蔣某刑事一審刑事判決書
鳳臺縣人民法院
(2024)皖0421刑初114號
2024年03月15日
案件概述
鳳臺縣人民檢察院以鳳檢刑訴[2024]67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蔣某犯危險駕駛罪,于2024年3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適用速裁程序,審判員李曉敏獨任審理,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鳳臺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花廣敏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蔣某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
控辯方主張
鳳臺縣人民檢察院指控:2023年12月31日21時43分許,被告人蔣某醉酒后駕駛皖DR××**號小型轎車由南向北行駛至鳳臺縣鳳凰新區(qū)鳳凰大道與兆洛路交叉路口處,與同向在前等候紅綠燈余某駕駛的皖DK××**號小型普通客車發(fā)生追尾碰撞,致兩車均受損。事故發(fā)生后,蔣某賠償余某損失,并取得余某的諒解。經(jīng)鳳臺縣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認定,蔣某負此事故全部責任。經(jīng)安徽中和司法鑒定中心鑒定,蔣某的血液乙醇含量為259.2mg/100ml,屬于醉酒后駕駛機動車。案發(fā)后,被告人蔣某在明知被害人報警的情況下,在現(xiàn)場等候公安機關調(diào)查。
公訴機關指控上述事實向法庭舉出的證據(jù)有:1、被害人余某的陳述;2、證人王某等人的證言;3、被告人蔣某的供述與辯解;4、安徽中和司法鑒定中心司法鑒定意見書;5、現(xiàn)場勘查筆錄等;6、戶籍證明、歸案經(jīng)過等證據(jù)。據(jù)此,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蔣某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危害公共安全,其行為已構成危險駕駛罪。被告人蔣某案發(fā)后能主動投案,并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系自首,且自愿認罪認罰,依法予以從輕處罰。被告人蔣某能賠償被害人損失,并取得被害人諒解,依法予以酌情從輕處罰。公訴機關建議對被告人蔣某判處拘役二個月,并處罰金。公訴機關提請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第六十七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對被告人蔣某予以判處。
被告人蔣某對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自愿認罪認罰,同意適用速裁程序,且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
一審法院查明
經(jīng)審理查明的事實、證據(jù)與公訴機關指控的一致。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蔣某犯危險駕駛罪。公訴機關的指控成立,量刑建議適當,予以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五十二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一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果
被告人蔣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已繳納)。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淮南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李曉敏
二〇二四年三月十五日
書記員劉曉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