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某某詐騙罪一審判決書
泗縣人民法院
(2024)皖1324刑初133號
2024年03月29日
案件概述
安徽省泗縣人民檢察院以泗檢刑訴﹝2024﹞111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黃某某犯詐騙罪,于2024年3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于同年3月29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泗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董敏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黃某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控辯方主張
泗縣人民檢察院指控:2023年10月下旬,被告人黃某1在“抖音”上刷到一個收購銀元的視頻,看見該視頻評論區(qū)有人說有銀元,遂產(chǎn)生冒充古玩店老板騙取對方銀元念頭。2023年10月24日至30日,被告人黃某1通過抖音私聊加微信的方式聯(lián)系上梁某(泗縣居民)提出要購買其銀元,并讓梁某發(fā)送兩枚銀元照片查驗,黃某1報價一枚人民幣8000元,兩枚15000元,后黃某1又提出看到實物銀元真?zhèn)尾拍芨犊钔瑫r要求梁某將銀元郵寄給自己。梁某因家中著急用錢,就把兩枚銀元按照黃某1提供的地址寄給了黃某1,黃某1收到銀元后以兩枚400元的價格賣給了六安霍山縣佛庵路古玩典當行,后不再回應梁某消息。2023年11月7日民警在霍山縣起獲梁某的兩枚銀元。經(jīng)安徽省文物鑒定站鑒定,梁某被詐騙的兩枚銀元為文物;經(jīng)泗縣價格認證中心認定兩枚涉案銀元的價格為10500元。
被告人黃某1于2023年11月7日被泗縣公安局民警電話通知到案。
公訴機關當庭宣讀、出示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陳述、證人證言、價格認定結(jié)論書、鑒定評估報告、戶籍證明、前科證明等相關書證等證據(jù),認為被告人黃某1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gòu)事實、隱瞞真相,騙取他人財物,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應當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黃某1認罪認罰,可以從寬處理;被告人黃某1主動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系自首,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黃某1曾因故意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刑罰執(zhí)行完畢以后五年以內(nèi)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系累犯,應當從重處罰,建議判處被告人黃某1有期徒刑九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
被告人黃某1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均無異議,同意適用簡易程序且簽署了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當庭亦無異議。
一審法院查明
經(jīng)審理查明的事實和證據(jù)與公訴機關指控一致。另查明:涉案兩枚銀元已發(fā)還給被害人。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黃某1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取虛構(gòu)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他人財物,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構(gòu)成詐騙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與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黃某1曾因故意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刑罰執(zhí)行完畢以后五年以內(nèi)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系累犯,依法對其從重處罰;被告人黃某1有犯罪前科,酌情從重處罰。被告人黃某1案發(fā)后主動投案,并如實供述其罪行,系自首,依法對其從輕處罰。被告人黃某1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對其從寬處理。鑒于涉案銀元已發(fā)還被害人,酌情對被告人從輕處罰。公訴機關量刑建議適當,本院予以采納。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六十五條第一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六十一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零一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jié)果
被告人黃某1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
(刑期自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4年1月8日起至2024年10月7日止。罰金限自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直接向某中級法院1提起上訴。書面上訴的,應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朱文娟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九日
書記員劉慧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