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某1刑事二審刑事裁定書
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
(2024)皖刑終32號
2024年03月18日
案件概述
安徽省滁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滁州市人民檢察院指控原審被告人胡某犯故意殺人罪一案,于2024年1月9日作出(2023)皖11刑初8號刑事判決。原審被告人胡某不服,提出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經(jīng)過閱卷、訊問原審被告人、聽取辯護人的意見,認為本案事實清楚,決定不開庭審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一審法院查明
滁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查明:被告人胡某丈夫蔣某1與被害人韓某1相識后逐步發(fā)展成情人關系。2023年4月,胡某知曉此事后與蔣某1多次爭吵。之后蔣某1搬至韓某1租住的滁州市××村××幢××單元××室居住。2023年5月23日晚,蔣某1回家居住,胡某趁蔣某1熟睡時翻看蔣某1手機,通過蔣某1手機微信與韓某1爭吵謾罵。5月24日,胡某分別去韓某1租住處、蔣某1工作場所找二人理論,均不歡而散。蔣某1當晚未回家居住。胡某于5月25日凌晨3時許,再次來到韓某1租住處,嘗試輸入蔣某1手機解鎖密碼打開大門進入房內(nèi),未發(fā)現(xiàn)二人,遂收拾蔣某1衣物離開。當日凌晨5時許,胡某返回韓某1租住處等候。8時許,在屋內(nèi)等候的胡某與剛只身回家的韓某1產(chǎn)生爭執(zhí),胡某從隨身包中拿出水果刀,韓某1上前奪刀,韓某1右手、小腿被刀刺傷,水果刀斷裂,胡某將刀扔掉。韓某1撥打免提電話讓蔣某1趕快回來并報警。蔣某1在往回趕的路上電話報警。期間,胡某與韓某1繼續(xù)拽拉頭發(fā)扭打,胡某撿起韓某1的手機多次砸韓某1臉部,并將韓某1壓在身下,左手抓住韓某1頭發(fā)將韓頭部往地板上撞,右手掐住韓某1頸部直至韓某1不再反抗。之后,胡某撥打120急救電話。10時許,民警趕至案發(fā)現(xiàn)場口頭傳喚胡某。公安機關從案發(fā)現(xiàn)場扣押刀具一把。經(jīng)鑒定,韓某1符合被他人扼壓頸部致機械性窒息死亡。審理期間,四名被害人親屬與胡某就民事賠償達成和解,并就提出的附帶民事訴訟申請撤訴。
上述事實,有下列證據(jù)證實:
1.物證刀具:偵查人員從案發(fā)現(xiàn)場提取斷成兩節(jié)的刀具一把(9厘米的銀白色單刃刀片以及久保利字樣的黃色木質(zhì)刀柄),經(jīng)胡某辨認系其作案使用的工具。
2.滁州市接處警綜合單、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到案經(jīng)過證明案發(fā)及胡某到案情況。
3.戶籍證明、無違法犯罪記錄證實:胡某身份信息及無違法犯罪記錄情況。
4.微信聊天記錄證明:韓某1與蔣某1婚外情被胡某發(fā)現(xiàn),胡某與韓某1在微信聊天中互相辱罵。
5.通訊記錄證明:案發(fā)當日蔣某1與韓某1的通話情況以及蔣某1于案發(fā)當日9時撥打110報警電話。
6.房屋租賃合同證明:被害人韓某2(韓某1)租住在銀花梅園33棟甲單元401室。
7.120智慧云急救調(diào)度信息證實:案發(fā)當日9時13分,急救中心接到手機號為157××××****撥打120急救電話。
8.民事賠償協(xié)議書、諒解書、收條、微信收款記錄截圖、撤訴申請書、裁定書證明:四名被害人近親屬與胡某達成民事賠償協(xié)議,表示諒解胡某,同意對其減輕處罰,并撤回附帶民事訴訟。
9.滁州市公安司法鑒定中心(滁)公(病理)鑒字〔2023〕6號法醫(yī)學尸體檢驗鑒定書、滁州市公安司法鑒定中心(滁)公(理化)鑒字〔2023〕107號理化檢驗報告證明:死者韓某1系因被他人扼壓頸部機械性窒息死亡。
10.滁州市公安司法鑒定中心(滁)公鑒(DNA)字〔2023〕417號鑒定書證明:(1)在韓某1租住屋內(nèi)餐廳西墻、地面,進門處紅凳子,現(xiàn)場提取的刀具、手機,胡某雙手、衣服和鞋子,被害人韓某1口唇部、右手中指、環(huán)指以及韓某1裙子、鞋子上均檢出人血;(2)胡某左手食指、中指、環(huán)指、刀具、手機外殼、餐廳地面、西墻、進門紅凳子、胡某鞋子、頭發(fā)、衣服檢出韓某1DNA分型;(3)韓某1陰道檢出蔣某1DNA分型;(4)胡某右手食指、中指、環(huán)指、刀柄上檢出混合基因型,包含韓某1、胡某的DNA分型。
11.現(xiàn)場勘驗筆錄、提取痕跡、物證登記表、現(xiàn)場示意圖、現(xiàn)場照片證明:2023年5月25日9時10分,偵查人員對滁州市銀花新村梅園小區(qū)33幢甲單元401室進行勘驗,并將現(xiàn)場相關物證進行拍照固定并提取。后附提取痕跡、物證登記表。
12.人身安全檢查筆錄及照片證明:被告人胡某左、右手手肘至手指處、臉部以及所著外套、褲子上均發(fā)現(xiàn)疑似血跡斑點,右手小臂內(nèi)側有紅色傷痕。
13.提取筆錄證明:2023年5月25日18時許,滁州市公安局南譙分局民警對胡某血液和帶有疑似血跡的頭發(fā)生物樣本進行提取,附提取過程照片3張;2023年5月25日21時許,滁州市公安局南譙分局民警對蔣某1血液生物樣本進行提取。
14.辨認筆錄及照片證明:2023年5月26日胡某對掐死韓某1的具體位置等進行辨認。
15.視聽資料:偵查機關從銀花梅園小區(qū)調(diào)取了監(jiān)控視頻,證明案發(fā)當日凌晨5時許,胡某進入該小區(qū)。
16.證人蔣某1的證言:胡某是其妻子。2022年底其和韓某1認識,沒多久發(fā)展為情人關系。2023年3、4月份,胡某知道此事后,與其關系更加惡化,多次爭吵。之后,其搬至韓某1租住處居住。2023年5月23日,胡某趁其熟睡時翻看其手機,通過其手機微信與韓某1互相謾罵。案發(fā)當日8點53分,韓某1給其打電話說她與胡某在租住屋內(nèi)打起來了,讓其趕緊回來并報警。其在往回趕的路上撥打了110報警電話,并多次撥打韓某1手機。幾次撥通的電話都是胡某接的,在電話里其聽見韓某1喊救命。記不清是哪一次電話,胡某說了一句她殺人了。其趕到現(xiàn)場后看到警察已在門口,韓某1躺在地上,身上有血,胡某坐在地上。
17.證人蔣某2的證言:胡某是其弟媳。2023年3、4月份,胡某知道蔣某1有婚外情后情緒低落。胡某和其說過她找人借了把刀,說蔣某1要是真的不要她,她也不想活了。
18.證人柴某的證言:胡某是其以前同事。2023年3、4月份的一天,胡某向其借了一把水果刀,刀刃是向內(nèi)卷的,刀把是木頭的,長20厘米左右。
19.證人夏某的證言:其系銀花新村梅園33幢1單元401室房主,該屋租給小顏一年。
20.被告人胡某的供述:其和丈夫蔣某12023年3月底開始關系惡化。4月22日前后,其在蔣某1車上看到了蔣某1的情人韓某1。其和蔣某1爭吵后,蔣某1就經(jīng)常不回家,住在韓某1處。半個月前,其從柴某處借了一把水果刀,一直放在包里。5月23日晚上蔣某1在家住的,蔣某1睡著后,韓某1給蔣某1發(fā)信息時被其看見,其和韓某1就在微信里對罵。韓某1說其管不住丈夫就別怪別人之類的話。其非常生氣。案發(fā)當日3時許,其來到韓某1租住房,通過解鎖電子鎖密碼打開房門,房里沒人,其收拾蔣某1衣物后就走了。5時許,其又開車來到韓某1家里想逼蔣某1回家。其想到見面肯定會有沖突,就把韓某1家中兩把刀藏了起來。其包里有刀,當時沒有殺人的想法,就是想著如果打起來可以用包里的刀嚇唬他們。等了大概兩三個小時,其看到只身回來的韓某1,兩人相互謾罵,其從手提包中拿出水果刀,韓某1見狀上前奪刀,雙方相互拽拉頭發(fā)廝打,過程中韓某1右手、左下肢等部位被刀劃傷,水果刀斷裂,其將刀扔掉。韓某1開免提打電話讓蔣某1趕快回來并報警。隨后,二人再次糾纏打斗倒地,其拾起韓某1手機砸韓臉部,并翻身將韓某3至身下,用左手薅著韓的頭發(fā)把她的頭往地上撞了三、四下,韓還在反抗,其先用右手幾個手指掐她脖子,她一直動,其掐不住,接著罵其,其就生氣,就用整個右手手掌壓到她脖子上,用比較大的力量往下掐她的脖子,掐了三分鐘左右。其發(fā)現(xiàn)韓某1薅其頭發(fā)的手滑落下來,就停了手。其害怕她可能被掐死了,之后撥打了120急救電話。
一審法院認為
滁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認為:被告人胡某因情感糾紛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為構成故意殺人罪。胡某明知他人報警在現(xiàn)場等候,并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視為自首,依法可以從輕處罰。鑒于本案系民間矛盾激化引發(fā)的犯罪,胡某有實施叫醫(yī)救治被害人的行為,并積極賠償被害人親屬經(jīng)濟損失,取得被害人親屬諒解,且被害人在本案起因上存在一定過錯,可酌情從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六十四條的規(guī)定,認定被告人胡某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刀具一把予以沒收。
上訴人主張
胡某上訴提出:其有自首情節(jié);被害人對案件引發(fā)具有過錯;其當時就撥打救助電話,系初犯、偶犯,取得被害人親屬諒解,原判量刑畸重,請求二審法院在十年以下判處刑罰。
辯護人提出與胡某上訴理由基本相同的辯護意見。
一審判決書中所列舉的認定本案事實的相關證據(jù)均經(jīng)一審開庭舉證、質(zhì)證等法庭調(diào)查程序查證屬實。二審階段,上訴人胡某及其辯護人均未提交證據(jù)。本院經(jīng)依法全面審查,對一審判決認定的事實及所列證據(jù)予以確認。
二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上訴人胡某1因情感糾紛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為構成故意殺人罪。胡某1有自首情節(jié),依法可從輕處罰。鑒于本案系民間矛盾激化引發(fā),被害人對案件的引發(fā)具有一定過錯,胡某1積極賠償被害人親屬經(jīng)濟損失,并取得被害人親屬諒解,可從輕處罰。原判根據(jù)胡某1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zhì)、情節(jié)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對胡某1所作量刑并無不當,胡某1及其辯護人關于原判量刑過重的上訴理由和辯護意見均不能成立,不予采納。原判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二審裁判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審判人員
審判長陳華舒
審判員楊玥玫
審判員高洪波
二〇二四年三月十八日
書記員操婷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