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鄭某某詐騙罪二審裁定書
安徽省淮北市中級人民法院
(2024)皖06刑終42號
2024年04月09日
案件概述
淮北市相山區(qū)人民法院審理淮北市相山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原審被告人鄭某某、李某犯詐騙罪一案,于2024年1月30日作出(2024)皖0603刑初18號刑事判決。李某不服,提出上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24年3月29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幢笔腥嗣駲z察院檢察員徐欽玉、董堯出庭履行職務,上訴人李某及其辯護人李剛、原審被告人鄭某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一審法院查明
原審法院認定:2021年至2022年期間,被告人鄭某某、李某分別向孫某2(另案處理)購買假冒化妝品,將化妝品通過被害單位安徽順豐速運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高額保價后郵寄,在收取包裹后對郵寄物品進行損壞,或者郵寄原本已損壞的化妝品,之后將孫某2提供的虛假購物單據提供給安徽順豐速運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進行索賠。鄭某某向李某傳授上述方法,李某利用鄭某某的微信、支付寶賬號聯(lián)系孫某2購買假冒化妝品并通過上述方式實施詐騙。鄭某某通過上述方式單獨或伙同李某詐騙安徽順豐速運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賠償金45428元,其中,李某參與騙取順豐快遞公司賠償金20218元。案發(fā)后,鄭某某于2022年12月21日退賠安徽順豐速運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25030元;李某分別于2022年12月21日、2023年1月2日退賠安徽順豐速運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15218元、5000元,共計20218元。2023年1月4日,安徽順豐速運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出具諒解書對被告人鄭某某、李某的行為表示諒解。
另查明,2022年12月10日,淮北市公安局相山分局扣押被告人鄭某某手機一部。
原審法院依據經庭審舉證、質證、確認的戶籍信息、前科情況核實證明、退賠賬單、支付寶賬單、諒解書等相關書證,提取筆錄,證人劉某、覃某、孫某2等人證言,被害人孫某1的陳述,被告人鄭某某、李某的供述與辯解等證據認定上述事實。
一審法院認為
原審法院認為:被告人鄭某某、李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事實、隱瞞真相,多次騙取他人財物,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均已構成詐騙罪。二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積極實施犯罪行為,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二被告人自愿認罪認罰,賠償了被害單位的損失,取得了被害單位的諒解,依法予以從輕處罰??垩旱淖靼腹ぞ咭婪☉枰詻]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四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一條之規(guī)定,判決:一、被告人鄭某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四萬元;二、被告人李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三、扣押的作案工具手機一部予以沒收。
李某上訴主要提出:其剛大學畢業(yè)參加工作,缺乏社會經驗,事后主動投案自首,全額退贓,獲得被害單位諒解,犯罪情節(jié)輕微,希望法院能對其判處緩刑。
其辯護人提出基本相同的辯護意見。
出庭檢察員認為:本案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訴訟程序合法。鄭某某、李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需要高額報價后郵寄貴重化妝品的事實,隱瞞所郵寄化妝品均系假冒、價格低、且已損壞或被二人故意損壞的真相,多次騙取安徽順豐速運有限公司的保價賠償,鄭某某騙取45248元、李某參與騙取其中20218元,應當以詐騙罪追究刑事責任。鄭某某、李某作案時系剛大學畢業(yè),因一時貪念誤入歧途,詐騙行為未造成嚴重后果,主觀惡性小,犯罪情節(jié)較輕;案發(fā)后積極配合公安機關偵查、如實供述罪行,自愿認罪認罰,主動、全部退贓退賠、取得被害人諒解,悔罪表現(xiàn)明顯;二人系初犯、偶犯,無違法犯罪前科,學校、社會未見不良表現(xiàn),無再犯風險;最后,二人被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且通過社區(qū)矯正評估,宣告緩刑不會對所居住社區(qū)造成重大不良影響,符合緩刑的適用條件。上訴人李某的上訴理由成立,鄭某某雖未上訴,但同樣符合緩刑的適用條件。
在本案共同犯罪中,鄭某某、李某相互配合,共同實施詐騙行為,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原判根據本案犯罪事實、犯罪性質、情節(jié)及社會危害程度,另考慮二人在本案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以詐騙罪判處二人有期徒刑二年三月、一年二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四萬元、二萬元,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但符合緩刑的適用條件。綜上,原判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定性準確,量刑適當,但是可以適用緩刑,建議法院對鄭某某、李某宣告緩刑。
二審法院查明
經審理查明:2021年至2022年期間,上訴人李某1、原審被告人鄭某2分別向孫某2(另案處理)購買假冒化妝品,將化妝品通過被害單位安徽順豐速運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高額保價后郵寄,在收取包裹后對郵寄物品進行損壞,或者郵寄原本已損壞的化妝品,之后將孫某2提供的虛假購物單據提供給安徽順豐速運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進行索賠。鄭某2向李某1傳授上述方法,李某1利用鄭某2的微信、支付寶賬號聯(lián)系孫某2購買假冒化妝品并通過上述方式實施詐騙。鄭某2通過上述方式單獨或伙同李某1詐騙安徽順豐速運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賠償金45248元,其中,李某1參與騙取順豐快遞公司賠償金20218元。案發(fā)后,鄭某2退賠安徽順豐速運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25030元;李某1退賠安徽順豐速運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20218元。2023年1月4日,安徽順豐速運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出具諒解書對被告人鄭某2、李某1的行為表示諒解。2022年12月10日,淮北市公安局相山分局扣押被告人鄭某2手機一部。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均經一審庭審舉證、質證,合法、有效,二審期間,上訴人及其辯護人均未提交新的證據,對原判認定的證據,本院予以確認。
二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上訴人李某1、原審被告人鄭某2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事實、隱瞞真相,多次騙取他人財物,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均已構成詐騙罪。李某1、鄭某2在共同犯罪中積極實施犯罪行為,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二人均自愿認罪認罰,賠償了被害單位的損失,取得了被害單位的諒解,依法予以從輕處罰??垩旱淖靼腹ぞ咭婪☉枰詻]收。李某1、鄭某2通過對假冒的高價化妝品保價,多次騙取安徽順豐速運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賠償金,情節(jié)惡劣,原判對二人的量刑適當,上訴人李某1及其辯護人提出應對李某1宣告緩刑的相關上訴理由、辯護意見、出庭檢察員與此一致的檢察意見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判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定性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二審裁判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審判人員
審判長陳雷雨
審判員朱磊
審判員范向陽
二〇二四年四月九日
法官助理劉姿媛
書記員倪娜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