薛某某危險駕駛罪一審判決書
淮北市相山區(qū)人民法院
(2023)皖0603刑初218號
2024年04月15日
指控事實
2023年8月3日22時30分許,被告人薛某1酒后駕駛安慶人家飯店門口路段因操作不當,刮蹭被害人馬某停放在該處的號小型轎車,后與馬某爭執(zhí)中溜車碰撞被害人徐某停放在旁邊的號小型轎車,造成兩車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經(jīng)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被告人薛某1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經(jīng)鑒定,薛某1血液中乙醇含量為124毫克/100毫升,已達醉酒駕駛標準。
2023年8月4日,被告人薛某1賠償被害人馬某、徐某的損失,并取得上述被害人的諒解。
事故發(fā)生后,被告人馬某報警后在現(xiàn)場等待XX機關(guān),后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2023年8月29日,因本案,被告人薛某1被淮北市XX局交通警察支隊作出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五年內(nèi)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的行政處罰。
指控罪名
危險駕駛罪
量刑建議
拘役一個月十五日,緩刑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千元。
控辯方主張
被告人意見
被告人薛某1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均無異議,同意適用認罪認罰程序且簽字具結(jié),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一審法院認為
判決理由
公訴機關(guān)指控被告人薛某1危險駕駛罪罪名成立,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薛某1駕駛機動車發(fā)生事故,且負事故的全部責任,予以從重處罰;被告人薛某1案發(fā)后能主動投案,并能如實供述主要犯罪事實,自愿認罪認罰,系自首,且賠償被害人的損失,取得被害人的諒解,依法予以從輕處罰。綜合全案案情,決定對被告人予以從輕處罰。被告人薛某1符合緩刑條件,對其宣告緩刑。公訴機關(guān)量刑建議適當,予以采納。
法律依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一款、第三款。
一審裁判結(jié)果
判決結(jié)果
被告人薛某1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一個月十五日,緩刑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千元。(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已繳納。)
權(quán)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某中級法院1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李興召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五日
書記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