罪。劉某1已經著手實行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三條之規(guī)定,對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劉某1歸案后能如實供述,且自愿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和從寬處理。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建議判處被告人劉某1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
被告人劉某1對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同意適用簡易程序,自愿認罪認罰,且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
一審法院查明
經審理查明的事實、證據(jù)與公訴機關的指控一致。
另查明,懷遠縣社區(qū)矯正管理局于2024年4月25日出具調查評估意見書,評估意見為劉某1在本轄區(qū)內具備適用社區(qū)矯正條件。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劉某1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盜竊他人財物,數(shù)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盜竊罪。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及確定的罪名,本院予以確認。被告人劉某1已經著手實行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被告人劉某1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輕處罰和從寬處理。綜上,對被告人劉某1減輕處罰。被告人劉某1犯罪情節(jié)較輕,有悔罪表現(xiàn),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qū)沒有重大不良影響,符合緩刑適用條件,且經司法行政機關評估其具備社區(qū)矯正條件,可以對其宣告緩刑。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適當,予以采納。根據(jù)被告人劉某1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jié)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第五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零一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果
被告人劉某1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已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某中級法院1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金文字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一日
書記員周書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