占某刑事一審刑事判決書
銅陵市銅官區(qū)人民法院
(2024)皖0705刑初93號
2024年04月17日
案件概述
安徽省銅陵市銅官區(qū)人民檢察院以銅官檢刑訴〔2024〕87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占某某犯危險駕駛罪,于2024年4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速裁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安徽省銅陵市銅官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官解立志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占某某及其辯護人任祥到庭參加訴訟。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控辯方主張
安徽省銅陵市銅官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2023年8月4日晚上,被告人占某某在駕駛證被吊銷的情形下飲酒后駕駛小型普通客車,行駛至銅陵市鳳凰城加油站路段被執(zhí)勤民警查獲。經鑒定其靜脈血樣酒精含量為112.6mg/100ml。針對指控,公訴機關向法庭出示了書證、被告人供述、鑒定意見、視聽資料等證據,認為被告人占某某的行為構成危險駕駛罪;提請本院依法判處其拘役一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的刑罰。
被告人占某某對指控罪名不持異議,自愿認罪認罰;其辯護人對指控事實和罪名亦無異議,提出被告人占某某主觀惡性和社會危害性相對較小、系坦白且認罪認罰、愿意繳納罰金,建議對其從輕處罰。
一審法院查明
經審理查明,2023年8月4日20時53分許,被告人占某某在駕駛證被吊銷的情形下,飲酒后駕駛皖G2××**小型普通客車,沿銅陵市翠湖一路由西向東行駛,至鳳凰城加油站路段時被執(zhí)勤民警查獲。民警對被告人占某某進行呼氣式酒精含量檢測,結果為125mg/100ml;后將帶其到銅陵市中醫(yī)院抽取靜脈血樣。經安徽公立司法鑒定所鑒定,被告人占某某靜脈血樣酒精含量為112.6mg/100ml;其行為屬醉酒駕駛。
上述事實,被告人占某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身份信息、查獲經過、行政處罰決定書、現(xiàn)場照片、呼氣式酒精檢測報告、抽取血樣照片、血樣提取登記表、刑事判決書書證,被告人占某某供述,鑒定意見、視聽資料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占某某醉酒后駕駛機動車輛行駛于公共道路,其行為構成危險駕駛罪;被告人占某某曾因危險駕駛受過刑事處罰,本應酌情從重處罰;鑒于其案發(fā)后能如實供述,且認罪認罰,依法予以從輕處罰。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提出的量刑建議恰當,予以支持。辯護人任祥提出的法定、酌定從輕情節(jié)的辯護意見,理由成立,予以采納。根據被告人占某某的犯罪事實、犯罪性質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果
被告人占某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一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
(刑期自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罰金限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繳納至本院)。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銅陵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方光遠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七日
書記員寧珂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