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某刑事一審刑事判決書
馬鞍山市博望區(qū)人民法院
(2024)皖0506刑初20號
2024年02月06日
博檢刑訴〔2024〕9號
2022年7月24日,被告人劉某某以非法獲利為目的,明知他人利用銀行卡從事信息網(wǎng)絡犯罪活動,仍將自己的身份證、銀行卡、手機提供給他人使用,后又將贓款從銀行取出交給他人。經(jīng)查,被告人劉某某卡號為6217……4891的中國建設銀行賬戶內(nèi)共流入不法資金34000元,后其用該銀行卡從中國農(nóng)業(yè)銀行取款20000元交于他人,后又用該銀行卡從中國建設銀行取出14000元交給他人。被告人劉某某應當獲利600元,但未實際獲得。目前已查證案件共涉及1名被害人,具體情況如下:2022年7月24日,馬鞍山市公安局博望分局立案偵查的高某某被侵犯公民信息案,被害人高某某于當日通過其卡號為6210……3898的中國郵政銀行卡向被告人劉某某卡號為6217……4891的中國建設銀行卡共轉入資金34000元。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劉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仍然幫助予以轉移,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劉某某具有坦白、自愿認罪認罰等從輕處罰情節(jié)。綜上,公訴機關建議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被告人劉某某拘役五個月,緩刑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被告人意見
被告人劉某某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同意適用速裁程序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一審法院認為
判決理由
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劉某某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議適當,應予采納。被告人劉某某歸案后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愿意接受處罰,依法可以綜合認罪認罰及坦白等量刑情節(jié)從寬處理。
法律依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第一款、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八條、第十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零一條、第二百二十二條。
一審裁判結果
判決結果
被告人劉某某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拘役五個月,緩刑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罰金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一次繳納。)
權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直接向安徽省馬鞍山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鄧維麗
二〇二四年二月六日
法官助理張佳
書記員俞群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