段某1刑事一審刑事判決書
濉溪縣人民法院
(2024)皖0621刑初220號
2024年04月19日
指控
事實
2023年12月17日20時47分許,被告人段某1酒后無駕駛資格駕駛皖FD××**號小型轎車,沿濉溪縣XX鎮(zhèn)XX路由北向南行駛至XX路口右轉(zhuǎn)時,被執(zhí)勤民警當場查獲,段某1呼氣式酒精檢測未果,民警將其帶至縣醫(yī)院抽血并送檢。經(jīng)鑒定,段某1全血液中乙醇含量為303mg/100ml。
指控
罪名
危險駕駛罪
量刑
建議
拘役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七千元。
被告人
意見
被告人段某1對起訴書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均沒有異議且簽字具結(jié),同意適用速裁程序?qū)徖恚陂_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裁判理由
公訴機關(guān)指控被告人段某1犯危險駕駛罪的罪名成立。段某1具有坦白情節(jié),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從輕處罰;其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且曾因酒后駕駛機動車受過刑事追究,酌情從重處罰。公訴機關(guān)量刑建議適當,予以采納。
法律依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第六十七條第三款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零一條第一款。
一審裁判結(jié)果
判決結(jié)果
被告人段某1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七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罰金限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繳納。)
權(quán)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某中級法院1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王朝陽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張婷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