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某1刑事一審刑事判決書
黃山市黃山區(qū)人民法院
(2024)皖1003刑初42號
2024年04月18日
案件概述
黃山市黃山區(qū)人民檢察院以黃山檢刑訴〔2024〕33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孟某某涉嫌非法狩獵罪,于2024年4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速裁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黃山市黃山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官孫菁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孟某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控辯方主張
公訴機關指控:2023年1月至2024年1月間,被告人孟某1多次從網(wǎng)上購買彈簧弓、報警器等獵捕工具,并將其安置在黃山市黃山區(qū)太平湖鎮(zhèn)共幸村浮一組后山上用于捕獲野生動物,陸續(xù)捕獲到白鷴、小麂、果子貍等野生動物。經(jīng)黃山市黃山區(qū)林業(yè)局認定,獵捕工具“彈簧弓”“報警器”等是禁止使用的獵捕工具。具體如下:
1.2023年1月,被告人孟某1利用上述工具捕獲白鷴1只,并予以食用。經(jīng)黃山區(qū)林業(yè)局認定,白鷴屬于國家二級保護動物,1只白鷴的整體價值為5000元。
2.2023年10月至2024年1月間,被告人利用上述工具陸續(xù)捕獲小麂10只、果子貍1只、中國豪豬1只。其中,被告人孟某1將3只小麂出售,非法獲利1020元;將其余的小麂和果子貍予以剝皮后分別放在自己和杜銀霞冰柜中;將中國豪豬予以食用。
經(jīng)黃山區(qū)林業(yè)局認定,小麂、果子貍和中國豪豬均屬于國家“三有”(有重要生態(tài)、科學、社會價值)保護的陸生野生動物,1只小麂整體價值為3000元,1只果子貍整體價值為1200元,1只中國豪豬整體價值為500元。
案發(fā)后,被告人被抓獲歸案。
公訴機關提供證明上述犯罪事實的證據(jù)有:1.物證:彈簧號、報警器等工具;2.戶籍證明、違法犯罪經(jīng)歷查詢證明、歸案說明、安徽省人民政府關于加強狩獵管理的通告、黃山市黃山區(qū)林業(yè)局出具的認定意見等書證;3.證人杜某某、李某某、方某某、孟某1等證言;4.被告人孟某1的供述與辯解;5.黃山市公安局黃山分局制作的辨認現(xiàn)場筆錄;6.電子數(shù)據(jù)。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孟某1違反狩獵法規(guī),使用禁用的工具進行狩獵,破壞野生動物資源,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二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非法狩獵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案發(fā)后,被告人如實供述,是坦白,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孟某1認罪認罰,可以從寬處理。建議判處被告人孟某1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
被告人孟某1對指控的事實、罪名和量刑建議沒有異議,同意適用速裁程序,且自愿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
一審法院查明
本院審理查明的事實、證據(jù),與公訴機關指控一致。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孟某1違反狩獵法規(guī),使用禁用的工具進行狩獵,破壞野生動物資源,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已構成非法狩獵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孟某1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孟某1退出全部違法所得,酌情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孟某1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寬處理。公訴機關量刑建議適當,本院予以采納。為此,根據(jù)被告人孟某1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zhì)、情節(jié)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二款、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果
一、被告人孟某1犯非法狩獵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二、扣押在案的相關物品(詳見隨案移送贓證款物品清單),由扣押機關依法處置;手機一部,返還被告人孟某1。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某中級法院1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兩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林星星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朱蓓
書記員王舒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