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1刑事一審刑事判決書
渦陽縣人民法院
(2024)皖1621刑初75號
2024年03月11日
案件概述
安徽省渦陽縣人民檢察院以渦檢刑訴〔2024〕34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王某朋犯合同詐騙罪,于2024年2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渦陽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官馬廣杰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王某朋及辯護人徐星到庭參加訴訟。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控辯方主張
安徽省渦陽縣人民檢察院指控:2017年8月8日,被告人王某1把自己名下,位于渦陽縣德順小區(qū)的一套安置房(9號樓1單元401室,120平方米),以38萬元的價格賣給王某1,并與王某1簽訂《房屋買賣合同》,王某1當場向王某1付購房款25萬元,并向王某1出具了收到王某1現(xiàn)金25萬元的收條,2017年8月9日王某1又向王某1借款5萬元,同年9月19日王某1向王某1借款8.1萬元,此房于2020年1月16日予以公證。2018年10月22日,王某1向岳某隱瞞此房已賣給王某1的事實真相,謊稱此房仍然屬于自己所有,騙取岳某的信任,又把此房以26萬元的價格賣給岳某,并與岳某簽訂房屋買賣協(xié)議書,王某1當場收岳某購房款20萬元,后岳某通過其表弟劉某手機轉(zhuǎn)賬,轉(zhuǎn)給王某13萬元。2019年12月8日王某1又把本小區(qū)居民何朝俊名下(8號樓1單元2101室120平米)安置房,在何朝俊不知情的情況下,向馬某1謊稱此房屬于自己所有,騙取馬某1的信任,以23萬元的價格賣與馬某1,并與馬某1簽訂房屋買賣合同書,王某1收馬某1購房定金2萬元,10月26日王某1又收到馬某1購房款5萬元,王某1共收詐騙贓款68.1萬元。
為證實上述指控,公訴機關(guān)當庭宣讀、出示了戶籍信息、前科查詢、微信轉(zhuǎn)賬記錄等相關(guān)書證,被害人陳述,證人證言,被告人供述和辯解等證據(jù)。
據(jù)此認為,被告人王某1的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之規(guī)定,應當以合同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王某1具有坦白情節(jié),自愿認罪認罰,建議判處王某1有期徒刑三年十一個月,并處罰金。
被告人王某1對指控的罪名、犯罪事實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且簽字具結(jié),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其辯護人提出被告人王某1具有坦白情節(jié),并認罪認罰,系初犯,請求對其被告人從輕處罰。
一審法院查明
經(jīng)審理查明:2017年8月8日,被告人王某1把其名下位于渦陽縣德順小區(qū)的一套安置房(9號樓1單元401室,120平方米),以38萬元的價格賣給王某1,并與王某1簽訂房屋買賣合同,王某1當場向王某1支付購房款25萬元,王某1向王某1出具了收到25萬元的收條。2017年8月9日,王某1又向王某1借款5萬元;同年9月19日,王某1向王某1借款8.1萬元,此房于2020年1月16日予以公證。2018年10月22日,王某1向岳某隱瞞此房已賣給王某1的事實真相,謊稱此房仍然屬于其所有,騙取了岳某的信任后,把該房以26萬元的價格賣給岳某,并與岳某簽訂房屋買賣協(xié)議書,王某1當場收岳某購房款20萬元,后岳某通過其表弟劉某手機轉(zhuǎn)給王某13萬元。2019年12月8日,王某1又把本小區(qū)居民何朝俊名下(8號樓1單元2101室120平米)安置房,在何朝俊不知情的情況下,向馬某1謊稱該房屬于其所又,騙取馬某1的信任,以23萬元的價格賣與馬某1,并與馬某1簽訂房屋買賣合同書,王某1收馬某1購房定金2萬元,10月26日王某1又收到馬某1購房款5萬元。王某1累計詐騙三被害人贓款人民幣68.1萬元。
上述事實,被告人王某1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受理案件登記表、立案決定書、戶籍信息、前科查詢、抓獲經(jīng)過、房屋買賣合同、公證書、臨時羈押證明、收條、協(xié)議書等書證,被害人王某1、馬某1、岳某的陳述,證人劉某、王某2等人的證言,被告人王某1的供述,接受證據(jù)清單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某1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他人數(shù)額巨大財物,其行為已構(gòu)成合同詐騙罪。公訴機關(guān)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鑒于王某1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處罰,對其可以從輕處罰。對辯護人所提與之相同的辯護意見,予以采納;公訴機關(guān)的量刑建議適當。根據(jù)被告人犯罪的事實、性質(zhì)、情節(jié)及對社會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六十四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一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jié)果
一、被告人王某1犯合同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十一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之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3年9月25日起至2027年8月24日止。罰金限在本判決書生效后十日內(nèi)繳納。)
二、對被告人的違法所得予以追繳,返還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某中級法院1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兩份。
審判人員
審判長李春杰
審判員趙修珠
人民陪審員王防震
二〇二四年三月十一日
書記員李天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