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某犯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罪刑事案件判決書
利辛縣人民法院
(2024)皖1623刑初217號
2024年05月15日
案件概述
利辛縣人民檢察院以利檢刑訴(2024)170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楊某犯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罪,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2024年5月8日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利辛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翟占志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楊某及其辯護人王夏慧(本院通知利辛縣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到庭參加訴訟?,F已審理終結。
控辯方主張
公訴機關指控,2023年10月份,在利辛縣××鎮(zhèn)××村前寨,被告人楊某在自家院內菜園的西北角種植毒品原植物罌粟。2024年3月5日,利辛縣公安局李集派出所民警在日常工作中發(fā)現,發(fā)現時其院內罌粟已長成幼苗,經現場清點共計1780株。2024年4月14日,楊某被電話傳喚至李集派出所,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楊某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罌粟1780株,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guī)定,應當以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楊某自愿認罪認罰,建議對楊某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公訴機關提交了立案決定書、扣押決定書、扣押清單、戶籍證明、歸案經過、查詢證明、行政處罰決定書、情況說明、認罪認罰具結書等書證,證人房某、李某的證言,現場勘驗筆錄,鑒定意見,被告人楊某供述與辯解等證據證實。
被告人楊某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同意適用簡易程序,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其辯護人的辯護意見是:對指控楊某犯罪罪名及事實無異議,楊某有自首情節(jié),自愿認罪認罰,已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建議對楊某從輕處罰,并采納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
一審法院查明
經審理查明的事實、證據與公訴機關的指控一致。另查明,經安徽省清析檢測技術有限公司鑒定,楊某種植的植物為毒品原植物(罌粟)。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楊某非法種植罌粟,數量較大,其行為已構成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罪。公訴機關指控成立。楊某接公安機關電話傳喚到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系自首,且自愿接受處罰,可對其從寬處罰。辯護人與之相同的辯護意見,予以采納。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適當。根據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情節(jié)及悔罪表現,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條第一款第(一)項、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二、三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零一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果
被告人楊某犯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宣告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已繳納)。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張利
二〇二四年五月十五日
書記員陶浩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