孫某刑事一審刑事判決書
臨泉縣人民法院
(2024)皖1221刑初329號
2024年04月24日
案件概述
臨泉縣人民檢察院以臨檢刑訴[2024]244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孫某某犯危險駕駛罪,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2024年4月18日受理后,依法適用速裁程序,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臨泉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馬利芳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孫某某到庭參加訴訟?,F已審理終結。
控辯方主張
公訴機關指控:2024年2月22日23時29分許,被告人孫某1酒后駕駛皖KA××**小型轎車,沿臨泉縣興業(yè)路由西向東行駛至與建設路交叉路口左轉彎后,自南向北逆向行駛至好迪市場路段時,碰撞到對向正常行駛孫某駕駛的電動四輪車,事故造成雙方車輛受損,經某某局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孫某1負事故全部責任;經安徽龍圖司法鑒定中心鑒定其血樣中檢出乙醇含量為121.5mg/100mL,系醉酒駕駛。
一審法院查明
另查明:1、發(fā)生事故后,被告人孫某1和被害人孫某在現場自行商量賠償事宜時,特警巡邏車經過事故現場道路,特警停車了解情況時,發(fā)現了孫某1有酒后駕駛機動車嫌疑,其到案后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2、被告人孫某1事后賠償孫某一萬元,取得諒解。
據此,建議對被告人孫某1以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一個月,緩刑二個月,并處罰金3000元。
被告人孫某1對指控的犯罪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均無異議,同意適用速裁程序且簽字具結,并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孫某1犯危險駕駛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議適當,本院予以采納。被告人孫某1醉酒后駕駛車輛發(fā)生交通事故,負事故的全部責任,應從重處罰。其到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系坦白,可從輕處罰,且自愿認罪認罰,本院決定對其從寬處理,民事賠償達成調解諒解,可酌情從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一款、第三款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零一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果
被告人孫某1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一個月,緩刑二個月,并處罰金3000元。
(緩刑考驗期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一次性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某中級法院1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于偉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四日
書記員張冰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