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1刑事一審刑事判決書
太和縣人民法院
(2024)皖1222刑初337號
2024年05月13日
指控事實
2023年12月29日21時許,被告人李某1酒后駕駛黑色“豪爵”牌普通二輪摩托車,沿太和縣關集鎮(zhèn)太利路由西向東行駛至蔣莊路口處,被太和縣公安局執(zhí)勤民警現場查獲。經鑒定,李某1血液乙醇含量為184.4mg/100ml,系醉酒駕駛。
指控罪名
危險駕駛罪
量刑建議
判處拘役一個月十五日,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
被告人
意見
被告人李某1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同意適用速裁程序,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審理查明
經審理查明的事實、證據與公訴機關指控一致。另查明,被告人李某1因本次酒駕被行政罰款八百五十元。
一審法院認為
判決理由
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李某1犯危險駕駛罪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1到案后如實供述其罪行,系坦白,可從輕處罰;自愿認罪認罰,并簽署具結書,可從寬處理。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適當,應予采納。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零一條
一審裁判結果
判決結果
被告人李某1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一個月十五日,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刑事拘留四天折抵刑期四天。行政罰款八百五十元折抵罰金,剩余罰金兩千一百五十元限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繳納。)
權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某中級法院2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鞏羽辰
二〇二四年五月十三日
書記員胡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