寇某刑事一審刑事判決書
蕭縣人民法院
(2024)皖1322刑初212號
2024年04月12日
一審法院查明
指控事實
2023年11月24日22時30分許,被告人寇某無證駕駛無號牌兩輪摩托車行駛至蕭縣開發(fā)區(qū)××路××路交叉口向南轉(zhuǎn)彎時,與由南向北王某駕駛的兩輪電動車發(fā)生碰撞,造成王某受傷。經(jīng)鑒定,王某的損傷程度為重傷二級。蕭縣某某局交通管理大隊認定寇某負事故的主要責任?,F(xiàn)民事部分已達成調(diào)解協(xié)議,寇某取得被害人諒解。
被告人寇某于2024年2月16日經(jīng)蕭縣某某局民警電話傳喚到案,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
指控罪名
交通肇事罪
量刑建議
有期徒刑七個月,緩刑一年。
被告人
意見
被告人寇某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均無異議,同意適用速裁程序?qū)徖?,認罪認罰且簽字具結(jié),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一審法院認為
判決理由
控辯方主張
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寇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寇某經(jīng)電話傳喚到案,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構(gòu)成自首,賠償了被害人的經(jīng)濟損失并取得了諒解,自愿認罪認罰,對其從輕處罰、從寬處理。公訴機關量刑建議適當。
法律依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二、三款、第六十一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
一審裁判結(jié)果
判決結(jié)果
被告人寇某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緩刑一年。
(緩刑考驗期,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權(quán)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宿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兩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吳孝麗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孟浩然
書記員趙銀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