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審判決書
泗縣人民法院
(2024)皖1324刑初166號
2024年04月26日
案件概述
安徽省泗縣人民檢察院以泗檢刑訴(2024)133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24年3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組成合議庭,于2024年4月26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安徽省泗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王波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李某某及其辯護人管文太、被害人宋辰輝近親屬宋進輝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控辯方主張
安徽省泗縣人民檢察院指控:2024年2月16日02時02分,被告人李某1駕駛一輛豫ES××**、豫E××**號貨車,沿343國道由西向東行駛,行駛至343國道與104國道交叉路口時,撞到停在路口等紅綠燈的宋辰輝駕駛的豫豫H3××**輕型貨車后,宋辰輝駕駛的豫豫H3××**輕型貨車又與孫某2駕駛的蘇蘇GE××**蘇蘇G××**貨車相撞,造成三車損壞、宋辰輝及豫H豫H3××**型貨車乘車人孫某1當場死亡的交通事故。經(jīng)泗縣某局交通管理大隊認定,被告人李某1承擔事故全部責任。經(jīng)鑒定:被害人宋辰輝、孫某1系交通事故致創(chuàng)傷性休克死亡。
2024年2月16日,被告人李某1主動到泗縣某局投案。
公訴機關(guān)當庭宣讀、出示了被告人供述、證人證言、鑒定意見、書證等證據(jù),認為被告人李某1違反交通道路管理法規(guī),因而發(fā)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二人死亡后果,負事故全部責任,情節(jié)特別惡劣。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yīng)當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李某1主動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系自首,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李某1認罪認罰,可以從寬處理。建議判處被告人李某1有期徒刑三年二個月。
被告人李某1對公訴機關(guān)指控的犯罪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無異議,自愿認罪認罰。
辯護人的辯護意見:被告人李某1行為構(gòu)成自首,無前科,自愿認罪認罰,保險齊全可以彌補被害方的損失,希望法庭充分考慮被告人李某1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情節(jié)作出公正判決。
被害人宋辰輝近親屬宋進輝意見:不接受被告人李某1的任何賠償,希望法庭對其從嚴從重處罰。
一審法院查明
經(jīng)審理查明:2024年2月16日02時02分,被告人李某1駕駛一輛豫E豫ES××**E豫E××**車,沿343國道由西向東行駛,行駛至343國道與104國道交叉路口時,撞到停在路口等紅綠燈的宋辰輝駕駛的豫H3豫H3××**貨車后,宋辰輝駕駛的豫H3豫H3××**貨車又與孫某2駕駛的蘇GE蘇GE××**×蘇G××**相撞,造成三車損壞、宋辰輝及豫H**豫H3××**車乘車人孫某1當場死亡的交通事故。經(jīng)泗縣某局交通管理大隊認定,被告人李某1承擔事故全部責任。經(jīng)鑒定:被害人宋辰輝、孫某1系交通事故致創(chuàng)傷性休克死亡。
2024年2月16日,被告人李某1主動到泗縣某局投案。
上述事實,被告人李某1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戶籍證明、前科證明、到案經(jīng)過、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等書證,證人孫某2、石某的證言,被告人李某1的供述和辯解,安徽天和、永泰司法所鑒定意見書,泗縣某局制作的現(xiàn)場勘驗,檢查等筆錄,泗縣公安機關(guān)制作的視聽資料,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李某1違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規(guī),造成重大交通事故,致二人死亡,情節(jié)特別惡劣,且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其行為己構(gòu)成交通肇事罪。公訴機關(guān)指控的事實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某1主動投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系自首,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李某1認罪認罰,可以從寬處理。公訴機關(guān)量刑建議適當,本院予以采納。辯護人相關(guān)的辯護意見,本院予以采信。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六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零一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jié)果
被告人李某1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二個月。
(刑期自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4年2月16日起至2027年4月15日止。)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直接向某中級法院1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yīng)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長劉宏
人民陪審員陳德紅
人民陪審員薛磊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郭雪偉
書記員李俊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