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刑事一審刑事判決書
淮北市烈山區(qū)人民法院
(2024)皖0604刑初77號
2024年04月24日
案件概述
淮北市烈山區(qū)人民檢察院以烈檢刑訴(2024)73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24年4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幢笔辛疑絽^(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韓流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王某到庭參加訴訟。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控辯方主張
公訴機關指控,2023年12月13日6時許,被告人王某駕駛電動正三輪摩托車沿淮北市烈山區(qū)洪莊小區(qū)西門河壩路由南向北行駛至遠大飼料廠北側(cè)時,與推行自行車的的陳某發(fā)生碰撞,造成陳某受傷,兩車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王某在事故發(fā)生后駕車逃逸。2024年1月29日,經(jīng)淮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四大隊認定:王某負事故的全部責任,陳某無責任。2024年3月13日,經(jīng)淮北市公安局刑事科學技術研究所鑒定:陳某的損傷程度為重傷二級。
2024年3月27日,被告人王某近親屬與被害人陳某就民事賠償達成和解協(xié)議并支付賠償款150000元,陳某對王某的行為表示諒解。
公訴機關提交了書證、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鑒定意見、視聽資料、勘查筆錄、指認筆錄、被告人供述等證據(jù)證實。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王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無證駕駛機動車致一人重傷,負事故的全部責任,且在肇事后逃逸,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王某自愿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建議判處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
被告人王某對指控的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同意適用簡易程序,且簽署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
一審法院查明
經(jīng)審理查明的事實、證據(jù)與公訴機關的指控一致。
另查明,2023年12月13日,被告人王某被公安機關抓獲,到案后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某違反道路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無證駕駛機動車致一人重傷,負事故的全部責任,構(gòu)成交通肇事罪,且在交通肇事后逃逸,應予依法懲處。公訴機關的指控成立。王某到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處罰,對其可以從輕處罰。王某近親屬已對被害人進行賠償,被害人對王某的行為表示諒解,對王某可以酌情從輕處罰。王某符合緩刑適用條件,可以對其宣告緩刑。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適當,予以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二、三款、第六十一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零一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jié)果
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淮北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長孫倩倩
審判員王桂倩
人民陪審員任文鵬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四日
書記員孫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