賁某刑事一審刑事判決書
滁州市南譙區(qū)人民法院
(2024)皖1103刑初158號
2024年04月24日
案件概述
安徽省滁州市南譙區(qū)人民檢察院以南檢刑訴〔2024〕117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賁某某犯危險駕駛罪,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適用速裁程序,實行獨任審判,于2024年4月23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安徽省滁州市南譙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甄先超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賁某某到庭參加訴訟?,F已審理終結。
控辯方主張
安徽省滁州市南譙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
2023年12月29日20時25分,被告人賁某1酒后無證駕駛皖MB××**小型轎車沿滁州市中都大道由北向南行駛至中都大道與藍天路交叉口處,被執(zhí)勤民警當場查獲。經依法鑒定,被告人賁某1血樣中乙醇含量為146.82mg/100ml。
就上述指控事實,公訴機關向本院提供了公安機關檢查筆錄、現場勘驗平面示意圖、刑事攝影照片、刑事判決書、行政處罰決定書、駕駛人信息查詢結果單、血樣提取登記表、司法鑒定意見書、被告人賁某1的供述和辯解等證據,認為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被告人賁某1的刑事責任。提請本院判處被告人賁某1拘役一個月,并處罰金。
被告人賁某1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不持異議。
一審法院查明
經審理查明的事實、證據,與公訴機關的指控一致。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賁某1醉酒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其行為已構成危險駕駛罪,依法應予懲處。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及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賁某1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依法可從輕處罰。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從寬處理。五年內曾因危險駕駛行為被判決有罪,酌情從重處罰。公訴機關的量刑意見恰當,予以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果
被告人賁某1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一個月,并處罰金三千元(已繳納)。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某中級法院1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孫梅梅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四日
書記員黃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