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某危險駕駛罪一審刑事判決書
宣城市宣州區(qū)人民法院
(2025)皖1802刑初544號
2025年12月16日
案件概述
宣城市宣州區(qū)人民檢察院以宣州檢刑訴〔2025〕453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蔡某犯危險駕駛罪,于2025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同月15日立案,適用速裁程序,
審判員馮晶蕊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宣城市宣州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官李某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蔡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控辯方主張
宣城市宣州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2025年9月23日18時31分許,被告人蔡某酒后駕駛XXX號小型新能源轎車,當車行至宣州區(qū)孫埠鎮(zhèn)劉村路段,遇前方稽查酒駕,未按執(zhí)勤民警示意停車,而是繼續(xù)向前行駛。后,蔡某駕車行至一村民家門口停車并快步離開,被駕駛警車跟隨的民警查獲。經(jīng)鑒定,蔡某血液中乙醇含量為82.99mg/100ml。被告人蔡某到案后基本供述了犯罪事實。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蔡某具有逃避公安機關依法檢查、坦白、認罪認罰等情節(jié)。建議判處被告人蔡某拘役一個月,緩刑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
被告人蔡某對指控的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自愿認罪認罰并認可已簽署的《認罪認罰具結書》,且同意適用速裁程序審理。
一審法院查明
經(jīng)審理查明的事實、證據(jù)與公訴機關的指控一致。
2025年12月11日,被告人蔡某在審查起訴階段自愿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
本案審理期間,被告人蔡某主動預繳罰金一千元。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蔡某犯危險駕駛罪。公訴機關的指控成立,量刑建議適當,予以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一款、第三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果
被告人蔡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一個月,緩刑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
(緩刑考驗期自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已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宣城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馮晶蕊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書記員王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