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一審刑事判決書
阜陽市潁州區(qū)人民法院
(2025)皖1202刑初685號
2025年12月12日
案件概述
安徽省阜陽市潁州區(qū)人民檢察院以州檢刑訴(2025)601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張某國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2025年12月9日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阜陽市潁州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官張安靜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張某國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控辯方主張
阜陽市潁州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2024年10月,被告人張某國在明知他人讓其幫助取款的資金系犯罪所得,仍在利益的驅(qū)使下,使用自已本人名下銀行賬戶623059XXXX********接收電信詐騙資金6.5萬元,并取現(xiàn)后交給他人,獲利2500元。案發(fā)后張某國將所獲贓款人民幣2500元退還給被詐騙人,并主動賠償其人民幣20000元。
公訴機關(guān)提交了到案經(jīng)過、戶籍信息、前科情況查詢證明、銀行賬戶交易明細、證人趙某郎、馬某浪等人的證言、被告人張某國的供述和辯解等證據(jù)、視聽資料等證據(jù),認為被告人張某國明知是犯罪所得仍幫助對方轉(zhuǎn)移資金,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應(yīng)當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自愿認罪認罰,公訴機關(guān)建議判處拘役五個月,緩刑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
被告人張某國對起訴書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同意適用簡易程序且簽字具結(jié),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一審法院查明
經(jīng)審理查明的事實、證據(jù)與公訴機關(guān)的指控一致。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張某國的行為構(gòu)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公訴機關(guān)的指控成立。被告人系受他人安排指使參與犯罪,起到次要作用,系從犯,應(yīng)當從輕處罰;被告人主動投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系自首,可從輕處罰;被告人自愿認罪認罰,可從寬處理;被告人主動退賠退贓,可酌情從輕處罰。公訴機關(guān)的量刑建議適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第二十七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一款、第三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jié)果
被告人張某國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拘役五個月,緩刑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收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阜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yīng)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劉祥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劉海濤
書記員張儒雅

