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1危險駕駛一審刑事判決書
渦陽縣人民法院
(2024)皖1621刑初215號
2024年04月16日
指控事實
2024年1月23日22時59分,被告人李某1持B2型機動車駕駛證飲酒后駕駛皖SL××**小型轎車,行駛至渦陽縣××路××路××附近路段被民警查獲,李某1接受酒精呼氣檢測結(jié)果為207mg/100ml,后經(jīng)鑒定,其血液中酒精含量為174.5mg/100ml。
指控罪名
危險駕駛罪
量刑建議
拘役一個月十五天,適用緩刑,并處罰金。
控辯方主張
被告人意見
被告人李某1對指控的罪名、犯罪事實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同意適用速裁程序且簽字具結(jié),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一審法院認為
判決理由
公訴機關(guān)指控被告人李某1犯危險駕駛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議適當,應予采納。鑒于李某1自愿認罪認罰,且具有坦白情節(jié),可依法對其從輕處罰。
法律依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一、第三款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一條。
一審裁判結(jié)果
判決結(jié)果
被告人李某1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一個月十五天,緩刑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
(緩刑考驗期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已繳納)
權(quán)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某中級法院1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兩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程實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六日
書記員及帥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