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刑事一審刑事判決書
蚌埠市淮上區(qū)人民法院
(2024)皖0311刑初44號
2024年03月18日
案件概述
蚌埠市淮上區(qū)人民檢察院以淮檢刑訴〔2024〕29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過失致人死亡罪,向本院提起訴訟。本院于2024年3月4日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蚌埠市淮上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周某某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參加訴訟?,F已審理終結。
控辯方主張
公訴機關指控:2023年10月16日下午15時許,被告人王某某駕駛約翰迪爾牌聯合收割機在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區(qū)某高粱地收割作業(yè),發(fā)現現場有附近村民涌入農田撿拾高粱,被告人王某某明知現場作業(yè)存在安全隱患仍繼續(xù)作業(yè),導致收割機將在此撿拾高粱的王某碾壓致死。事故發(fā)生后,被告人王某某在現場撥打報警電話。
2023年11月1日,經蚌埠市公安司法鑒定中心鑒定,死者王某因車輛碾壓致顱腦損傷、胸腔臟器多發(fā)損傷導致創(chuàng)傷性休克而死。
2023年11月8日,被告人王某某積極賠償被害人王某近親屬經濟損失共計人民幣255000元,取得對方諒解。公訴機關提交了書證、證人證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鑒定意見、勘驗、檢查筆錄、視聽資料、到案經過等證據證實。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王某某過失致一人死亡,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過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王某某犯罪后能主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所犯罪行,系自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王某某積極賠償經濟損失,取得被害人近親屬的諒解,可以酌情從輕處罰。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認罪認罰,建議判處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
被告人王某某對起訴書指控的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均無異議,同意適用簡易程序,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一審法院查明
經審理查明的事實、證據與公訴機關的指控一致。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某某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公訴機關的指控成立。被告人王某某犯罪后能主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所犯罪行,系自首,愿意接受處罰,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王某某積極賠償經濟損失,取得被害人近親屬的諒解,可以酌情從輕處罰。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適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一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果
被告人王某某犯過失致人死亡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蚌埠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兩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嚴啟璋
二〇二四年三月十八日
書記員趙志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