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某危險駕駛罪一審判決書
泗縣人民法院
(2024)皖1324刑初174號
2024年04月09日
案件概述
安徽省泗縣人民檢察院以泗檢刑訴(2024)150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杜某犯危險駕駛罪,于2024年4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速裁程序,實行獨任審判,于同年4月9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安徽省泗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王波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杜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控辯方主張
安徽省泗縣人民檢察院指控:2023年1月31日15時許,被告人杜某1飲酒后無證駕駛一輛無牌兩輪摩托車沿泗縣彩虹大道由南向北行駛,行駛至泗縣××鎮(zhèn)××村附近與吳某駕駛的一輛蘇CP××**小型轎車發(fā)生相撞,泗縣某局民警接警后現(xiàn)場處置,查獲被告人杜某1。經(jīng)泗縣某局交通管理大隊認定,被告人杜某1負事故主要責任,經(jīng)鑒定:被告人杜某1血樣中的乙醇含量為111.29mg/100ml,屬醉酒后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案發(fā)后被告人杜某1賠償吳某經(jīng)濟損失。
被告人杜某1被查獲后,于2023年2月1日主動到泗縣某局交通管理大隊接受詢問。
公訴機關(guān)認為,被告人杜某1醉酒后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杜某1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寬處理。被告人杜某1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系坦白,可以從輕處罰。建議判處被告人杜某1拘役一個月十五日,緩刑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
被告人杜某1對公訴機關(guān)指控的犯罪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自愿認罪認罰并簽署具結(jié)書。
一審法院查明
經(jīng)審理查明:2023年1月31日15時許,被告人杜某1飲酒后無證駕駛一輛無牌兩輪摩托車沿泗縣彩虹大道由南向北行駛,行駛至泗縣××鎮(zhèn)××村附近與吳某駕駛的一輛蘇CP××**小型轎車發(fā)生相撞,泗縣某局民警接警后現(xiàn)場處置,查獲被告人杜某1。經(jīng)泗縣某局交通管理大隊認定,被告人杜某1負事故主要責任,經(jīng)鑒定:被告人杜某1血樣中的乙醇含量為111.29mg/100ml,屬醉酒后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案發(fā)后被告人杜某1賠償吳某經(jīng)濟損失。
被告人杜某1被查獲后,于2023年2月1日主動到泗縣某局交通管理大隊接受詢問。
上述事實,被告人杜某1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戶籍證明、前科證明、到案經(jīng)過、機動車、駕駛?cè)诵畔⒉樵儐?、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協(xié)議書、諒解書等書證,證人吳某的證言,被告人杜某1的供述和辯解,安徽永泰司法鑒定所鑒定意見書,泗縣某局制作的視聽資料,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杜某1醉酒后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無證駕駛機動車,造成交通事故且負事故主要責任,其行為構(gòu)成危險駕駛罪。公訴機關(guān)指控的事實與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杜某1被民警查獲后,能夠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系坦白,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杜某1賠償被害人經(jīng)濟損失并取得諒解,可以酌定從輕處罰。被告人杜某1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寬處理。根據(jù)被告人杜某1犯罪事實、性質(zhì)、情節(jié)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對其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qū)沒有重大不良影響。公訴機關(guān)量刑建議適當,本院予以采納。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第四十二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零一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jié)果
被告人杜某1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一個月十五日,緩刑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
(緩刑考驗期限,自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已預繳。)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直接向某中級法院1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劉宏
二〇二四年四月九日
法官助理郭雪偉
書記員李俊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