鄧某刑事一審刑事判決書
界首市人民法院
(2024)皖1282刑初53號
2024年04月09日
案件概述
界首市人民檢察院以界檢刑訴〔2024〕12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鄧某犯開設賭場罪,于2024年3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界首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王慶國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鄧某及其指定辯護人郭曉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
控辯方主張
公訴機關指控,2020年,被告人鄧某注冊“7859.com”網絡賭博平臺,擔任代理通過分享平臺賦予的二維碼或注冊鏈接,發(fā)展下級會員參與上述平臺賭博,并按照平臺規(guī)定的比例抽頭漁利。鄧某發(fā)展下級會員8人,非法獲利為10963.92元。鄧某任代理期間,其下級會員累計參賭資金270余萬元。
為證實上述指控,公訴機關當庭宣讀、出示了書證、證人證言、被告人供述等證據(jù)。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鄧某為賭博網站擔任代理,下級會員累計參賭資金達30萬元以上,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均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之規(guī)定,應當以開設賭場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鄧某系從犯,對其減輕處罰;被告人鄧某系坦白,自愿認罪認罰,全額退贓,對其從輕處罰。建議判處被告人鄧某有期徒刑一年八個月,并處罰金,后調整量刑建議為建議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可適用緩刑,并處罰金。
被告人鄧某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其辯護人提出的辯護意見是:被告人鄧某系從犯,具有坦白、自愿認罪認罰、全部退贓情節(jié),建議對被告人從輕、減輕處罰并適用緩刑。
一審法院查明
經審理查明,2020年,被告人鄧某注冊“7859.com”網絡賭博平臺,擔任代理通過分享平臺賦予的二維碼或注冊鏈接,發(fā)展下級會員參與上述平臺賭博,并按照平臺規(guī)定的比例抽頭漁利。鄧某發(fā)展下級會員8人,非法獲利10963.92元。鄧某任代理期間,其下級會員累計參賭資金270余萬元。
另查明,2024年3月11日,被告人鄧某退出全部違法所得10963.92元。2024年3月11日,被告人鄧某預繳納罰金人民幣8000元。在審理過程中,本院委托浙江省金華市武義縣司法局對被告人鄧某進行社區(qū)影響評估,經評估,被告人鄧某具備社區(qū)矯正條件。
上述事實有經庭審質證、確認的受案登記表、戶籍信息、到案經過、前科證明、調查評估意見書、轉賬記錄、電子回單、電子數(shù)據(jù)截圖制作說明、勘驗、檢查、偵查實驗等筆錄,證人楊某、代某、龐某、胡某的證言,被告人鄧某的供述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鄧某為賭博網站擔任代理,下級會員累計參賭資金均達30萬元以上,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已構成開設賭場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鄧某系從犯,對其減輕處罰;系坦白,且自愿認罪認罰,對其從輕處罰;退出全部違法所得,對其酌情從輕處罰。結合浙江省金華市武義縣司法局出具的調查評估意見書,依法可對被告人鄧某適用緩刑。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適當,本院予以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七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六十四條、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零一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果
一、被告人鄧某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個月,緩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八千元(已預繳納);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二、被告人鄧某違法所得10963.92元予以追繳(已追繳),上繳國庫。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阜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長黃園園
人民陪審員賈亞杰
人民陪審員許建
二〇二四年四月九日
法官助理楊盼盼
書記員許孟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