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某刑事一審刑事判決書
鳳陽縣人民法院
(2024)皖1126刑初127號
2024年05月10日
案件概述
安徽省鳳陽縣人民檢察院以鳳檢刑訴〔2024〕104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曹某犯危險駕駛罪,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2024年5月6日受理后,依法適用速裁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安徽省鳳陽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吳桂紅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曹某到庭參加訴訟。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控辯方主張
公訴機關(guān)指控,2024年3月7日14時10分許,被告人曹某酒后無駕駛證駕駛皖MZ××**小型普通客車,從鳳陽縣門臺鎮(zhèn)門臺街竹林排檔附近,行駛途經(jīng)門顧路路段處被鳳陽縣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現(xiàn)場執(zhí)勤民警查獲。經(jīng)安徽中都司法鑒定所鑒定,曹某血液中乙醇含量為130mg/100ml。
曹某到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
公訴機關(guān)認為,被告人曹某醉酒后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駕駛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曹某具有坦白、自愿認罪認罰、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駕駛機動車、前科情節(jié),建議判處被告人曹某拘役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千元,可以適用緩刑。
被告人曹某對指控的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同意適用速裁程序,且簽字具結(jié),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公訴機關(guān)指控被告人曹某犯危險駕駛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議適當,應予采納。被告人曹某到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系坦白,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曹某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寬處理。被告人曹某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駕駛機動車、有前科,酌情從重處罰。被告人曹某符合緩刑適用條件,可以適用緩刑。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一款、第三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零一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jié)果
被告人曹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二個月,宣告緩刑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千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已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滁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周潔
二〇二四年五月十日
法官助理陳亞軍
書記員王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