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某、魏某刑事一審刑事判決書
安徽省樅陽縣人民法院
(2024)皖0722刑初77號
2024年04月18日
案件概述
樅陽縣人民檢察院以樅檢刑訴〔2024〕61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黃某、魏某犯詐騙罪,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2024年3月26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樅陽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朱禮友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黃某及其辯護人吳某、被告人魏某及其辯護人韓某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控辯方主張
公訴機關指控:2019年以來,福建人歐某、歐某1(另案處理)在緬甸果敢東城區(qū),以“翱翔”等公司名義在國內(nèi)招募人員并組織偷越出境加入該公司,并針對中國境內(nèi)居民實施電信網(wǎng)絡詐騙活動。該詐騙集團以“上海自貿(mào)區(qū)紅酒交易中心”“頂新集團”“即享收益”等虛假投資項目創(chuàng)建虛假網(wǎng)絡投資平臺,設置了不同的版塊,每版塊設主管負責,下設組長、副組長及普通組員,并設立了專人負責后勤、財務及虛假投資平臺網(wǎng)絡后臺操作等,組織普通組員或通過網(wǎng)絡購買方式,從“Soul”“抖音”“小紅書”等社交軟件中,物色中國境內(nèi)居住的單身或離異女性,將自己打造為成功男士,以網(wǎng)絡聊天方式建立男女朋友關系,取得被害人信任后,伺機向被害人推薦虛假投資平臺,引誘被害人轉(zhuǎn)款投資,先讓被害人小額投資并獲利提現(xiàn),以進一步取得被害人的信任,待被害人加大投資金額或發(fā)現(xiàn)被騙時,即以操作失誤、充值流水不足等為由不讓被害人提現(xiàn),以騙取被害人的錢款,俗稱“殺豬盤”類電信網(wǎng)絡詐騙。
2020年7月,被告人黃某受該境外詐騙集團骨干成員劉某(另案處理)邀約,伙同被告人魏某于2020年7月13日自南昌市乘機至昆明市,后在蛇頭安排下,偷越國境至緬甸果敢東城。2020年8月至2021年3月,黃某在該詐騙集團一版塊擔任組員,參與對中國境內(nèi)居民實施“殺豬盤”類電信網(wǎng)絡詐騙犯罪。2020年8月至2021年1月,魏某在該詐騙集團一版塊擔任組員,參與對中國境內(nèi)居民實施“殺豬盤”類電信網(wǎng)絡詐騙犯罪。
2022年10月,被告人黃某從清水河口岸入境,同年10月30日,因非法出入境被云南省耿馬X族佤族自治縣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并處罰款三千元。2022年9月,被告人魏某從清水河口岸入境,同年9月7日,因非法出入境,被云南省耿馬X族佤族自治縣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并處罰款三千元。案發(fā)后,魏某向公安機關退出違法所得6萬元。
公訴機關就指控的上述事實向法庭出示了樅陽縣公安局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拘留證、逮捕證、取保候?qū)彌Q定書,抓獲經(jīng)過,臨時羈押證明,戶籍信息、前科查詢記錄,行政處罰決定書,扣押決定書,辨認筆錄,乘機同行人員查詢,認罪認罰從寬處理告知書、認罪認罰承諾書、認罪認罰情況記錄表,涉案詐騙集團相關被害人蘭某、袁某、嚴某、朱某、劉某1、周某、趙某、何某、劉某2、張某、蔡某、楊某、甘某、王某、陳某等人被詐騙案件的報案材料、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被害人訴訟權利義務告知書、詢問筆錄、微信聊天記錄、銀行賬戶交易明細、支付寶交易明細等證據(jù)材料,被告人黃某、魏某及同案人龍某、沈某、江某、吳某的供述與辯解等證據(jù)證實。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黃某、魏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參加境外詐騙集團,在境外針對境內(nèi)居民實施電信網(wǎng)絡詐騙犯罪行為,一年內(nèi)出境赴境外詐騙窩點累計時間30日以上,應當以詐騙罪追究刑事責任。黃某、魏某在詐騙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應當從輕或減輕處罰。黃某、魏某歸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屬坦白,可以從輕處罰。黃某、魏某自愿認罪認罰,可以從寬處理。建議以詐騙罪判處黃某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六千元;判處魏某有期徒刑九個月,緩刑一年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六千元。提請本院依法判處。
被告人黃某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同意適用簡易程序,且簽字具結(jié),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辯護人吳某提出的辯護意見是:1.黃某受詐騙集團成員引誘偷渡至境外詐騙集團擔任組員,詐騙所得歸詐騙集團支配,在詐騙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屬從犯,應當從輕或減輕處罰;2.黃某自愿認罪認罰,可以從寬處理;3.黃某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屬坦白,退出違法所得并預繳財產(chǎn)刑保證金,有悔罪表現(xiàn),建議對其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
被告人魏某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同意適用簡易程序,且簽字具結(jié),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辯護人韓某提出的辯護意見是:1.魏某在詐騙犯罪中處于從屬地位,在詐騙集團自由受到限制,不能自由外出,靠其妻子家庭幫助才得以逃出詐騙集團,應當認定為從犯,從輕或減輕處罰;2.魏某系初犯、偶犯,犯罪主觀惡性較??;3.魏某歸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認罪認罰,可以從輕處罰;4.魏某積極退出違法所得,應從寬處罰;5.魏某犯罪時剛滿19歲,閱歷和經(jīng)驗都不成熟,缺乏辨別能力,家庭經(jīng)濟困難,已經(jīng)預繳財產(chǎn)刑保證金,其女兒目前僅有一歲多,需要其照顧,希望根據(j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對其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給其一次悔過自新的機會。
一審法院查明
經(jīng)審理查明的事實、證據(jù)與公訴機關的指控一致。
另查明:被告人黃某因涉嫌犯詐騙罪于2023年12月19日被江西省宜豐縣公安局抓獲,同年12月21日被樅陽縣公安局刑事拘留,2024年1月25日被依法逮捕,同年3月8日經(jīng)樅陽縣人民檢察院決定被取保候?qū)?。被告人魏某因涉嫌犯詐騙罪于2023年10月31日被河南省新蔡縣公安局抓獲后臨時羈押于新蔡縣看守所,同年11月2日經(jīng)樅陽縣公安局決定被取保候?qū)彙?/p>
本案審理過程中,黃某向本院退出違法所得2萬元。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黃某、魏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參加境外詐騙犯罪集團,在境外針對境內(nèi)居民實施電信網(wǎng)絡詐騙犯罪,一年內(nèi)出境赴境外詐騙犯罪窩點累計時間達30日以上,屬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guī)定的“其他嚴重情節(jié)”,應當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黃某、魏某在詐騙犯罪集團中起次要作用,屬從犯,依法應當減輕處罰。黃某、魏某歸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屬坦白,依法可以從輕處罰。黃某、魏某自愿認罪認罰,主動退出違法所得,可以從寬處理。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適當,予以采納。辯護人所提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辯護意見,亦予以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七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六十四條、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零一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jié)果
一、被告人黃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六千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因非法出入境罰款3000元折抵罰金,罰金余額3000元已繳納。)
二、被告人魏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緩刑一年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六千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因非法出入境罰款3000元折抵罰金,罰金余額3000元已繳納。)
三、被告人黃某退出的違法所得人民幣二萬元、被告人魏某退出的違法所得人民幣六萬元,均予以沒收,分別由本院和樅陽縣公安局上繳國庫。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銅陵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長周根義
人民陪審員周翠
人民陪審員劉俊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李金娟
書記員陸秀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