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某刑事一審刑事判決書
安慶市宜秀區(qū)人民法院
(2024)皖0811刑初41號
2024年03月19日
2023年9月6日20時39分許,被告人陳某某飲酒后駕駛皖HQ××**號小型汽車,沿安慶市宜秀區(qū)總涼路由南向北行駛至總涼路4公里200米附近路段的酒駕查緝點時,被安慶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三大隊民警查獲,經(jīng)當場使用酒精檢測儀檢測結(jié)果為167.3mg/100ml。民警遂依法將其帶至安慶市第一人民醫(yī)院北院區(qū)進行抽血檢測。經(jīng)安徽宜凱司法鑒定所檢驗,被告人陳某某血液中檢出乙醇含量為170.64mg/100mL,系醉酒駕駛。
控辯方主張
被告人意見
被告人陳某某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同意適用速裁程序且簽字具結(jié),在開庭審理過程亦無異議。
法院查明事實
一審法院查明
經(jīng)審理查明的事實與公訴機關(guān)指控一致。另查明,被告人陳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
一審法院認為
判決理由
公訴機關(guān)指控被告人陳某某犯危險駕駛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議適當,應予采納。被告人陳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具有坦白情節(jié),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自愿認罪認罰,依法予以從寬處理。結(jié)合其犯罪情節(jié)、認罪悔罪態(tài)度,可以適用緩刑。
法律依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一款、第三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零一條
一審裁判結(jié)果
判決結(jié)果
被告人陳某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二個月,緩刑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已繳納。)
權(quán)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安慶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胡廣娟
二〇二四年三月十九日
書記員程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