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某某危險駕駛罪一審判決書
鳳臺縣人民法院
(2024)皖0421刑初115號
2024年03月15日
案件概述
鳳臺縣人民檢察院以鳳檢刑訴[2024]66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黃某某犯危險駕駛罪,于2024年3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適用速裁程序,審判員孫永強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鳳臺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花廣敏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黃某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控辯方主張
鳳臺縣人民檢察院指控:2023年11月6日19時30分許,被告人黃某1酒后駕駛機動車類正三輪摩托車由東向西行駛至鳳臺縣鳳凰鎮(zhèn)大興集路與花鼓燈大道交叉口向左轉彎時,將由南向北橫過道路的行人王某撞傷。經(jīng)鳳臺縣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認定,黃某1負此事故主要責任。經(jīng)安徽中和司法鑒定中心鑒定,王某的傷情已構成輕微傷;黃某1的血液乙醇含量為124.8mg/100ml,屬于醉酒后駕駛機動車。案發(fā)后,被告人黃某1在王某報警后,在現(xiàn)場等候民警。經(jīng)調(diào)解,被告人黃某1賠償被害人王某損失5500元。
公訴機關指控上述事實,向法庭提交的證據(jù)有:1.戶籍證明、歸案經(jīng)過等書證;2.被害人王某的陳述;3.證人劉某的證言;4.被告人黃某1的供述與辯解;5.安徽中和司法鑒定中心司法鑒定意見書;6.現(xiàn)場勘查筆錄等證據(jù)。據(jù)此,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黃某1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醉酒駕駛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危害公共安全,其行為已構成危險駕駛罪。被告人黃某1能主動向公安機關投案,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系自首,認罪認罰,依法予以從輕處罰。被告人黃某1賠償被害人損失,依法酌情從輕處罰。公訴機關提請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第六十七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建議對被告人黃某1判處拘役一個月,緩刑四個月,并處罰金。
被告人黃某1對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自愿認罪認罰,同意適用速裁程序,且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
一審法院查明
經(jīng)審理查明的事實、證據(jù),與公訴機關的指控一致。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黃某1犯危險駕駛罪。公訴機關的指控成立,量刑建議適當,予以采納。根據(jù)被告人黃某1犯罪事實、性質(zhì)、情節(jié),經(jīng)社區(qū)評估判處緩刑對所在社區(qū)沒有不良社會影響。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一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果
被告人黃某1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一個月,緩刑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已繳納)。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某中級法院1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孫永強
二〇二四年三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李夢婷
書記員劉曉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